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中院:陈清水诉安徽电视台等《望海的女人》侵犯著作权案一审判决书

  裁判要旨

  本案体现了如下裁判要点:

  1、对于一部作品,其角色设定必然有主有次,创作范围的选择也会点面结合而通常不会作平分秋色式的处理;影视作品中使用画外音、字幕等表现手法则是极为常见。另外,一些非情节性的、概念性的、元素性的简单要素,比如当地人情风俗服饰等,也应当允许他人自由用于创作。

  2、对特定情节的考察,首先应确定其是否为真实发生的事实,或者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是否因作品讲述故事之发展需要而使得情节的发生具有必要性,或者虽然不具有必要性,但构成作品讲述故事的常规选项、是作者容易采用的选项之一。特定情节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均无权主张权利。特定情节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该情节在在先作品中的使用很可能体现了独创性,应当保留并纳入对两作品作进一步比较的范围之内。

  裁判文书摘要

  案号(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01号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合议庭朱治能张宏强汪寒

  书记员马玢馨

  当事人原告:陈清水

  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

  被告: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

  裁判日期

  2015年8月24日

  裁判结果驳回原告陈清水的诉讼请求

  涉案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

  裁判文书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合民三初字第00001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陈清水。

  委托代理人:林中居。

  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庄保斌,该台台长。

  委托代理人:程晋龙,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吴丽娟,北京大成(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

  法定代表人:陈瀚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孙箫,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高宇,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陈清水与被告安徽广播电视台(简称安徽电视台)、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简称长龙影视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清水及其委托代理人林中居,被告安徽电视台的委托代理人程晋龙、吴丽娟,被告长龙影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孙箫、高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陈清水诉称:原告以影视剧本的体裁,创作作品《寡妇门》(简称《寡》本),纪实性地描述福建东山岛一群丈夫被国民党抓丁的妇女,苦守40年等待对岸丈夫归来的历史事件。该作品于2008年10月由北京中国文联出版社出版发行。

  陈瀚海在2008年北京奥运会期间,在北京某饭店同原告洽谈将《寡》本拍摄电视剧,并要求原告给付作品。作品出版以后原告及时送书至福州交付陈瀚海,并协商拍摄事宜。因双方对价格未达成一致,拍摄之事随之搁置。

  2012年,两被告通过改头换面等手段,把《寡》本改名为《望海的女人》(简称《望》剧),冠上被告方自己的作者名,在福建省的平潭岛开拍。2014年3、4月间,在安徽卫视和福建卫视播映,对原告作品构成明显剽窃。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人身权和财产权。

  抓丁的事千千万,原告选取的是最具独特性、典型性的史实:东山岛铜钵村在解放前夕几小时,全村所有青壮男丁,突然在几小时内被席卷式、全村性地一抓而空,连夜押送上船运往金门马祖。涉案作品以杨阿能、林淑娇夫妻一户为主,详写抓丁后夫妻两地分开,从中兼写一村。形成详写一户、兼写一村、一家两岸40年离合悲欢的表达方式。《望》剧只是把铜钵村改成灵山岛村,把杨阿能改成王金水,林淑娇改成许淑萍,同样采用详写一户兼写一村、一家两岸40年离合悲欢的表达方式。《望》剧虽然插有带头抓丁的军官古韵书在撤退匆忙中不慎丢下一妻一女在大陆小岛上苦守等情节,但《望》剧的时间背景、主角配角、人物关系、重大事件、时间分段等贯穿全篇的表达方式和内容,均实质性地全部与原告作品相似即大处相同。分散于各片段情节的表达即逐项表达上相似,也有近百处之多。

  由于被告的侵权,对原告作品这一独特史实题材的拍摄上映造成市场价值的减少或损失。《望》剧在磁性载体分装成40集,屏幕播映分为36集,分别卖给安徽电视台、福建电视台,并卖给搜狐娱乐、腾讯娱乐、爱奇艺视频、琪琪电影网、快播高清、豆瓣电影、风行、PPS、hao123视频、百娱影视、西瓜影音、吉吉影音、56。com等13个网络平台播放。按照影视行业2009年的市场行情,售给电视台首次播映,每集约25万元至200万元,36集约可售2880万元(36×40万元×2家卫视);售给网络平台的每集三至五万元,40集可获1560万元(40集×3万×13家)。合计被告最少可获利4440万元(被告的收款收据自然会高于该数额),以上尚不包括重播的售价。原告为调查及制止被告侵权而发生的费用,也是原告的直接经济损失,被告也应赔偿。

