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丹商标案再起纷争 只因律师函侵权索赔110万

  因迈克尔·杰弗里·乔丹(以下简称乔丹)授权上海市方达(北京)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第十三届全运会组委会发出的一份律师函,近日,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乔丹体育公司)与乔丹之间再起纷争。因认为律师函构成名誉侵权,乔丹体育公司将乔丹、方达北京所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维权费用110万元。

  乔丹体育公司诉称:我公司于2000年合法设立,至今经营近17年,经过十多年的发展,已成为国内知名运动品牌企业。我公司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和产品,先后被认定为国家“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国家免检产品”等,我公司连续多年获得国家、省市级荣誉,曾获“2013全国市场同类产品销量前四名”、“2014年度同类产品市场综合占有率前五位”等上百项殊荣。

  此外,我公司还积极支持体育事业建设和发展,成为多项赛事合作伙伴,为众多国家级和省、市运动队提供运动装备的赞助支持,积极承担社会责任,累计捐款捐物超过两亿元,享有较高声誉、树立了良好的社会形象。

  我公司依法注册并使用“乔丹”、“QIAODAN”以及相关图形等商标,其中主要使用的“乔丹”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和福建省“知名品牌”。

  1991年6月,乔丹授权耐克创新有限合伙公司申请注册了“MICHAEL JORDAN”及相关图形等商标。但是,乔丹却对我公司经营行为进行干扰,就我公司注册商标提起了78起恶意诉讼,导致我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

  2017年2月9日,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向天津市体育局和第十三届全国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市场开发部发出律师函。乔丹体育公司认为,该律师函以对客观事实和法院判决的错误描述和总结,恶意误导他人为法院裁判文书的内容,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论甚至恶意诽谤,企图使天津市体育局和全运会组委会终止双方合作;方达北京所丧失应有的专业和严谨,混淆是非、引人误解,损害了公司名誉。

  乔丹体育公司称,乔丹曾先后提起78起商标争议行政纠纷案件,截至律师函发出之日,仅有3个案件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其余案件乔丹均败诉。但律师函故意误导使他人认为我公司商标已全部被判决撤销。

  上述案件中,有57起案件已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后作出裁决,维持北京高院判决、驳回乔丹的再审申请,这些案件涉及的商标系我公司使用的乔丹文字、拼音及图形商标,也包括在全运会使用的商标。上述裁决明确认定我公司注册商标“乔丹”及其构成要素不存在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情形,亦不属于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乔丹对图形和“QIAODAN”不享有姓名权。

  此外,有10起案件经北京高院二审,已判决驳回乔丹的上诉,维持原判;有8起案件虽在再审审理中,但二审均被北京高院驳回乔丹上诉,维持原判;另外3起案件最高法院仅判决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且涉及的三个商标仅为我公司注册的“防御性商标”,并非经营中使用的商标,亦不会在全运会中使用。

  而乔丹授权方达北京所发出的律师函并未说明诉讼的整体情况,隐瞒了最高法院、北京高院作出的对其不利的裁判结果,致人误以为我公司所有商标均被判定撤销、相关商标在全运会中使用将导致全运会遭受不良影响,律师函曲解了最高法院的判决内容,构成严重误导,具有明显主观恶意。例如,乔丹体育公司在起诉书中指出,律师函将商标争议行政纠纷称为商标撤销案,将要求商评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结果说成是因注册商标侵犯姓名权应当予以撤销。乔丹体育公司认为,上述表述偷换概念、严重误导第三方、有失法律服务机构应有的专业与严谨,违反了《北京市律师协会规范执业指引》第6号的规定,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名誉权,破坏该公司与第三方的合法合作,侵害合法权益。

  综上,乔丹体育公司认为,律师函存在大量与客观事实不符、与最高法院裁判不符、将最高法院裁判内容偷换概念、故意曲解、引人误解为法院判决内容,同时多处对该公司进行贬低性评价甚至恶意诽谤,损害了公司名誉。律师函发出后,第三方已就相关事宜关注、询问,导致该公司社会评价降低、遭受巨大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乔丹、方达北京所立即停止侵权、撤回上述律师函,公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万元及维权费用10万元。

  据悉,北京朝阳法院已正式受理此案。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朝阳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