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因英文名商标侵权被判赔偿110万

  作者:毛立国

  原标题:不满被“山寨”,上庭讨公道——“和睦家”在渝维权获赔百万余元

  作为旨在提供综合性的医疗服务,创造以患者为中心的家庭式就医环境的“和睦家”医疗机构,随着自身品牌知名度的不断提高,却不断遭遇侵权烦恼。为“斩除”被“山寨”与“搭便车”困扰,“和睦家”品牌拥有者北京美中互利医院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北京美中互利公司)在国内多地相继展开了商标维权行动。

  日前,北京美中互利公司诉重庆市北碚和美家医院(下称和美家医院)商标侵权一案一审有果,法院判令和美家医院停止商标侵权行为,赔偿北京美中互利公司经济损及合理开支110万元。据悉,一审判决作出后,和美家医院与北京美中互利公司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了判决。

  北京美中互利公司诉称,其发现和美家医院未经其许可,擅自在其经营的网站的突出位置使用“和美家”“United Family”文字商标及相关图形商标推广其医疗服务,并在其医院招牌、工作服、名片、处方、宣传册等位置也大量使用涉案商标。美中互利公司认为,和美家医院对上述商标的使用行为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对其品牌声誉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对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据此,美中互利公司请求法院判令和美家医院立即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赔偿北京美中互利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302万元。

  据了解,北京美中互利公司在第44类医院、保健、医药咨询等服务上拥有第4182184号图形商标(如图)、第4182278号“United Family和睦家”商标及第5007438号“和美家”商标。

  法院经审理认为,和美家医院未能举证证明“和美家”字号已经与其企业名称产生了稳定联系,故“和美家”字号不能与和美家医院的企业名称划等号,和美家医院关于其突出使用“和美家”标识是使用其企业名称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即使和美家医院的企业名称可以翻译成“United Family Healthcare”,且和美家医院使用其中文名称不构成侵权,如果其英文名称与他人注册商标构成近似进而造成混淆,同样应当为我国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所禁止。故和美家医院使用中文企业名称不侵权,不能成为其使用英文企业名称不侵权的理由。

  法院同时认为,尽管和美家医院声称其并无侵权故意甚至过失,但从该案查明的情况看,北京美中互利公司拥有的相关图形商标和“United Family和睦家”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和美家医院作为医院经营者,声称不知道涉案商标的存在,其可信度存疑。更为主要的是,涉案图形商标与“United Family和睦家”商标在外形上既不相同也不近似,只是因其同属北京美中互利公司所有从而被同时使用在医院服务上,且北京美中互利公司同时还是“和美家”商标的权利人,和美家医院在相同服务上同时使用与前述3件涉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此种情形难言巧合。

  据此,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毛立国)

  (文章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