  由于被告的侵权,导致原告未来而又必然可得的利益发生损失,如电影改编、舞台剧改编等,这些均是原告的间接损失,被告同样应予赔偿。原告现诉请法院判令两被告:一、停止侵权,销毁《望》剧的全部播映载体;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长龙影视公司辩称,原告称长龙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翰海曾接触其《寡》本,无事实依据。长龙影视公司及《望》剧编剧从未接触原告及其作品。《望》剧改编自真实历史事件,现有大量文字、图片、影视、网络信息及博物馆展出物等广为传播,进入公有领域并为大众共享,任何人均可利用、借鉴,创作出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原、被告作品无实质相似之处。从作品主线和中心思想、谋篇布局、整体框架结构、情节排布及推演,到人物设置、人物关系和发展、主要情节及细节描写等风格迥异,原告所谓的表达近似是其断章取义、片面比较所致,其诉称的近似之处,均为历史事实、生活常识、民风民俗等公知素材,或早已出现于在先作品,不具备独创性,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原告诉称的另一类近似,实际是影视作品中常用的艺术表现手法和情节桥段,非原告独创。综上,应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安徽电视台辩称,其同意长龙影视公司的答辩意见。《望》剧著作权属于长龙影视公司,安徽电视台购买了该剧的使用权进行播放,不构成侵权。原告的诉求没有依据,应予驳回。

  举证质证

  原告陈清水提供以下证据:

  1、中国文联出版社2008年出版发行的书籍《寡妇门》。拟证明原告对作品《寡妇门》具有完整的著作权,被告有机会接触原告作品。

  2、电话录音及通话内容整理稿。拟证明原告和被告长龙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瀚海交谈,被告接触原告作品。

  3、被告关于被诉侵权作品《望》剧拍摄、放映的宣传材料。拟证明《望》剧以福建东山岛铜钵村被抓丁的"寡妇村"为原型,《望》剧剽窃于原告作品。

  4、原告搜集整理的两作品构成表达近似的比对材料。拟证明《望》剧剽窃于原告作品。

  5、截取的《望》剧播放画面。拟证明《望》剧的出品人是张苏洲,出品单位是安徽电视台和长龙影视公司,该剧著作权独家归属长龙影视公司,长龙影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陈瀚海,两被告主体适格。

  6、被告剽窃所得估算。拟证明原告索赔金额合理。

  7、被诉侵权作品《望》剧40集。拟证明《望》剧剽窃于原告作品。

  8、下载图。拟证明被告对原告构成侵权。

  9、《关于电视剧〈望海的女人〉情况说明函》、《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拟证明长龙影视公司擅于造假和抄袭。

  被告长龙影视公司对原告陈清水的证据质证如下:对证据1无异议。对证据2持异议。对证据3无异议。证据4是原告的对比主张,安徽电视台也有相应对比主张。对证据5无异议。对证据6有异议。对证据7、8、9的真实性无异议,但不同意其证明目的。

  被告安徽电视台同意被告长龙影视公司关于原告陈清水证据的质证意见,另对原告证据5的证明目的有异议,主张其与《望》剧无关。

  被告安徽电视台提供以下证据:

  1、长龙影视公司的企业注册信息、《关于电视剧〈望海的女人〉情况说明函》、《公司更名通知函》、《名称变更登记通知书》、《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拟证明,(1)长龙影视公司名称变更的事实。(2)《望》剧著作权属于长龙影视公司,若原告所诉侵权成立,由于安徽电视台仅是出资购买了作品放映权并予播放,本案侵权纠纷与安徽电视台无关。

  2、《关于我台投资电视剧〈望海的女人〉情况说明》、电视剧合作投资摄制合同书、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及授权书。拟证明,(1)安徽电视台不是《望》剧的投资制作单位,更不享有该剧的著作权利,原告侵权之诉与安徽电视台无关。(2)安徽电视台仅是出资购买了作品放映权并予播放,本案侵权纠纷与安徽电视台无关。

