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上市,有多少路要走?

  来源:智合东方

  原文作者 | Catherine Ho

  原文来源 | The Washington Post

  翻译 | 赵健魁

  校对 | 袁媛

  去年,艾金·岗波(Akin Gump)律师事务所像越来越多的律所一样,要求他们的合伙人注入更多的资本——这已经成为了律所越来越流行的增加现金储备而不向银行贷款的做法。

  自行业进入萧条以来,在法律服务需求低迷,而且被要求在费用上提供更多折扣的时候,律所不得不找到新的方式以继续维持发展。获得新的资金可以让律所在招募人马,升级科技装备及其他发展律所生意必备的资金需求密集的手段上多做投资。

  现在,Jonathan Molot,这位乔治敦大学(Georgetown)的法学教授和当下美国发展最快的金融诉讼律所之一Burford Capital的共同创始人,正在推动一场律所资金结构的巨大变革:一个有关律师事务所的上市计划!

  Molot认为当前律所的结构还停留在权益合伙人投入资金,然后在其退休或者跳槽的时候把资金提取出来的阶段。这样的做法不利于律所的长期发展,而倘若律所向上市公司转型则会大有裨益。Molot曾在Cleary,Gottlieb,Steen&Hamilton,Kellogg,Huber,Hansen,Todd,Evans&Figel等大型律所工作过,他计划这周就在南加州大学古尔德法学院(USCGould School of Law)的Southern California Law Review期刊上发表一篇关于这一构想的学术论文。

  Molot的设想和传统法律界对外来投资的抵触有不小的冲突,传统法律界认为外来投资者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投资会对律师和客户的关系产生潜在的不利影响。

  在绝大多数律所中,权益合伙人,或称为股东,会被要求出资来换取公司的一部分股权。这部分的出资一般是根据他们业务浮动的薪资的百分之几来确定。出资人通常都是一次性注资,然后在退休或者换东家的时候拿回这笔钱。合伙人从律所每年去除花销后的盈利里面获得他们的回报。

  当大部分律所都靠着这个因循守旧的盈利模式运行的时候,单独的某一个合伙人的业务表现就显得相对不那么重要,因为每一个人的酬劳都是基于他们在律所中执业的时间长短。但在过去的十几二十年里,这个模式演化成了“多劳多得”(eat-what-you-kill)式。大部分律所都根据,或者至少部分根据合伙人个人的贡献来决定相应的酬劳。这意味着合伙人很有可能在带着他们的资本离开的时候也带走他们的客户,而合伙人带走多少资本,律所就少了多少资本。Molot认为这种模式会让合伙人更关注短期的个人回报而不是律所的长期繁荣。

  “目前律所面临的问题就是没有永久期权,无法实现长期价值。”Molot一针见血地说,“所有数字都只关注这一年。每一年一个律所就把所有的盈利都用于回报合伙人,而不是投资在未来的发展上。”以一个快要退休的高级合伙人为例,他很难有动力去试验新的资金模式,因为其自身并不会因此而获得潜在利益,且这些利益可能直到其退休之后的若干年才会到来。

  然而,如果合伙人在退休之后仍然把他们的资金存放在律所中,或者由外来投资者(比如退休基金及其他投资机构),来购入律所的一部分股权,就可以给律所永久期权,使得那些已经退休的合伙人,在投资更多年轻的优秀律师以实现律所远期目标上更有动力。

  “将要退休的合伙人在退休之后仍然持有律所股份,尽管他们不会再收到薪酬或者奖金,但是他们可以得到分红,正因如此,他们会继续关注自己曾帮助建立的律所未来是不是仍然可以蓬勃发展。就好像当你是在为一个平常的上市公司工作的时候,你会获得职工优先认股权(stock options)作为薪酬待遇的一部分,当你退休之时,你仍然拥有那份股权,此时选择出售还是继续持有,就是我希望即将退休的律所合伙人能够深思熟虑的问题。

  律所上市要想在美国推广,仍然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有关非律师可否拥有或者投资律所的规定,由州司法部门予以明确,在大多数案件中,都是由每个州的最高法院来担任这一角色。目前,尚没有一个州在考虑是否开始允许律所上市的问题上有所进展。华盛顿特区是唯一一个允许非法律职业人士拥有一部分律所股权的州这一特例源于几十年前很多华盛顿律所的游说,说客中的许多人并非律师,但其在律所当中或拥有高级职位或享有相当股份

  2013年的时候,美国律师协会的职业道德委员会曾考虑把华盛顿的这个特例规则应用到其他的州司法机构,但最终没有决定这样做。而澳大利亚的律所却早已走在了前面,2007年,Slater&Gordon律所在澳大利亚股票交易中心公开上市,成为了世界上第一家上市律所。自那以后,Integrated Legal Holdings(IAW), Shine Lawyers (SHJ) 和 IPH Ltd. 三家律所也分别在2007年,2013年和2014年随之上市。2013年,Slater&Gordon还用3500万美金达成了与三家小型英国律所的并购交易。

  “这些律所后来都取得了很大成功,业务扩张得也十分显著,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们通过获得四方资金注入得以上市。”来自波士顿萨福克大学(Suffolk University)的法学教授Andrew Perlman如是说。Perlman是美国律师协会职业道德委员会的顾问,但他声明这只是其自身观点,不代表美国律师协会的立场。

  让律师向非法律行业的合伙人汇报的确是一个争议很大的问题。其中一个最主要的考虑就是这可能会影响律师在法律行业内的专业独立性,Perlman补充道,“如果律师需要向非法律行业的合伙人汇报工作和业务中的盈利情况,那他们很可能会在考虑合伙人利益和客户利益中间有失偏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