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仓进城》未抄袭 编剧倪学礼起诉被驳

来源:朝阳法院 | 知识产权那点事

编剧、中国传媒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倪学礼诉电视剧《满仓进城》著作权侵权一案今天(4月25日)一审宣判,北京朝阳法院认定电视剧《满仓进城》不构成对《小满加油》分集大纲的剽窃、抄袭,判决驳回了倪学礼的全部诉讼请求。

倪学礼诉称:2012年1月,我完成了36集电视剧《小满加油》分集大纲(简称《小满》大纲)。其后,北京东方视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简称北京东方公司)总经理王先生与我签订了《小满加油》的编剧合同,我遂将《小满》大纲发给了王先生。2013年下半年,我与王先生终止了上述编剧合同。

2014年11月2日开始,我发现天津电视台文艺频道等电视台陆续播出了48集电视剧《满仓进城》(简称《满仓》剧),该电视剧剽窃了《小满》大纲的故事脉络、人物关系、故事框架、情节主线、人物设置、主题、创意、情节、细节和台词。倪学礼提出,《满仓》剧与《小满》大纲,存在96处相似的具体情节。

倪学礼认为,北京东方公司、陕西文化产业(影视)投资有限公司(简称陕西文化公司)、西安乐橙影视文化有限公司(简称西安乐橙公司)、北京时代光影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时代公司)作为《满仓》剧的出品方,山东广播电视台作为播出方,与该剧的制片人和发行人王先生、编剧聂先生、导演姚先生、策划江女士构成了共同侵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诸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

北京东方公司等四公司辩称:倪学礼主张的《小满》大纲,实际上是对其早先创作的小说《追赶与呼唤》(简称《追》小说)的抄袭,本身不具有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且《追》小说著作权的财产权已转让他人。《满仓》剧在主题思想、故事背景、情节主线、故事构架、事件冲突、人物定位、性格塑造、人物命运变化等方面,均与《小满》大纲不同,具有明显的独创性,不存在抄袭侵权之说。倪学礼所称《小满》大纲与《满仓》剧的相同点,均属于思想、公知素材、特定情境、有限表达、人之常情等范畴。

在此基础上,北京东方公司与北京时代公司还辩称:二公司均是《满仓》剧联合摄制方的名义署名人,未参与该剧任何投资及制作,仅根据行业惯例进行了名义署名,并非版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山东广播电视台主张:我台未参与《满仓》剧的任何创作、投资及制作等事项,并非著作权人和本案适格被告。我台享有该剧播映权,并已对该剧尽到了合理审查的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且《满仓》剧具有独创性,不存在抄袭。

王先生、姚先生、江女士辩称:三人并非《满仓》剧的著作权人,所进行的制作、出品、导演、策划,均系职务行为,行为的法律后果应归属制片方。《满仓》剧并未剽窃《小满》大纲,不构成侵权。

此外王先生还表示,其收到过倪学礼的《小满》大纲,但因觉得该大纲与《追》小说及剧本《小麦进城》的内容基本一致而未采用。

《满仓》剧的编剧聂先生则答辩表示:其对倪学礼所称创作的《小满》大纲,以及倪学礼就该大纲与王先生及北京东方公司商谈合作的交往过程均不知晓。满仓作为常见人物称呼,不具有独创性,电视剧名称《满仓进城》仅是体现主人公称呼,并无不妥。《满仓》剧未剽窃《小满》大纲,不构成侵权。而《小满》大纲和《追》小说却高度相似,《小满》大纲独创性微乎其微。《小满》大纲只有8万余字,而《满仓》剧长达四十八集,剧本篇幅有48万余字,二者的创作空间不可同日而语。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2年1月,倪学礼完成了《伤害在左爱在右》36集分集大纲,并于同年2月通过邮件将前26集分集大纲发送给北京东方公司总经理王先生。双方协商后将其改名为《小满加油》。同年6月,倪学礼通过邮件将《小满》大纲发送给王先生,该大纲共计8.4万字。同年9月,北京东方公司与倪学礼就《小满加油》(暂定名)电视剧文学剧本签订委托创作合同,该合同后于2013年9月协商解除。

2013年12月,陕西文化公司和西安乐橙公司约定共同投资电视剧《满仓进城》,共同享有该剧及相关衍生产品版权。同时与编剧聂先生签订创作合同,确定姚先生担任导演、王先生担任制片人及发行负责人。

2014年2月,《满仓》剧取得《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制作单位为陕西文化公司、合作单位为西安乐橙公司。48集《满仓》剧后获得了《发行许可证》,并于同年12月,在山东、辽宁等台开始首轮卫视播出,并进行了二轮卫视播出、地面电视台首轮、二轮播出。网络版权独家发行为乐视网。

《满仓》剧署名“版权所有”为陕西文化公司、西安乐橙公司及北京时代公司,“联合摄制”包括北京东方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满》大纲与《追》小说为不同的作品形式,且两者确实存在一定差异。即使《小满》大纲来源于《追》小说,《小满》大纲仍具有独创性。《小满》大纲与《追》小说是否存在演绎关系,不影响倪学礼禁止他人对《小满》大纲的使用。倪学礼作为《小满》大纲的创作者,有权就侵犯该大纲著作权的行为主张权利。

本案中,倪学礼曾将《小满》大纲提交给北京东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王先生,而北京东方公司也是《满仓》剧的署名方之一。故在《满仓》剧制作过程中,存在接触《小满》大纲的可能性,可以推定《满仓》剧的创作接触了《小满》大纲,满足了侵犯著作权行为的接触要件。

实质性相似是指作品表达的相似。通过对比,《小满》大纲与《满仓》剧人物性别不同、身份不同、主人公结合的基础不同,在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具体情节上均不相同,不构成剽窃、抄袭。尽管两者年代背景相近、并均以农民进城、家庭伦理为题材,在部分模式、情景上相同,但系社会现象的反映,属公知素材,是不可避免的反映同一历史时期、同一题材的共同特征。且上述相似之处在两部作品中所占的比例极低、较为分散且未形成连贯的故事推进关系,结合人物特征、人物设置和其他情节,均不足以认定两部作品给他人的感受是相同的结果。

法院还强调,两部作品分属文字作品和影视作品,作品形式不同且文字字数亦存在巨大差异,8.4万字剧本大纲的表达相对于长达48集电视剧的表达构成局限性。

综上,从“质”和“量”两方面共同衡量,不能认定《满仓》剧和《小满》大纲构成实质性相似,《满仓》剧不构成对《小满》大纲的剽窃、抄袭。

此外,北京东方公司、北京时代公司并非电视剧的实际著作权人,不应承担相应责任;倪学礼未指明策划人员的工作内容,且策划工作并非著作权法规范的主体范畴,策划江女士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满仓》剧未侵权,故西安乐橙公司、陕西文化公司、王先生、聂先生、姚先生、山东广播电视台均无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倪学礼的全部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倪学礼未明确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