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知识产权判例检索数据看小米公司知识产权现状

  作者:陈军律师

  近日,从小米手机印度销售被禁,到董明珠称小米为小偷,不禁让人感叹小米缘何遭此骂名。笔者有兴对近四年来小米、华为、中兴三手机制造商知识产权诉讼案件进行检索,现将检索数据提供如下,鉴于检索平台数据的不完整性,故这里只有数据,没有评析。

  检索平台:中国知识产权裁判文书网

  检索期限:2010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23日

  检索类型:知识产权类纠纷

  检索结果: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约18件) 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约23件) 小米公司(仅3件)

  附:小米涉案三起案件

  案例一:假冒注册商标罪

  2013年5月份开始,被告人章泽榜在未经北京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从深圳市福田区华强北附近的手机市场收购旧小米手机及假冒小米手机后壳、屏幕、电池等零配件,雇佣他人在其租用的深圳市福田区滨河路南华村16栋502房内对收购的旧手机进行维修、换壳、组装、翻新成假冒小米手机后再对外销售牟利。后被告人章泽榜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0元。【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知刑初字第29号】

  案例二:侵犯他人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与北京中文在线数字出版股份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一案,法院考虑到《后宫甄嬛传》1至6作品具有较高知名度、庞大的作品字数,同时相关应用下载页面中直接可见涉案作品的名称、目录、内容等情况,小米公司在审核时只要尽到合理注意,就应认识到相关应用存在侵犯著作权的极大可能。小米公司作为平台服务商,其依法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不能通过其与开发者约定“默认应用的发布者为合法权利人”的方式而免除。小米公司不能以此规避法律规定的注意义务,完全将侵权责任推卸给第三方开发者,放任明显侵犯著作权的作品得以上传和传播。故原审法院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认定小米公司明知或应知涉案应用并非获得相关著作权人许可,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具有主观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民终字第2571号】

  案例三:侵害商标权

  2013年7月31日,小米公司在新发地市场内肖群实际经营地点购得机体上印有“mi”字样的手机一台,并现场取得收据一张。小米公司认为,肖群在新发地市场经营管理的市场内销售使用与小米公司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产品,使消费者误认肖群批发、零售标有“mi”商标标识的手机源于小米公司或者误认为肖群与小米公司存在特定关系,侵犯了小米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导致小米公司的商业信誉及品牌受到严重伤害和质疑。新发地市场作为专业的批发市场的主办者和经营管理者,未履行合理的管理职责,为肖群提供经营场所,对发生侵权行为未采取相应的措施,与肖群构成共同侵权。法院最终判决销售者赔偿小米公司约1.4万元。【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3)丰民初字第1857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