  原告陈清水认可被告安徽电视台证据的真实性,但认为均与本案无关。

  被告长龙影视公司对被告安徽电视台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长龙影视公司提供以下证据:

  1、长龙影视公司的工商登记信息。拟证明长龙影视公司的名称由"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变更为"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

  2、《委托创作合同》。拟证明,《望》剧是长龙影视公司委托编剧李汉臣创作,合同第十七条明确约定,李汉臣创作的剧本中不应包含侵犯他人著作权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的内容。李汉臣从未接触原告及其作品《寡妇门》,其根据史实和相关材料独立创作,与《寡妇门》无任何关系。

  3、《东山县志》节选、《东山岛见闻》节选。拟证明,《望》剧中诸多情节历史可靠,在已有文献资料中均有记载。比如铜钵村被抓丁的历史、当地解放后成立妇女组织、组织妇女学习文化知识、东山保卫战中妇女参加战斗、婚姻状况(寡妇有等回丈夫的,有丈夫已过世的,有终生未嫁的,有改嫁的,男人也有再娶的)、当地的风俗习惯等。

  4、寡妇村展览馆简介及馆内部展览及陈设(照片)。拟证明,建于1999年7月的寡妇村展览馆内的资料表明,原告作品中的一些细节是当时真实存在的历史事实,不受著作权法保护,《望》剧也可以使用。如抓丁的军官、遗腹子、铜钵村妈祖庙、单人戽水、虚设碗筷想亲人、养猪等亲人、再回家时亲人竟成坟土、寡妇只等到丈夫骨灰等。

  5、相关影像资料,包括2013年北京卫视《档案》栏目"东山寡妇村37年团圆梦"、2007年风凰卫视《冷暖人生》栏目"福建寡妇村--面向台湾的守望"以及2013年由中华文化发展促进会摄制的历史纪录片《东山长歌》(上集、下集)。拟证明,《望》剧采用的历史事件、民风民俗等,比如被抓壮丁驻守金门、马祖、想逃跑的兵、带老兵骨灰回家、男人在台再娶、带台湾太太回家、原配与台湾太太互谅互让、感谢情敌,均为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公有素材,在已有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中均有体现,未侵犯原告著作权。其中凤凰卫视2007年即采访拍摄福建寡妇村。

  6、相关影视作品,包括(1)2001年刘威主演的二十集电视剧《寡妇村》,(2)1988年珠江电影制片厂出品的老电影《寡妇村》,(3)林心如主演的电影《绣花鞋》31分22秒-34分30秒(视频片段)。拟证明:(1)原告作品中部分情节及表现手法与早于其创作时间的影视作品相似,比如双向铺开,掺插画外音、字幕的描写方法,再比如沉船遇难、女主角野外临产、寡妇跳海等。(2)"沉海浸猪笼"是民间风俗,非原告独创。

  7、1989年07期《中国戏剧》杂志刊登的《〈海峡情祭〉演出速写》(作者:乐见)。拟证明,原告作品中部分情节与此前早已公开演出的话剧《海峡情祭》(福建省话剧院演出的无数场次话剧,1989年即演出)相似,讲述的也是国民党抓丁造成的历史。

  8、报纸、网络对东山岛寡妇村及沿海其他地方寡妇村历史的报道。拟证明,抓壮丁、守活寡、遗腹子、通信代笔、境外转递、兵灾家属、改嫁另娶等,均是真实的历史史实。且不仅仅出现在福建东山岛,沿海其他地区也有因抓丁出现寡妇村的悲剧。

  原告陈清水对被告长龙影视公司的证据质证如下:认可证据1的真实性,但长龙影视公司经常变更公司名称。认可证据2的真实性,对其证明目的有异议。认可证据3-9的真实性,但均与本案无关。

  被告安徽电视台对被告长龙影视公司的证据无异议。

  本院审查后,对原告陈清水提供的证据1、3、5、7、8、9认定为有效证据,对其证据4作为其对自己主张的陈述予以审核考察。对两被告的证据均认定为有效证据。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

