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他人产品关键词设置推广链接可构成不正当竞争

  出处:知识产权那点事

  ——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判决要点】

  本案中,百度公司针对“360杀毒”、“360”等关键词设置推广链接,并在推广链接中使用“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作为宣传用语。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百度公司以奇虎公司产品作为关键词设置“百度杀毒”的推广链接,但该推广链接中包含的描述信息清楚而不会引起消费者对“百度杀毒”与“360杀毒”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而“最好的”具有明显的夸张成分,同样也不足以引人误解。二审法院没有分别评析前述百度公司的两种行为的合法性,而是将两种行为结合起来,认为百度公司针对“360杀毒”设置“百度杀毒”推广链接的行为,使得“百度杀毒”的推广链接结果与“360杀毒”的自然搜索结果显示于同一页面;而百度公司在认可“360杀毒”市场份额排名第一的前提下,仍在推广链接中使用“最好的”宣传用语,与“360杀毒”形成鲜明的对比,会造成用户对两款产品性能的倾向性判断。据此,二审法院认定百度公司的前述行为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对于百度公司仅针对360公司的产品关键词设置推广链接的行为,二审法院认为存在歧视性对待,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案例来源】

  一审: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初字第4327号民事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知)终字第08599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奇虎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简称“百度网讯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百度在线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简称“百度在线公司”)

  【案情简介】

  奇虎公司系360杀毒产品的经营者。百度网讯公司是百度网的主办单位,百度在线公司是百度杀毒软件的发行商。在百度搜索“360杀毒”、“360”等关键词时,出现了标题为“百度杀毒,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shadu.baidu.com V”等搜索结果,并在推广链接中设置“安全产品”标识以及“立即安装百度杀毒”、“立即安装百度卫士”两个提示链接。奇虎公司认为,百度网讯、百度在线两公司在百度搜索“360杀毒”后出现了百度杀毒的推广内容、在推广链接中使用了绝对性“最”级别用语、在推广链接中使用“安全产品”标记的方式来误导用户下载安装百度杀毒和百度安全卫士产品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此外,在百度搜索中只有输入“360杀毒”才出现百度杀毒的推广链接,而输入其他任何杀毒产品或与杀毒有关的关键词,都不会出现,奇虎公司据此认为百度两公司是有针对性的、差异化、歧视性对待360杀毒。故此,奇虎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百度两公司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实施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观点】

  一审法院认为:

  一、关于针对他人产品关键词设置推广链接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网提供的竞价排名服务中,推广链接与自然搜索结果同时展现,使网络用户在搜索某一商品时,既能搜索到自然搜索结果中关于该商品的相关信息,又能搜索到该商品竞争对手设置的推广链接,只要该推广链接中对其商品的来源及相关信息作了清楚而不引人误解的描述,则能为竞争者形成一个公平、平等、可供消费者自由选择的交易机会。本案中,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在百度网中的推广链接中均对百度杀毒产品的名称、来源网站等进行了明确表述,且其后即为360杀毒产品的自然搜索链接。鉴于双方当事人均为知名互联网品牌,对于网络用户而言具有较高辨识度,故上述推广链接客观上不会使相关公众对两个杀毒产品的来源造成混淆误认。虽然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以奇虎公司产品作为关键词设置推广链接,存在借此增加自己产品在搜索结果中出现机会的意图,但综合考虑推广链接的具体表现形式、竞价排名服务市场的特性以及网络用户的认知水平等因素,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上述行为尚未达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商业道德的程度,故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使用“最好”作为宣传用语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作为百度杀毒的经营人,在自己经营的百度网对该产品进行推广,并对产品性能等进行适度夸张表述,只要不违反上述法律规定,应属商业广告的正常形态。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在推广链接中使用“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作为宣传语并对此提交了相关证据,在网络报道的中立性和权威性等有待进一步证明、测试网站的结果数据亦缺乏完整性的情况下,“最好的”显有夸张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公众的通常认识等并不足以引人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三、设置“安全产品”标识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

  奇虎公司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在推广链接中设置“安全产品”标识以及“立即安装百度杀毒”、“立即安装百度卫士”两个提示链接,系冒用认证标志、诱导用户下载百度杀毒。对此原审法院认为,两个提示链接系直接下载软件的深度链接,本质上亦属于推广链接的形式,且链接的描述清晰、客观;而“安全产品”系对杀毒产品性能的描述,奇虎公司亦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该标识具有特定认证标志的含义,故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的此行为亦不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不构成虚假宣传。

  综上,一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实施的上述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二审法院认为:

  一、百度杀毒系“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本案中,奇虎公司与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同为杀毒软件的经营者,具有竞争关系。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将“360杀毒”设置为“百度杀毒”推广关键词,其搜索结果既包含“百度杀毒”的推广链接,也包含“360杀毒”的自然搜索结果,“百度杀毒”的推广链接与“360杀毒”相关产品链接同时在一个搜索页面上显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认可“360杀毒”市场份额排名第一,但其依然使用“百度杀毒”是“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进行广告宣传。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宣传其“百度杀毒”的过程中使用“最好的”宣传用语,并与“360杀毒”形成对比,该行为有可能造成相关消费者对“360杀毒”与“百度杀毒”在产品性能方面的倾向性判断,并导致“360杀毒”用户的流失,而用户的流失必然致使奇虎公司市场份额及市场价值的减损。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宣传“百度杀毒”过程中使用“最好的免费杀毒软件”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针对奇虎公司是否存在歧视性对待

  根据43952号公证书所显示的内容,在百度搜索中只有输入“360杀毒”才出现“百度杀毒”产品推广,而输入“金山杀毒”、“腾讯杀毒”、“瑞星杀毒”、“江民杀毒”、“小红伞杀毒”、“华为杀毒”等其他有关杀毒软件的关键词,左侧搜索结果均未出现推广链接。因此,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专门针对“360杀毒”的行为应为歧视性对待,该行为破坏了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违反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综上,二审法院认为百度网讯公司、百度在线公司实施的相关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