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我省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落实浙江省委关于创新强省的要求,破解制约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能力和水平,服务创新型国家和省份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若干问题的意见》,结合我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完善知识产权诉讼制度
  
  (一)探索符合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诉讼证据规则
  
  1.根据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特点,灵活运用举证责任分配、举证妨碍推定、文书提供命令等证据规则,适当降低权利人举证难度。引导当事人积极、全面、诚实地提交证据,对于有故意逾期举证、抗拒证据保全、隐匿损毁证据等行为的,依法给予程序和实体制裁。
  
  2.有效发挥证据保全的制度功能,对于权利人难以取得的维权证据,凡符合证据保全条件的,均应及时采取保全措施。依法加大依职权调查取证的力度,充分发挥公证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固定证据的作用。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积极推行律师调查令制度,进一步规范调查令的签发标准、调查对象、调查内容等。加强释明权的行使,注意诉辩双方诉讼能力的基本对等。
  
  3.完善技术事实查明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咨询、技术鉴定、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和专家辅助人在事实查明中的作用。开展第二批全省知识产权技术专家选任工作,进一步细化专业领域、增加技术专家数量,并为专家咨询工作的开展提供经费保障。联合省知识产权局、省工商局、省版权局做好专业型人民陪审员选任工作,定期对专业型人民陪审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规范专家辅助人出庭程序,引导专家辅助人就专业问题出具符合客观性、科学性的意见说明。
  
  4.加大对知识产权证据规则的调研力度,积极研究证据披露制度和证明标准多元化体系,着力破解权利人“举证难”问题。总结知识产权诉讼中的电子证据审查认定规则,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制定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电子证据审查指南。
  
  (二)建立体现知识产权价值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5.在确定知识产权损害赔偿数额时,贯彻损失填平原则,充分弥补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损害,同时重视提高侵权人的侵权代价,预防并制裁不法行为,实现以补偿为主、以惩罚为辅的双重效果。加大对源头侵权、重复侵权、恶意侵权和规模侵权行为的赔偿力度,研究和探索惩罚性赔偿的适用条件。
  
  6.积极运用经济分析的思维和方法,在条件具备的情况下引导当事人通过鉴定评估的方式确定损失或获利数额,提高损害赔偿计算的科学性和可预期性,努力实现赔偿数额与知识产权市场价值的协调性和相称性。
  
  7.细化知识产权侵权损害法定赔偿考量因素,厘清各考量因素之间的关系及其对赔偿数额的影响,探索创新“司法层次分析法”等适用法定赔偿方式的新思路、新做法,实现损害赔偿计算的规范性和合理性。同时,进一步完善和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及批量案件信息上报制度,充分运用类案检索等手段,统一损害赔偿裁量尺度,防止出现判赔数额畸低或者畸高的情况
  
  8.对于批量商业维权类知识产权案件,既要看到维权的正当性和积极作用,又要注意以适当的司法措施遏制滥用权利行为,引导权利人起诉侵权源头的行为人。在确定此类案件的损害赔偿数额时,要遵循总量控制原则,防止赔偿总额过度高于权利人因被侵权遭受的实际损失。
  
  (三)推进符合知识产权诉讼规律的裁判方式改革
  
  9.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及时挖掘、打造、宣传具有示范效应的精品案件,尤其对于涉及新市场领域、新商业模式、新技术产业等知识产权保护标准模糊的案件,要勇于和善于作出具有代表性和引领性的裁判,通过典型案例明晰法律规范、细化法律标准、澄清法律界限。
  
  着力强化民事诉讼在特定民行交叉纠纷解决中的引导作用,运用诚实信用、保护在先权利、维护公平竞争、禁止权利滥用等原则作出公正裁决,引导后续行政纠纷得到正确解决。
  
  坚持问题导向,针对涉及互联网、大数据、国际贸易等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热点难点问题,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尽可能形成统一标准。
  
  10.坚持平等保护原则,营造良好的法治化营商环境。在涉外知识产权案件中,根据国际条约和国内立法,依法践行国民待遇原则,既不以保护国家利益为名施行地方保护和行业保护,也不因涉外案件的敏感性而给予外国当事人超越法律的特别待遇,坚持依法平等保护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利益,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11.积极参与智慧法院建设。总结推广杭州互联网法院以互联网方式专业审理涉网案件的经验做法,不断完善符合涉网案件审理需求的新型诉讼规则。全力推进移动微法院的普及和应用,借助网上法庭、电子送达、网络调解和律师服务等平台,全面提升电子诉讼的应用范围和服务水平。提高庭审记录改革适用率,根据案件难易程度,综合运用录音录像、简要庭审笔记、语音识别文字转换等记录方式,提升庭审效率。
  
  12.实施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审判质效。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经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并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部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在简单知识产权一审案件中探索并推广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实现简案快审求效率,繁案精审求质量。
  
  13.加强知识产权案例指导制度建设。积极向最高人民法院推荐备选指导性案例,定期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案例指导》上发布参考性案例,完善案件质量评查、二审改判分析机制,统一裁判标准。
  
  在类案审理中参照指导性案例、借鉴参考性案例,提交专业法官会议及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应进行类案检索,倡导在裁判文书中援引指导性或者参考性案例作为说理依据,引导当事人在举证时提交类案裁判文书。
  
  14.探索大数据在审判调研工作中的运用。贯彻“大数据、大格局、大服务”理念,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特点的数据采集、整合和共享机制,参与开发智能化的类案检索平台,实现对知识产权零散审判数据的系统性链接,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信息资源支撑。
  