  《寡》本由原告陈清水创作,2008年10月该剧本由中国文联出版社公开出版。

  《寡》本以福建省东山岛铜钵村发生的真实事件为原型,纪实性地讲述了福建东山岛一群丈夫被国民党抓丁的妇女,苦守40年等待对岸丈夫归来的感人故事,塑造了阿娇、阿祥妈、美桃、云珠、陈琴华等女主人公的形象。由于那场人间悲剧,她们变成一群"没有男人"的女人,原本普通的她们不再普通。在苦难岁月中,她们坚强生存,育儿持家,守望爱情,祈盼两岸统一,演绎了一段常人难以想象的人生路程,展现了台湾海峡两岸同胞生死相连的亲情。

  2010年6月13日,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李汉臣(乙方)签订《委托创作合同》,就甲方准备摄制暂名为《海峡往事》的电视剧,委托乙方编写原创文学剧本事宜进行约定。合同签订日甲方聘用乙方开始创作,剧本经甲方审核通过之日乙方的聘用期限结束。电视剧规模为25集。甲方向乙方支付编剧费用62。5万元。甲方拥有剧本及故事大纲的著作权,拥有该剧的海内外拍摄权、发行权、书刊、电子出版物和影音制品等复制权,乙方仅拥有作为编剧的署名权。

  2012年2月3日,安徽电视台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甲方)与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乙方)签订《电视剧合作投资摄制合同书》,约定双方共同投资、筹备、摄制《望》剧,总集数暂定为36集。甲方有权在该剧片尾以"安徽广播电视台"的名称与乙方共同署名联合出品单位,且署名排在第一位。甲方与乙方共同署名联合摄制单位,排在乙方之后。甲方对剧本、导演、主要演员、完成片及片尾署名拥有审查权,经甲方认可后乙方才能发行。乙方同意安徽电视台负责人有权在完成片上署名,具体为出品人一名,总监制一名,排序在第一位。甲方或安徽电视台有权将该剧作为甲方或安徽电视台拍摄的电视剧提交政府或国家级各类评奖活动中参加评奖。如获奖,团体奖及奖金由甲乙双方按投资比例共享,单项奖及奖金由乙方负责处理。乙方负责该剧报批立项和提供《拍摄许可证》,负责将完成片提交审查,负责申请《发行许可证》。乙方应提供享有完全著作权的剧本,或经合法、有效之许可可以使用剧本进行合作;如因剧本著作权引起纠纷或因剧本内容涉及侵权的,由乙方单独承担全部责任和损失。该剧的前期等备、拍摄、后期制作和发行工作由乙方完成,甲方有知情权和重大事项决定权。乙方保证按期完成进度,逾期应向甲方承担包括支付违约金等相应责任。该剧著作权和一切衍生产品由乙方拥有,乙方独立享有完成片的国内外发行权。除约定的投资款及投资收益外,该剧的发行利润由乙方享有,所有应缴纳的税款和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投资暂定300万元,以收回全部投资本金+固定回报方式进行部分投资。双方同意,安徽电视台有权优先选择购买该剧播映权。

  2012年5月31日,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甲方)与安徽电视台(乙方)签订《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约定甲方许可乙方使用36集《望》剧著作权,许可权利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播映权、广播权、放映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汇编权等。许可期限为本协议生效日至乙方开始通过卫星频道播出之日起三年。许可使用费每集70万元,磁带费等每集400元。甲方确认并保证其是合法著作权人或经合法著作权人委托其进行发行活动,且拥有作品发行权。乙方可在安徽省范围内发行该剧,发行所得收益归乙方所有。为确保电视剧质量,甲方保证该剧创作人员和主要演员的人选全部为本合同附件所列人员担任,变动必须得到乙方同意,否则乙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返还依本合同取得的款项,并按合同总金额的100%支付违约金。乙方不得将该节目制作成音像制品或图书等其他编辑作品出版发行,否则由此给甲方带来的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2012年10月16日,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世纪长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2014年10月16日,世纪长龙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长龙影视公司的现名称"世纪长龙影视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望》剧完成拍摄,最终剪辑为36集。2012年12月17日《望》剧在湖北电视台综合频道首播,之后又陆续在安徽电视台、福建电视台、青岛电视台等以及腾讯视频、搜狐视频、爱奇艺等网络媒体播出。

