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AGNA”傍“ZEGNA”被判侵权

  出处:中国标局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了原告康恩泰有限公司(Consitex SA)诉被告上海圭臬进出口有限公司、戎顺帜、上海国际航运大厦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三被告对原告承担赔偿责任。

  原告系“杰尼亚”、“ZEGNA”商标权利人,在我国多个城市设立专卖店销售“ZEGNA ”品牌服饰。第一被告系第二被告设立的一人公司,先后在本市5家酒店内开设裁缝店铺经营西服的定制和销售,在店铺招牌、广告牌、名片等上使用了“ZAGNA”、“杰尼亚”等与原告注册商标近似的标志。第二被告在香港成立了美国杰尼亚公司,中英文字号为“杰尼亚”、“ZEGNA”,第一被告在经营中对该企业名称进行了使用。第三被告将大堂内的店铺租赁给第一被告并提供了代开发票服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登报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第三被告停止为侵权活动提供便利行为,三被告共同赔偿200万元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一、被告使用的“ZAGNA”等标识与原告注册的“ZEGNA”等商标构成近似。被告 标识与原告商标均为臆造词,字母排列顺序相同,字体相同,发音相似。原告品牌在我国具有较高知名度,以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易引起消费者混淆。二、第一被告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第一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在经营的服装店内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并在店铺经营中突出使用“ZAGNA”,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三、第三被告亦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被告在店铺显著位置明显标注了侵权标识,第三被告在日常管理中应当且能够有能力注意到店铺内存在侵权行为,但未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未能及时发现制止酒店内发生的侵权行为,为第一被告的侵权行为提供了便利条件,应当与第一被告连带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四、第一被告构成不正当竞争。第二被告在香港注册的美国杰尼亚公司并不实际经营,而由第一被告在经营中使用该企业名称,使消费者误认为美国杰尼亚公司与原告存在关联,同时也更易使消费者对第一被告的“ZAGNA”与原告的“ZAGNA”产生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在第二被告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也未证明公司历年来履行了法定审计义务的情况下,对第一被告的赔偿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法院最终判决第一被告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第一、第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计合理开支35万元,第三被告对其中7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涉案的项目由被告承接并与案外人签署合同,由被告组织人员开展设计工作,最后由被告对该项目的设计工作承担相应责任。原告为被告工作,最终交付给客户的图纸并非其一人完成,在合同中也明确了多名设计师。故涉案项目的设计作品应属法人作品,著作权属于被告。其次,手绘图稿不属于工程设计图,原告也从未向被告交付,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在使用这些手绘图稿时对原告作为设计者进行署名不予支持。对于电子图稿,原告不能证明其是设计者,在涉案项目设计属法人作品的前提下,对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在网站中使用设计方案时对原告作为设计者进行署名法院亦不予支持。最后,原告不是摄影作品的作品,对摄影作品不享有著作权。即使摄影作品所涉项目为原告设计,但该项目完成之后,不能禁止他人对其进行拍摄而创作出摄影作品,故对原告要求在摄影作品上署名的观点没有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请。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最终维持了一审判决,本案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