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

  作者 | 郭小军

  在秦某诉北京中农华轩公司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2014)浙知终字第110号)中,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专利产品为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立体图和全部单个构件的各个视图所确定的外观设计。法官在评析该案时认为,对于本案中组装关系不唯一的组件产品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其保护范围。

  上述观点是目前司法实践中确定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保护范围时的主流观点,即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与其组装关系有关:对于组装关系唯一的组件产品,以该组件产品的整体外观设计确定保护范围对于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其保护范围

  笔者认为,无论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如何,都应当以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和组件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专利的保护范围。但是,需要对专利法进行修改,明确组件产品的定义并明确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和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一样受到类似的专利保护。

  定义显得有些宽泛

  组件产品的定义见于《专利审查指南(2010)》,是指由多个构件相结合构成的一件产品。该定义从字面上看涵盖了绝大多数的工业产品。组件产品如果和成套产品一样是一般工业产品的特殊形式的话,那么该组件产品的定义则有些宽泛。

  在笔者看来,事实上,关于“组装关系”的限定并不符合工业产品实际的使用情况。大部分的工业产品都需要与配套的产品结合使用才能实现其价值。这种产品之间的配合关系从尺寸、结构等角度来说往往也是唯一的。例如,宝马三系汽车的车灯、进气格栅、引擎罩、车门等等相对于彼此都是组装关系唯一的产品。但是不能由此否定这些汽车部件在外观设计上的贡献和获得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必要性。

  保护应该受到限定

  组件产品定义的引入与外观设计的合案申请有关。但是,根据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关于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应当限于一项外观设计。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或者用于同一类别并且成套出售或者使用的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

  所以,笔者认为,作为“一申请一设计”的例外,我国专利法仅规定了“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和“成套产品的两项以上外观设计”这两种可以合案申请的情形。在合案申请时,外观设计专利中的每一项外观设计可以获得单独的保护,并且可以单独被无效。我国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从形式上看是规定了允许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情形,实质上还规定了合案申请情形下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解读方法。

  组件产品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属于上述例外的情形。所以按照“一申请一设计”的基本规定,不论组件产品的组装关系如何,只能通过外观设计专利中的组件产品及其构件的视图一起限定一个保护范围。而且也不存在部分无效的情形。

  尽管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不仅取决于设计者对现有设计的贡献,也取决于申请人通过专利申请文件所表达的请求保护的范围。申请人以组件的方式提交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从形式上限定了应当由授权外观设计专利的全部视图来确定一个专利保护范围。

  合理确定保护范围

  尽管如上所述,笔者认为以组件产品和所有单个构件的外观设计分别确定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更符合我国专利法鼓励创新的立法宗旨。

  笔者认为,外观设计专利保护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而非产品。除了抄袭组件产品整体的外观设计之外,竞争对手还可以模仿该组件产品的构件的外观设计,不管这些构件具有何种组装关系。这些构件上同样凝聚了设计者的心血和智力成果,同样具备专利保护的价值,不给予其外观设计专利保护显然不符合专利法保护创新的立法宗旨。更不用说组装关系不唯一或者无组装关系的组件产品。

  允许组件产品及其构件的外观设计在同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合案申请并分别确定专利保护范围本质上是为了方便了申请人、节约申请成本,鼓励设计者做出更多创新的设计。国际上对部分外观设计提供保护已经是主流做法。如果我国对于合案申请中能够单独出售或者使用的组件产品的构件的外观设计都不给予保护的话,显然不利于保护外观设计的创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