  2014年5月,原告陈清水通过互联网下载取得40集版本的《望》剧,40集《望》剧的内容与36集《望》剧无实质性差别。

  《望》剧的播放画面显示:"出品人张苏洲"、"出品单位安徽广播电视台福建世纪长龙影视文化发展有限公司"。

  《望》剧同样以福建东山岛的寡妇村为故事原型,讲述1949年仲夏发生在"离岛"上的故事。邱家丫环许淑萍被匆匆嫁往离岛不久,一场兵灾就将丈夫王金水和岛上的多数男人抓兵到了台湾,小岛一夜之间变成没有男人的"寡妇村"。许淑萍和岛上的女人们一起立誓侍奉公婆,给丈夫留一个家。四十个酷暑寒冬,女人们向海神祈祷,日子在无尽的等待与盼望、诱惑与坚守中划过,演绎了一段"家"和"爱"的传奇。

  原告陈清水将《望》剧与《寡》本进行了对比,认为《望》剧从思想内容、时间背景、主要情节、人物关系等大处要件表达,到近百处细节表达都与《寡》本相同或相似。其中大处相同为五处,细节表达存在90项相同或相似之处。

  本院认为:

  本案争议焦点可归纳为:一、安徽电视台、长龙影视公司是否为适格被告。二、被告是否接触原告《寡》本;三、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意义上,对两作品的比较及结论。

  一、安徽电视台、长龙影视公司是适格被告。

  根据长龙影视公司与他人的《委托创作合同》,长龙影视公司取得了《望》剧剧本的著作权,《望》剧的拍摄也主要由长龙影视公司投资和主导。长龙影视公司是《望》剧中署名的出品人之一,其亦自认是《望》剧的著作权人。综上,长龙影视公司是本案适格被告。

  有关《望》剧实际拍摄的《电视剧合作投资摄制合同书》由安徽电视台的全资子公司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与长龙影视公司签订,由该合同可知,安徽华星传媒投资有限公司投资了《望》剧的拍摄,对拍摄事项具有相当程度的决定权,因此对《望》剧的形成负有责任。但安徽电视台否认其是《望》剧的著作权人,仅根据《电视剧合作投资摄制合同书》的内容,尚难确定该合同的签订是否代表安徽电视台的意思。但根据安徽电视台与长龙影视公司2012年5月31日签订的《电视剧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书》,安徽电视台对《望》剧的制作也享有一定的决定权。因此当原告主张《望》剧侵害其著作权时,安徽电视台也构成适格被告。

  二、应认定被告对原告《寡》本构成接触。

  原告陈清水的《寡》本已于2008年10月公开出版发行,被告长龙影视公司于2010年开始筹备《望》剧的剧本创作及拍摄工作,理论上,此时被告已有条件通过公开渠道获得原告作品,应推定被告对原告《寡》本构成接触。

  三、对两作品的比较。

  著作权法保护作品的表达而不保护思想,但并非作品的全部表达均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作品的具有独创性的表达部分,才是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

  本案两作品描写的是同一历史事件,两作品的创作时间大致相同。两作品创作之时,该事件所涉人物大都离世,事件的前因后果基本定格。以揭示该事件为核心实施进一步的文学创作,作品涉及的时间起点和终点大致相同并不奇怪。为交待事件历史背景、建立人物活动环境以及满足相关人物形象及相互关系的设立需要,通常需要对抓丁事件发生之前的事项适当涉及。当两岸关系坚冰消融,相关人员回乡团聚、平复离恨别绪,作品于此结束合乎自然。对于一部作品,其角色设定必然有主有次,创作范围的选择也会点面结合而通常不会作平分秋色式的处理;影视作品中使用画外音、字幕等表现手法则是极为常见。另外,一些非情节性的、概念性的、元素性的简单要素,比如当地人情风俗服饰等,也应当允许他人自由用于创作。因此,原告就上述各方面提出的权利主张不能获得支持。