  二、健全知识产权专门化审判体系
  
  (一)加强知识产权法庭建设
  
  15.树立全省知识产权审判一盘棋的观念,落实知识产权法庭建设的各项配套措施。进一步完善跨区域知识产权审判协作机制,全面提高送达、保全、调解、执行等各诉讼环节的效率,各地法院应将跨区域协作工作量计入绩效考核。
  
  通过省级统筹和法官员额动态管理实现知识产权法庭的人案匹配,着力化解专利技术类案件集中管辖后的案多人少矛盾。大力支持知识产权法庭开展公开选调员额法官的工作,尽快破解员额制改革后知识产权审判人员跨地域交流存在的机制障碍。
  
  16.大力推广巡回审判,知识产权法庭可以在专利技术类案件集中的地区设立巡回审判点,最大限度地满足当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建立与当地诉调对接平台、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系网络,打通区域间诉调对接通道,将简单的专利技术类纠纷化解在当地。
  
  17.探索在知识产权法庭设立技术调查官制度,尝试采用政府雇员方式聘用2-3年任期的技术调查官,实现常态化更替,为专利技术类案件的审理提供有力的技术支持。
  
  (二)全面实施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
  
  18.已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人民法院,要认真贯彻执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实施方案》,加强审判力量配备与经费保障,完善人民法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以及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沟通联络机制,协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做好刑事案件的侦查和移送起诉工作,及时总结 “三合一”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取得的经验。
  
  19.尚未开展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的中级人民法院,要做好与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协调工作并形成书面会签文件,为“三合一”工作的进一步推开做好充分准备,争取2019年6月底前在我省全面建立“三级联动、三审合一、三位一体”的知识产权审判模式。
  
  20.积极推动建立由公、检、法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及时沟通、研究、处理在“三合一”工作开展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全面提升我省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水平。
  
  (三)推进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专门化
  
  21.各级法院在开展法院内设机构改革时,应当注重保障知识产权审判组织的专业性,中级人民法院和实施“三合一”审判的基层人民法院应尽可能设置知识产权审判机构,没有条件设置知识产权审判机构的法院,必须确保由一个专门的审判团队或合议庭负责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
  
  22.中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辖区内知识产权案件的数量及分布情况,通过由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跨区域审理或提级审理的方式,合理调整案件管辖布局,并及时上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三、凝聚知识产权保护合力
  
  (一)深化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机制改革
  
  23.完善知识产权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在总结义乌、宁波、温州等地诉调平台建设经验的基础上,继续推进“大调解”机制建设。以因地制宜为原则,在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较多的地区,建立党委领导下、以法院为枢纽、多方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保护联席会议制度,将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纠纷纳入统一的诉调平台进行处理;在知识产权纠纷数量较少或者类型单一的地区,根据本地纠纷特点,与相关部门或组织建立针对某类知识产权纠纷的诉调对接机制。
  
  积极推广应用在线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平台,实现线上化解与线下化解的有效衔接与优势互补。
  
  24.加大多元化解工作的保障及考核力度。着力解决人财物保障问题,积极寻求党委政府支持,通过多种方式切实落实诉调对接工作经费,确保诉调对接工作正常开展。积极建议将部门联动、经费保障、奖励惩戒等具体情况纳入浙江省平安建设考核内容,提高各地党委政府的重视程度。
  
  25.创新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方式。无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的创新活跃地区基层人民法院,为满足当地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可以通过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中心的方式,提供相应司法服务。已设立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服务中心的人民法院,要继续丰富司法服务方式、拓展司法服务渠道,并探索开展知识产权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工作。
  
  (二)强化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良性互动
  
  26.注重知识产权“双轨制”保护模式下与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协调与衔接,通过共同推进诉调对接平台建设、选任专业型人民陪审员和审判技术专家、建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交流基地、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协调会等多种方式加强沟通交流,不断创新综合保护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信用评价体系,提高知识产权侵权代价。
  
  (三)扩大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影响力
  
  27.继续开展形式多样的知识产权宣传周活动,全面展现浙江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新动态和新成绩,营造有利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社会氛围。及时更新和丰富“浙江法院新闻网·知之汇”子网内容,深化与网络新媒体的合作,适时推出浙江知识产权审判的微信公众号,打造自有舆论阵地和网络栏目品牌。做大做强“三知论坛”,积极探索司法实践与法学研究相结合的新模式,扩大浙江知识产权审判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四、加强知识产权审判队伍建设
  
  (一)提高思想政治素质
  
  28.加强审判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把深刻学习领会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首要的政治任务,保持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引导知识产权审判干警自觉践行“三严三实”。牢牢把握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努力造就一批政治坚定、顾全大局、精通法律、熟悉技术并具有国际视野的知识产权审判人才。
  
  (二)加强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建设
  
  29.在落实法官员额制的同时,注重保持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稳定性,推进知识产权法官专业化建设。准确把握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发展变化趋势,增强审判业务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注重新法律、新领域、新技术的学习培训,有效提升知识产权法官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的能力。
  
  30.积极建立上下级法院之间、同级法院之间知识产权法官的常态交流机制,共同分享审判经验,提升裁判水平;有计划地选派综合素质高、专业能力强、有培养潜力的知识产权法官到有关党政机关进行挂职交流,进一步拓展视野,丰富阅历,激发知识产权审判队伍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31.加强与国内高校、高科技企业之间的交流互动,主动了解和掌握最新的学术研究成果和科技发展动态,充分关注和研究最新的竞争样态,为妥善处理解决知识产权领域的新情况新问题做好知识储备。
  
  32.加大与国外知识产权法院、学术研究机构之间的交流力度,力争每年有若干名知识产权法官能出国接受培训、参与交流,着力拓宽知识产权法官的国际视野。
  
  2018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