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电子证据的使用

  单位|恒都律师事务所 知识产权事业部

  作者|专利专业组 李向东

  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专利文献、公开出版物无疑是最有利的证据。

  但是,随着网络传播、移动通讯的日益发展,运用电子证据对于公开现有技术的证据的成功案例越来越多。而由于电子证据具有可删改\易编辑的不稳定性,专利权人往往会对于电子证据本身以及公开时间的真实性提出质疑,如何通过严谨的取证流程固化电子证据、尤其是电子证据的公开时间,是该证据能否达到证明目的的关键。

  以下,结合本人成功代理的案件以及复审委相关案例中对于电子证据的态度,对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中电子证据的使用予以说明。

  一、新闻报道类证据

  随着纸质传媒的日益没落,大家通过网络获取新闻资讯越来越普遍。但是,网络新闻类证据时效性强,不容易保存,日后作为证据使用时如何证明其公开时间成为一个难题。

  1、“广告”是一把双刃剑

  通过企业年会宣传、推介新产品确实即节省了广告费,有能起到“广而告之”的实际效果。但是,如果不注意相配套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这种“广告”就可能是一把双刃剑。

  专利号为201030153865.4、名称为“前置过滤器(DJS-1-3T)”的外观设计专利历经六次无效宣告程序,均维持专利权有效。专利权人也据此在多地法院提起侵权诉讼,包括海尔、艾欧史密斯等很多国际、国内知名企业纷纷中招。

  当一家国际知名客户找到恒都所对该专利第七次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时,恒都所律师全面分析了前六次无效宣告决定及相关证据,认为其中部分证据是可用的,但是鉴于前六次无效决定均未提起行政诉讼而已经生效,复审委相关认定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如果缺乏有力的新证据很难推翻既有认定。而专利文献证据经过六次无效基本已近穷尽状态,建议客户从使用公开证据的角度寻找突破口。

  经过不懈的努力,终于检索到的一则专利权人的公告宣传网络新闻报道,是客户在公司年会上对其产品的宣传展示,我所律师对相关网页进行了公证证据保全。

  为了加强该证据的证明力,在请相关网站出具证明材料的基础上,还在国图检索到该公司年会的文字报道相互印证,并最终成功地无效了该专利。

  复审委在第30219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

  证据4是由北京市国立公证处出具的第(2016)京国立内证字第5858号公证书,显示慧聪网站(HC360.com)于2010年03月11日发布了“耐德净水新品展示 品牌腾飞吹响集结号”系列报道网页,该网页公开了“杭州耐德电器2010年经销商年会于2010年03月10日召开”,并进一步公开了“工作人员为各地经销商认真讲解净水设备”的图片,并且该图片显示了一系列净水设备。

  证据5是慧聪网站出具的证明,证明该网页显示的时间为原始发布时间。证据6是国家图书馆出具的检索报告,其中显示2010年08月公开的期刊《现代家电》第68-69页刊发的文章“杭州耐德电器2010年经销商年会成功召开”,记载了该年会的召开时间为2010年03月10日。

  对此,合议组认为:

  首先,证据4的公证书显示公众在慧聪网站(HC360.com)通过检索“图片 耐德净水 2010”,能够自由浏览该网页“耐德净水新品展示 品牌腾飞吹响集结号”系列报道网页及其图片,并获悉耐德净水经销商年会的召开时间为2010年03月10日。

  同时显示该网页上的内容以及发布时间与证据5中所附粘贴的网页完全相同,证据6也进一步记载了该年会的召开时间为2010年03月10日。因此证据4-6形成证据链证明证据4中的网页以及图片的真实性。

  其次,慧聪网作为中国较大规模的净水领域的网络传播平台,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图片的上传时间存在修改的可能的情况下,则该图片的实际发布时间与网站公布时间应当一致。

  因此,合议组对证据4的图片的公开时间予以确认,早于涉案专利的申请日,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用于评价涉案专利是否符合专利法第23条第2款的规定。

  2、参加展会也要绷紧知识产权保护这跟弦

  陆风X7的“最佳模仿秀”,使得路虎揽胜拍案而起,而结果却是大大的出人意料之外的“两败俱伤”,双方的专利均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

  恒都所代理了路虎公司对于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的专利号为201330528226.5、专利名称为“越野车(陆风E32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案,以路虎公司的专利号为201130436459.3、专利名称为“机动车辆”的在先外观设计专利作为主要证据,复审委作出2914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宣告江铃控股有限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但是,随后在江铃控股有限公司请求宣告路虎公司201130436459.3专利无效案中,复审委也依据请求人提供的路虎公司在申请日前参加的车展中展示了与外观设计相同车型的证据,宣告路虎公司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

  复审委在29147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中认定:证据1为(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24856号公证书,涉及搜狐网关于路虎公司携路虎极光车型参加2010广州车展的图片及图文报道打印件,图文报道的发布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

  证据2为(2014)京中信内经证字24857号公证书,涉及新浪网关于路虎公司携路虎极光车型参加2010广州车展的图文报道打印件,发布时间为2010年12月20日。

  合议组认为,鉴于证据1显示搜索过程无瑕疵,打印内容连续完整,当庭核实的信息表明相应网址和图片真实存在,百度搜索引擎和搜狐网站均是知名公司的知名网站,同双方当事人无利害关系,证据第1至80页内容主要显示为相关新闻报道类信息,专利权人仅仅提出质疑而没有提出有力证据予以反驳或者指出足够影响真实性的缺陷,在此情况下,合议组对证据1中第1页至第80页网页内容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网页上的发布时间即为公众可以获知相关信息的时间,即可以作为专利法意义上的公开时间。

  由于路虎公司对于参展车型没有申请专利、也没有事先做好知识产权保护预案(如《专利法》第24条不丧失新颖性的公开),导致其具有创意的外观设计无法得到专利保护,也给了模仿者可乘之机。虽然路虎公司提起了专利行政诉讼,但是撤销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的可能性不大。

  3、上电视“露脸”很风光的同时,也很危险

  在涉及专利号为201430212736.6、专利名称为“打蛋器”的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案中,请求人以经过公证的一段央视播出的视频作为无效宣告证据,复审委28536号无效决定中认定:

  合议组对公证书原件进行核实后认为,该公证书公证过程连续严谨,文字信息与附件图片对应,图片清晰,公证内容无明显瑕疵,可确认公证书本身真实性。

  有关央视网视频的真实性和公开时间,合议组认为:

  互联网信息证据的证明力一般应当考虑信息发布来源的可信度,信息产生、存储、交流的方法或方式的可靠性。央视网作为中央电视台发布节目信息和内容的网站,其可信度较高;

  而本案涉及的具体视频是中央电视台经济频道播出的面向全国观众的新闻类节目,发布时间通常是由服务器自动生成,自发布时起即公开于网络。对于新闻来说,内容真实性是其基本要求,从其发布目的和机制上来说,修改的可能性小。

  尽管专利权人由网页时时更新的参数质疑网页存在修改的可能性,但网页调整版面或侧栏广告更新等常见现象会使得网页参数发生变化,这并不意味着该网页播出的新闻节目有所修改,在没有足够的相反证据证明上述新闻视频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合议组对公证的“第一时间 看天下:鸡蛋混合器”视频截图的真实性予以确认,其上载明的发布时间2014年05月02日即为该视频的公开时间,此时间在涉案专利的申请日之前,其中所示的外观设计可以作为涉案专利的现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