  原告认为两作品诸多情节存在相似。本院认为,对特定情节的考察,首先应确定其是否为真实发生的事实,或者是否属于公有领域,或者是否因作品讲述故事之发展需要而使得情节的发生具有必要性,或者虽然不具有必要性,但构成作品讲述故事的常规选项、是作者容易采用的选项之一。特定情节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任何人均无权主张权利。特定情节不属于上述情形的,该情节在在先作品中的使用很可能体现了独创性,应当保留并纳入对两作品作进一步比较的范围之内。本案原告主张的诸多情节,譬如岛上妇人单人戽水、摆空碗筷思念亲人、养猪待子归来请客、多年后归来亲人竟成坟土、老兵捧老兵的骨灰回乡、原配妻子和再娶妻子互谅互让等,均为真人真事,任何人均有权作为创作素材使用。同样,对于期间两岸间以及更大格局内的相关事件,如两岸军事对立及冲突、政治形势变化等,原告也无权禁止他人利用。由于岛上成年男性被抓丁,当地人尤其是女性生活所受的影响是可以想见的,比如生活负担加重、物质生活的困难、情感婚恋方面的孤苦与困难、两性关系与生活作风等,均是必然发生的、也是易为人们关心的话题。出于描写这种生活的需要,一些为创作者容易想到和使用的常规性的故事情节,比如原告的主张18、20、28、49等,应当允许他人使用。

  鉴于原告就情节相似性提出主张的数量,难以一一列举,现选择部分评析之。比如原告的主张12即新婚之夜遭抓丁情节、主张66即活人当死人祭拜情节。根据被告证据,该两情节均有事实基础。当年确有新婚不久被抓丁者,确有家人以为被抓者死亡而祭拜的(只是该人身故台湾,并非如本案两作品描述的最终返回大陆故乡)。上述事实本身具有相当的可创作空间,对创作者构成明显的启示线索。另外,对于现代影视作品,对受众的吸引力和作品收视率是创作时的重要考量因素,作者通常具有强化冲突和制造反差的创作倾向。因此《望》剧在使用上述素材时作适度加工变化,独立创作出剧中的情节是完全可能的。

  比如原告的主张10、11对妈祖庙的引入以及讲故事情节。妈祖是以我国东南沿海为中心的多地共同的海神信仰,对作品涉及地的人民生活具有影响,以被告作品的长篇巨幅,涉及妈祖方才正常。考虑异地观众不熟悉妈祖文化,剧中有必要作一定介绍,这种介绍恐怕也只能以讲故事的方式为宜。实际上,两作品对妈祖庙的具体引入过程也存在明显差别。另外妈祖庙这一因素在被告作品中多处使用,在《望》剧的重要性远超《寡》本。再比如原告的主张30、32即女主角野外产子情节,《寡》本女主角在野外完成产子全过程,《望》剧女主角最终是在家中产子。《望》剧女主角由于其婆婆的缘故,其生存环境格外严苛,导致其临盆前仍在野外劳作具有合理性,并不是对他人的简单募仿。两作品中的产子过程大有差异,即使置于同一作品,也不会令受众产生相似感。

  比如原告的主张40即寡妇跳海、主张56即男人聚会饮酒思乡两情节。就前一情节,《望》剧在时间上跨度达几十年,生老病死是不可避开的重要主题;跳海对于在海岛生活的轻生者不属于罕见选择;由于大量男子被抓丁,岛上女性的日常生活尤为艰难,长期面临巨大的物质和精神压力;《望》剧选择让个别女性跳海求得解脱,既体现了当时女性生活的煎熬和压力,也属于常规性的表达。后一情节即被抓丁者饮酒思乡更是一种常规的表达方式。

