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占宝生VS特斯拉公司–“特斯拉(Tesla)”商标
2006年9月,广东商人占宝生申请注册”TESLA”商标,申请号5588947.
2009年6月,占宝生申请的”TESLA”商标注册成功。
2009年10月,特斯拉公司在中国申请注册”TESLA”商标。
2013年3月,特斯拉公司针对第5588947号”TESLA”商标向商标局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2013年4月,特斯拉公司针对该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请求撤销该商标。
2013年9月3日,特斯拉公司针对占宝生向法院提起两起诉讼,分别主张占宝生侵害著作权和构成不正当竞争,并要求分别赔偿经济损失110万元和310万元。
2014年6月30日,占宝生以侵害其第5588947号”TESLA”注册商标专用权为由向北京市三中院起诉特斯拉公司和拓速乐汽车销售(北京)有限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2394万元。
2014年8月5日,北京三中院发布微博称成功调解了特斯拉与占宝生之间涉及商标、著作权、不正当竞争等一系列知识产权案件,占宝生放弃使用”TESLA”等有关标识,特斯拉公司放弃向占宝生主张赔偿损失。
二、美国迪尔公司VS泰禾重工–颜色组合商标
2005年,美国迪尔公司在中国分别在第7类和第11类商品上申请”上绿下黄”的颜色组合商标,在该商标的申请文件中,迪尔公司明确其使用方式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
2007年,该申请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予以驳回,认为该商标仅有指定使用商品本身或包装物常用的颜色,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此后,迪尔公司向商评委申请复审。
2009年,两件商标被核准注册。
2013年6月,迪尔公司向北京二中院提起诉讼,称泰禾国际重工(青岛)股份有限公司、泰禾国际重工(北京)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40万元和合理费用10万元。
2014年7月,北京二中院经审理后认定,迪尔公司的商标为颜色组合商标,泰禾重工青岛公司生产、销售的收割机外观为绿色车身、黄色车轮、车身中部装饰有黄黑色条带,两者相比较可以认定绿色和黄色的位置相同,排列组合方式一致,颜色基本无差异,在整体形象及表现风格上均十分接近,构成对迪尔公司的商标侵权,迪尔公司一审胜诉,被告提起上诉。截至目前,该案仍在二审过程中。
三、腾讯公司VS奇瑞公司–QQ商标
2003年,奇瑞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腾讯公司随后在该商标的初审公告期间提出异议。
2005年,腾讯公司在第12类汽车等商品上申请注册”QQ”商标,申请号4665825.
2008年,腾讯公司的”QQ”商标被核准注册。
2009年,奇瑞汽车以复制模仿驰名商标、类似商品上的相同近似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为由向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申请。
2013年2月,商评委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构成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情形,裁定腾讯公司持有的争议商标予以撤销。腾讯公司不服商评委裁定,将其起诉至北京一中院。
2013年7月,北京一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随后腾讯公司提起上诉。
2014年9月,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商评委裁定,判令撤销腾讯公司在汽车等商品上的”QQ”注册商标。
四、张晓平VS奥迪公司–TT商标
1998年,奥迪TT跑车在德国上市。
2002年,第一代奥迪TT跑车在中国首次公开亮相。
2004年,昆明汽配店老板张晓平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TT”商标。
2006年,第二代奥迪TT 跑车正式投放中国市场。
2007年,张晓平获得国家商标总局颁发的”TT”商标注册证。同年,奥迪公司开始在中国申请注册”TT”商标。
2008年,奥迪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要求撤销张晓平注册的”TT”商标,商评委经过评审,驳回了奥迪公司的申请。
2010年8月,张晓平委托律师给奥迪公司发律师函,要求奥迪公司停止生产及销售奥迪TT汽车,奥迪公司并未对此作出回复。
2010年底,张晓平将奥迪汽车股份公司、奥迪(中国)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告上法庭,要求奥迪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万元及维权支出费用5万元。
2013年5月,昆明中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此案。法院认为,奥迪公司的”TT”商标两个字母之间相互独立,而张晓平注册的商标”TT”呈现图形化。一般公众都能察觉到两者的区别,故两个标志并不相同。
2013年12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张晓平的诉讼请求,张晓平向云南省高院提起上诉。
2014年10月,云南省高院开庭二审此案。张晓平认为自己的商标是字母商标,且自己使用”TT”标志在先。奥迪公司则认为张晓平属恶意抢注。由于双方争议较大,法官宣布择期宣判。截至目前,该案并未作出判决。
五、长安VS广汽–V字标
2011年,广汽乘用车于正式注册”V”字标作为后续车型的选用商标。
2013年,长安推出全新的轿车商标并向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关类别的使用权,但因该商标与广汽乘用车的商标近似,商标局未通过该商标在第37类(汽车零部件)和第39类(运输储藏)上的申请。为避免侵权,长安汽车需要征得广汽乘用车共存或转让该商标的同意,双方开始就”V”字标问题开始进行谈判。
2014年6月,广汽乘用车正面回应商标撞脸事件,但当时提出的价格未被长安汽车所接受。
2014年12月16日,长安汽车与广汽乘用车就”V”字标达成转让协议,广汽乘用车以300万元向长安汽车转让V字标。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杂志 王丹萍 编辑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