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冲突的解决之道

  作者 | 陈建民 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知名商标的特有名称与商标均属于知识产权中商业标识类的权利客体,其主要的功能均是为了引导消费者将这些标记与企业制造、销售或提供的服务产生一定的关联,从而让消费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商品和服务。通常情况下,如果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企业因为以上的商业标记而导致消费者不能识别,就可能发生混淆或直接被假冒的后果。在商业标记发生混淆或被假冒时,一般其中的某些关于商业标记的权利就可能被侵犯。因此,商标侵权行为或其他商业标记被认定侵权的重要依据就有可能发生消费者在认购商品或选择服务时发生了认知上的障碍,导致其不能很好地通过识别商业标记来选择商品或服务。相反,如果消费者不会发生商业标记识别上的障碍,则一般也可能不会构成商业标记的侵权。
  
  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虽然与商标不同,其仅仅限定的是某种商品,但其与商标标明商品的来源具有相同的作用。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与商标权发生冲突,即通常表现为已经使用的知名商标名称中的商业标记与注册商标的标记的全部或一部分是相同或近似的,这种近似可能导致的消费者在认知上的混淆或障碍,这就形成了冲突。而解决冲突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克服消费者在识别商业标记上的障碍,使其可以根据自己真正的意愿来选择自己需要的、喜欢的商品或服务。同时,解决冲突的另外一个目的在于制止市场竞争中的不正当行为,维护公平的竞争秩序和环境。
  
  笔者在本文中关注的长达二十年的香港荣华系列产品,尤其是荣华月饼与广东顺德苏氏荣华商标之间的冲突,可以说是比较典型的商标之间的冲突。解决此纠纷的真正目的依然是为了让消费者更好的识别商品的来源及维护公平公正的竞争秩序和环境。
  
  每件案件的冲突原因和事实各不相同,但解决这种冲突的规则和方法却有共同之处,归纳阐述无非就是:1)对在先使用或注册的商业标记是否应当予以尊重和保护?2)两项冲突的商业标记是否已经形成了各自的市场即实际上已经可以被消费者区分?3)冲突的商业标记本身是否有正当的来源并且在使用时是否系正当和善意的?4)冲突的商业标记是否可以坚守原有的使用状态,并据以彼此区分及让消费者区分?这些规则同样可以应用与解决荣华月饼作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及注册的带圈的荣华简体字商标之间的冲突。笔者尝试以上述总结的四项规则来分析一下解决荣华月饼特有名称与带圈的荣华简体字商标之间冲突之方法。
  
  第一,荣华月饼的名称从1950年开始使用,荣华月饼1980年开始进入内地,1987年已经在港粤直通交通工具及站点的餐厅中销售,1990年已经进入了北京、沈阳、上海、内蒙、广东等七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1994年荣华公司在内地设立全资子公司,1995和1996年赞助了当年有影响的世界女排大赛,随着大赛的进行,无疑荣华月饼的知名度以及荣华月饼这一知名商品中的“荣华”两字的知名度在全中国有很大的提高。1997年之前,已经有很多内地居民通过旅游和探亲前往香港,他们往还的伴手礼中荣华月饼就是被选择的食品之一。因此,荣华月饼虽然首先在香港的使用,但至少在1990年时,其已经进入了内地的七个省、直辖市和自治区,尤其是在广东省,因其与香港在地理上的和其他方面的密切关系,更是被广泛所知。荣华月饼无疑应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第二,内地的注册商标即带圈的简体荣华标记,其核定注册的时间是1990年,但在其转让之前并没有真正的使用。 1997年,广东省顺德市苏国荣开始生产月月饼,申请注册了“荣华月”的商标,同年还受让了带圈的简体荣华标记。但从使用上看,苏国荣不使用“荣华月”的商标,也不使用带圈的简体荣华标记,其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基本上是与香港荣华月饼字体相同或近似的中文繁体字的荣华,而且苏国荣使用的包装装潢或其被许可方使用的包装装潢与香港荣华月饼的包装装潢也极为相似。显然,苏国荣与被许可方的行为导致了消费者在识别繁体字的荣华月饼与简体字带圈的荣华商标之间发生了认知上的障碍,导致了消费者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故广东相关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其行为构成侵权或不正当使用并无不当。
  
  第三,香港荣华在先使用荣华月饼的名称所形成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尊重和保护,但其不能导致苏国荣不能使用其注册商标带圈的简体荣华,因为苏国荣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也应该得到尊重和保护。 事实上,香港荣华月饼的繁体字与苏国荣持有的带圈简体字荣华的区别在使用中是完全可以区分的,繁体字会被认为来自香港荣华,简体字会被认为来自内地,这是香港和内地因使用不同体的中文形成的普通社会共识,香港荣华和顺德荣华都不能破坏这种共识,一旦破坏了,就会造成消费者在识别上的障碍。因此,香港荣华月饼如果时使用了简体字的荣华是不具有正当性的,而苏国荣的顺德荣华使用繁体字并去掉商标标记中的圈,也同样是不具有正当性的。两者在自己原有的使用标记上继续使用就不会导致消费者发生认知和识别上的障碍,而两者各自使用自己标识做形成的权益也可以获得公平和公正的保护。
  
  综上,就香港荣华月饼与顺德荣华商标之间的冲突而看,两者的呼叫虽然相同,但其具体的标记是可以区分的。目前两者发生冲突原因在笔者看来,主要是顺德荣华想突破自己的标记限定范围导致。例如从顺德荣华1997年到2011年使用的荣华标记和包装装潢看,其来源上还是会被消费者混淆的,顺德荣华使用的繁体中文字尤其会让人产生其来源于香港荣华的感觉。
  
  但可喜的是,顺德荣华在2017年使用于月饼包装盒上的简体中文商标“荣华月”与带圈的荣还简体字商标,就已经可以明确让消费者与香港荣华进行区分,并且从包装装潢上看,2017年的苏氏生产的月饼月已经与香港荣华生产的月饼有了明显的区别,在该包装盒上,顺德荣华删去了香港荣华月饼特有包装花好月圆的鲜花图案。随着顺德荣华包装的改变,如果双方坚持使用自己通过注册或通过使用获得的商业标记,消费者也不会产生认知上的障碍,两者的竞争也会公平和公正。
  
  市场竞争说到底不是你死我活,而是在竞争中制造更好质量的商品提供给消费者,因此解决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与注册商标之间的冲突时,既要尊重两方各自的在先使用的特有名称及注册商标的事实状态,同时也要限定两方在严格遵守自身标记原有设计范围内使用,不能越界到对方的标记内。如果双方可以各自严格遵守标记的原始状态或法定注册状态,这种冲突是完全可以避免的。而人民法院在解决上述冲突的案件中,如果以笔者归纳的四条规则作为处理和解决冲突的基本原则,就会避免产生不同法院做出不同判决的情况,使中国的法律判决产生更强的公信力及更好的价值导向和法制影响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