  比如原告的主张4即筹办嫁妆情节。由于《望》剧也采用了遗腹子情节,为给角色创造必要活动背景,故事需要溯及至抓丁之前,对女主角从婚前写起是自然的,准备嫁妆因此成为故事发展的通用元素或常规情节。在准备嫁妆情节的具体表达方面,《望》剧与《寡》本完全不同,两情节在各自作品中的作用也完全不同,《寡》本中仅是单纯准备嫁妆,《望》剧中该情节本身无足轻重,但对全剧发展起到了两方面的作用。首先是通过该情节,女主角许淑萍的手镯得以阴差阳错地交到不相识的未来丈夫王金水手中。新婚之夜许淑萍发现丈夫就是当日取得手镯之人,认为二人天生有缘,对王金水即生好感真心接纳;并令许淑萍在王金水不久被抓丁、二人共同生活时间短暂的情况下,仍然对王金水维持较深的感情,使其在未来漫长岁月中拒绝男主角宋长文不懈追求的举动具备了基本可被现代观众接受的理由。实际上,虽然许淑萍与王金水生活时间短暂,但其拒绝宋长文的追求并不违背当时传统的社会观念,本无必要作这样的处理,但《望》剧面对现代观众,必须顾及现代人的价值观念。为上述处理之后,许淑萍基于对王金水的感情而拒绝宋长文,便大体能为今天的观众接受。另一方面,这样的处理使得手镯对许淑萍也具有了特别的感情意义,由此产生了第二方面的重要作用,即在多年后当许淑萍儿子偷卖手镯但不慎致手镯被市场管理人员没收,知晓手镯对许淑萍具有特别意义的宋长文立即想方设法、甚至不惜准备牺牲前途来取回手镯,让许淑萍以及王金水的妹妹王秀玉看到了宋长文对许淑萍的真情,引发了剧情的进一步发展,观众至此也能够充分感受宋长文对许淑萍深沉无私的爱。

  最后,就原告主张的两作品男、女主角之间关系及变化的相似性问题,仍有评析必要。两作品均选取新婚怀孕且丈夫被抓丁的女性作为女主角,并作为正面人物形象来向世人展示抓丁事件,主角身份决定了其剧中戏份应当最多最精彩,女主角丈夫作为围绕女主角的重要角色(《寡》本女主角的丈夫在剧中也是主角,《望》剧女主角的丈夫在剧中的地位仅稍次于男一号),其经历必然要有故事(尤其是《望》剧作为情感类剧),才能制造戏剧效果,否则,女主角的故事也将难有精彩。女主角丈夫被抓丁后的生活,不外乎独身、结婚或死亡,可选择项实属寥寥。这其中当然以结婚最能够制造丰富激烈的冲突,令女主角的故事更有戏剧性和吸引力,因此设定男主角再婚属于常规和合理的选项。对于两作品这方面的相似性,理性的创作者应当能够充分体会并予理解。况且两作品在主角间人物关系设置仍有很大的不同,《望》剧女主角身边有纠缠终生的宋长文并得结连理,前夫在台湾结婚的对象是大陆漂流至台的女性;《寡》本女主角终生未再结婚,其夫在台同当地女性结婚。关于《望》剧女主角之子王晓荣联系生父王金水情节,女主角之子的身份决定了不太可能不为其分配一定分量的戏份。王晓荣长大后,周围村民均与在台亲人联系,王晓荣从未见过生父,当不会无动于衷,其有联系生父的动力;宋长文对王晓荣之母明显一往深情,王晓荣也有联系生父的压力。

  在对两作品全面比较后,本院认为仅有以下五个方面(或构思)存在程度不一的相似,即原告的主张44即修缮漏屋情节、主张59即换货易物情节、主张60即排队纠纷情节、主张76即终生未嫁女患病的安排以及女主角来自岛外的安排(根据原告证据,终生未嫁女也有一定事实基础,两者的相似性仅在于患病),《望》剧对该五方面的使用不具有合理的可能性。但相对于两作品的篇幅,仅凭上述程度的相似性远不足以认定《望》剧对《寡》本构成侵权,而且就表达上的相似来说,也仅有排队纠纷情节稍微明显,对其余情节,两作品仍然是差别明显大于相似。

  总体来看,两作品描写同一真实事件,存在共通的元素或故事素材,但二者之间尤其在具体表达层面存在重大差异,不会给受众带来似曾相识的欣赏体验。原告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陈清水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600元,由原告陈清水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朱治能

  审判员  张宏强

  审判员  汪 寒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马玢馨

  案例来源:知产宝网站(www。iphouse。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