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溢1亿元专利侵权索赔败诉后涉案专利又被宣告无效

  来源  |  知产力
  
  作者  |  Bean
  
  日前,专利复审委作出一起专利无效宣告决定,宣告了深圳市金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金溢科技公司)的201010105622.2号专利,“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全部无效。该专利对于业内人士可能并不陌生,金溢科技公司曾以该专利为“利器”,针对他人提起专利侵权之诉,标的额高达1亿元,只不过该案经过两审最终均以驳回金溢科技公司诉讼主张而落幕。
  
  专利详情
  
  2010年2月1日,金溢科技公司提出专利申请,内容为“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2012年6月27日,该专利获得授权公告。
  
  该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包括太阳能充电支路和储能器件,太阳能充电支路具有太阳能电源端子和太阳能稳压电路,供太阳能电源经第一稳压电路对储能器件充电;储能器件对各个元器件供电,其特征是,在太阳能充电支路上有第一单向导流元件(DS3)串接在第一稳压电路和储能器件之间,防止第一稳压电路被施加反向电压;设有与太阳能充电支路并列的后备充电支路,其具有后备电源端子,供后备电源对储能器件充电;在后备充电支路上有第二单向导流元件(DS4)串接在后备电源端子和储能器件之间;太阳能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高于后备充电支路输出的充电电压,低于后备电源的电压。
  
  2. 根据权利要求1的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有第二稳压电路,储能器件经第二稳压电路进行所述的对各个元器件供电。
  
  3.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一单向导流元件是二极管。
  
  4. 根据权利要求1或2的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二单向导流元件是二极管。
  
  5. 根据权利要求3的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所述的第二单向导流元件是二极管。
  
  6. 根据权利要求1或2中的任一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其特征是,储能器件为超级电容。”
  
  2017年12月12日,一名叫做果晶的自然人向专利复审委提出无效申请,认为金溢科技公司的201010105622.2号专利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4款,故请求宣告本专利权利要求1-6无效。
  
  专利复审委经过讨论,认为该专利不具备创造性,于2018年7月2日作出决定,宣布201010105622.2号专利全部无效。
  
  案件经过
  
  涉案专利被他人提出无效申请,是有原因的。早在,2017年7月21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了一起标的额高达1亿元的案件。金溢科技公司将彼时即将上市的北京聚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聚利科技公司)告上法庭,称其生产经营的电子收费专用短程通信车载单元侵犯了金溢科技公司的201010105622.2号专利,并造成了金溢科技公司造成了一亿元以上的经济损失。因此,金溢科技公司请求法院判令聚利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201010105622.2号名称为“电子自动收费车载单元的太阳能供电电路”的发明专利的行为,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销毁已制造的侵权产品,并赔偿金溢科技公司经济损失1亿元。
  
  聚利科技公司则答辩称,被控侵权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技术方案的保护范围。为解决反向电流问题,被控侵权产品所采用的供电电路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所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解决相关技术问题的基本思路上有本质区别。被控侵权产品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相比,在结构上,被控侵权产品在后备电源与单向导流元件之间增加了一个电阻,从而导致了在面对“二极管被击穿对后备电源的充电问题”这一相同技术问题时,被控侵权产品采取了与涉案专利不同的技术方案。而且,金溢科技公司提起本案诉讼是为了恶意阻碍聚利科技公司的上市进程。
  
  经过审理,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于2017年11月13日作出了判决,认为聚利科技公司的产品未侵害金溢科技公司的专利,驳回了原告金溢科技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原告金溢科技公司不服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8年3月20日,北京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金溢科技公司与聚利科技公司这起涉案额高达1亿元的案件暂时落下了帷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