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案件或将上升

  文/宣言专利

  看点:有没有感觉产品到了拼“颜”时代?外观已经和质量、功能两个要素呈鼎立之势。外观设计专利在企业商战中的“戏份儿”,也在悄悄赶上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

  这是一个拼“颜值”时代。消费者越来越挑剔了,不管买啥,除了选质量,看功能,还要挑外观;企业越来越紧张了,不管生产啥,除了保质量,比功能,还要拼设计。

  所以才有了此起彼伏的外观专利之战。近日,闹得沸沸扬扬的家具行业外观专利“天价索赔案”有了最新进展,经过谈判与协调,百强家具与一统家具达成和解。去年12月,北京世纪百强家具有限责任公司将北京博航一统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等三家家具企业告上法庭,认为这些企业侵犯了其多项外观设计专利,索赔总额超过亿元,引发广泛关注。据了解,百强家具对另外两家企业的诉讼目前仍在审理中。

  愈加抢眼的外观设计专利

  当然,“撞脸”引发的争吵不仅发生在家具领域。2011年,苹果状告三星侵犯iPhone手机的外观设计专利,两大巨头之间的专利大战至今仍在继续。2014年,小米的“智米”空气净化器一经发布就因其外观设计与日本某空气净化器品牌高度相似而引起争议。前不久,深圳一家公司将北京某手机连锁商告到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称其所销售的iPhone 6和iPhone 6 Plus侵犯了该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

  市场上有一种观点认为,对于科技型企业而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在市场竞争中的防御性更强,更应受重视,现在看来外观设计专利的戏份也不容小觑

  《设计之战——移动终端工业设计的知识产权博弈》作者之一吴溯认为这种现象再正常不过。他以手机等数码电子产品举例说,这些产品越来越像一种快速消费品,技术层面不再是竞争优势的决定性因素。“现在很多手机都具备我们常用的功能,这时是否购买一款手机越来越取决于它的设计。”吴溯说。

  吴溯告诉科技日报记者,早在2G时代,诺基亚、摩托罗拉就申请了大量的外观设计专利。到了3G、4G时代,虽然手机屏幕越来越大,外观设计的空间越来越小,但是外观设计专利却越来越受重视

  “很多产品并不是一定要以核心技术为依托的,我们身边的很多产品,大部分技术都比较成熟,这个时候设计的重要性就会凸显出来,设计对销售的影响也越来越大。”吴溯说。

  随着核心技术的成熟,以手机为代表的数码电子产品也越来越具备这种特征。吴溯告诉记者,手机最核心的技术专利主要集中在高通等大企业手中,外围的手机生产商主要通过获得它们的授权来使用这些技术,所以这些厂商在核心技术上差别并不大,这时外观设计专利就显得更加重要了。

  国家也越来越重视对数码电子产品外观设计的保护。吴溯告诉记者,去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审查指南》进行了修改,自2014年5月1日起,以产品为载体的用户界面设计也受到了保护。“这对手机、移动互联网领域的影响都比较大。”吴溯说。

  不得不知的市场游戏规则

  “外观专利制度其实是市场的一套游戏规则,这就像玩扑克一样,如果玩的人对规则不太了解,就很容易吃亏。”吴溯说。

  其中最需要了解的规则是,某种产品的外观设计五花八门,怎么就算侵权了?

  以百强家具诉讼其他企业外观专利侵权案为例。百强家具委托专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王国华告诉记者,百强家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相关专利,专利证书中会标示专利产品的设计形状。百强在指控其他企业侵犯外观专利时,首先要将这些企业生产的产品的形状与专利产品的形状进行对比,看他们是否存在实质上的相同或相似。如果存在,则构成侵权。

  专利律师向记者介绍,在对比产品的设计时,要分别对产品的主视图、俯视图、左视图和右视图进行一一对比,最后综合判断是否相同或实质性相似。如果从各个角度看上去都相同,就可以判定为相同;如果多个角度相同,某个角度作了些调整,就可以判定为实质性相似。这两种情况都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并不是拿到外观设计专利后,只要遇到“撞脸”事件,就一定能维权成功。因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外观设计专利的申请只进行初步审查,不进行实质性审查。

  吴溯告诉科技日报记者,为了与产业需求相结合,提高外观设计专利的审查效率,国家知识产权局一般通过智能审查系统对外观设计专利进行智能查重,也就是初步筛选。“由于没有进行实质性审查,初步审查通过的外观设计专利,还有一个专利稳固性的问题。”吴溯说,不过中国专利制度中的评价报告制度有效弥补了初步审查的不足。

  吴溯介绍,获得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在诉讼别人侵权时,法院可以要求该企业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做专利评价报告,对专利的稳定性进行一次更加实质的评价。而且如果某个企业获得的外观设计专利与一些现有设计“撞脸”,那么任何公众都可以以存在现有设计为依据,向专利授予委员会提出无效请求,“无效”一个外观设计专利。

  “这些规则都是公开的,所有市场上的创新主体,都应该对这个公开的规则有一定的了解。”吴溯说。

  无法回避的专利保护难题

  在百强诉讼一统侵权案中,双方以和解的“大团圆”结局告终。王国华告诉记者,通过和解,百强已经达到维权目的:一是一统停止侵权;二是一统保证以后不再仿冒百强的相关专利产品;三是百强获得一统赔偿。对于赔偿金额,王国华表示,百强和一统双方都希望予以保密。

  皆大欢喜的局面固然不错,但是双方达成和解也许与专利保护领域的现实难题有关。

  一方面,如果诉讼双方没有实现和解,会面临诉讼时间成本问题。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吴伟光告诉记者,由于我国对外观设计专利只进行初步审查,所以外观专利持有人对侵权人提出民事诉讼后,侵权人一般会另外提起行政诉讼,提出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是无效的。按照我们国家相关诉讼法的规定,此时民事诉讼就要终止审判,等行政诉讼结果出来以后,确定外观设计专利到底是有效还是无效,然后再进行民事诉讼。这就产生了两个诉讼,而且每个诉讼都是二审终审制。按照这个周期算下来,两个官司加起来打个三四年甚至五六年也很正常。

  “现在司法界和学术界都在呼吁,能不能把两个诉讼合并到一起,直接在民事诉讼中对专利是否有效作出判定,以提高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效率。”吴伟光说。

  另一方面涉及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问题。王国华表示,通过和解,一统基本实现了赔偿请求,而且赔偿金很快到位。如果交由法院判决,很难确定到底能获得多少赔偿金。吴溯告诉科技日报记者,对外观专利侵权的赔偿主要通过两个途径来确定。一是专利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二是对方侵权后的获益。但是这两者一般都很难确定。在两者无法确定的情况下,法院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判决,法律规定的赔偿上限是300万元。

  中国科学院科技政策与管理科学研究所知识产权与科技法研究室主任、副研究员宋河发曾撰文表示,现行法律法规缺乏惩罚性规定,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较弱。据统计我国专利侵权实际赔偿额平均只有8万元,远低于一些发达国家的标准。吴伟光告诉记者,中国《专利法》对专利侵权赔偿实行“填平原则”,知识产权遭受侵害后,专利权人只可以从中获得补偿,不得从侵权诉讼中获得额外利益。

  “由于诉讼成本较高,有些企业发现打完官司后,获得的赔偿都不够打官司的成本。”吴伟光说。

  文章来源:科技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