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开展特许经营的前期布局与当期应对

  来源 | 超凡知识产权

  作者 | 陈剑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开展特许经营的主体必须为拥有特许经营资源的企业,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作为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但在现实的经营实践中,很多从事特许经营的主体均是从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发展起来的,笔者经常接到作为非企业的个体工商户在特许经营开展过程中的咨询:作为个体工商户如果想持续稳定的采用特许经营的方式进行自我扩张,如果现在不具备法定的条件,应提前做好哪些布局?如果前期由于经营不规范我们已经在采用特许经营的模式开展经营,在过渡期内又应该如何最大限度的防控风险呢?

  一、未实际开展但拟打算进行特许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提前做好的准备工作

  1、尽早规划核心特许经营资源归属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三条对于“特许经营”的定义:本条例所称商业特许经营,是指拥有注册商标、企业标志、专利、专有技术等经营资源的企业(以下称特许人),以合同形式将其拥有的经营资源许可其他经营者(以下称被特许人)使用,被特许人按照合同约定在统一的经营模式下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特许经营费用的经营活动。由此可见,“特许经营资源”毫无疑问是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管控整个特许经营体系的重要因素。作为后期拟采用“特许经营”方式发展的个体工商户而言,需有意识地提前规划和确定拟用以开展“特许经营”的资源归属,特别是对于核心经营资源尤其如此。结合实践情况,主要应考虑如下两方面内容,第一,对于能够进行权利固化的“特许经营资源”尽量争取权利固化(由于特许经营的实现形式绝大部分最终是以特许人将其拥有的特许经营资源许可被特许人进行使用,被特许人按照特许经营合同的约定统一开展经营,并向特许人支付对价的经营活动。“许可”行为的完成,一方面需要有许可的权利客体,另一方面权利客体的法律状态对于整个特许体系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第二,根据后期开展特许经营活动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前规划确立相关特许经营资源的权利归属(对于开展特许经营活动,法定的经营主体必须为“企业”,而“个体工商户”到“企业”的转换,一方面是经营主体性质的变化,另一方面将涉及经营资源权利归属划分的问题,由于“企业”的组成形式、股东构成等方面的不同,作为最初发起人的“个体工商户”而言,为防患日后的纠纷,提前规划确立相关特许经营资源的权利归属问题显得尤为必要)。

  2、布局“个体工商户”到“企业”的角色转换,改组或者新成立进行特许经营运营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组织

  由于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因此,为满足后期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主体要求,作为“准特许人”的“个体工商户”应尽早着手对现有个体工商户性质店面的改组,或者新成立运营特许品牌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组织。在此应注意三方面问题,第一,公司或者其他企业组织的成立宜早不宜迟(主要考虑到后期申请特许经营备案必须拥有“两个直营店”,且“经营时间超过1年”的硬性要求,作为申请特许经营备案企业主体可直接视为其中的一个“直营店”,成立时间越早,对于备案条件的满足越有利,而特许人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时间选择也会变得更加主动);第二,成立的公司或者其他企业在字号的选择上应尽量与特许品牌统一(一方面有利于特许体系对外统一的品牌形象塑造,另一方面部分特许经营备案的主管机关要求申请备案的主体在字号上要能与备案品牌体现出明显的关联关系,虽然管理条例上对此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为尽可能的为后期申请备案创造有利条件,应在特许企业创立之初注意该问题);第三,如果从“个体工商户”到“企业”的转化过程中需要引进其他合伙人,应注意结合特许经营资源归属、后期权益分配、风险分担等问题综合考虑评估。

  3、利用发展的空档期,培养后期为加盟商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各方面能力

  特许人开展特许经营活动,除特许经营资源、主体资格方面的考量而外,还必须具有成熟的经营模式,并具备为加盟商持续提供经营指导、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服务的能力。作为拟从事特许经营事业的“个体工商户”,在完善主体资格形式的发展空档期,应着力对经营模式的固化(争取实现操作层面的可复制化),同时,还应根据自身“准特许体系”的特点,在经营策略、经营技巧等方面进行总结,对涉及的技术进行梳理,并不断完善自身在业务方面的培训能力。如此,作为“准特许人”的“个体工商户”从现有体系向真正特许经营体系转化的核心能力将会得到进一步增强。

  二、对于已实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在过渡期内应如何最大限度防控风险。

  现实经营中,部分“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缺乏对于特许经营法律法规的了解,同时可能由于部分历史原因往往在还未正式成立“企业”之前就以“个体工商户”的形式在开展实质的特许经营活动,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此类行为不可避免地将面临来自行政主管机关的查处(行政处罚)、来自加盟商及其他市场经营主体的投诉等方面的风险。而在从“个体工商户”到“企业”的过渡期中,应如何最大限度的防控其他可能的法律风险?笔者认为,相关主体至少应注意如下两方面的问题:

  1、将“加盟合同”在合理范围内分拆为“品牌许可”与“特许经营指导”合同,并分别由不同主体进行履行,以在合理范围内尽量降低风险

  特许经营在实务中的体现,作为准特许人而言,最核心的两项义务为“特许经营资源许可”及“特许经营指导”(包括技术支持和业务培训等相关内容),而准特许人的实际经营行为是否同时具备上述两项内容特点是判定相关行为是否构成特许经营行为的重要考量因素。因此,在过渡期内,为最大可能的不触及法律红线,“个体工商户”在实质开展经营活动时最好能够将“加盟合同”中的“品牌许可”与“特许经营指导”内容进行分拆,引入一个能够提供特许经营指导的专业公司,将对“加盟商”的“品牌许可”及“特许经营指导”义务分别由两个主体进行履行,降低相关经营行为被最终认定为特许经营行为的可能(此种处理方式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相关经营行为被最终认定为特许经营行为的可能,但最终还需要结合具体案件情况而定,且随着我国特许经营相关执法经验的成熟,行政机关及法院在相关行为的认定上往往更倾向于从实质效果出发,导致此种情况下最终被认定为特许经营行为的比例在逐渐增大)。

  2、加快推进特许经营备案进程,尽量向“加盟商”履行好信息如实披露义务,保留好相关信息披露证据

  根据《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的规定,从事特许经营业务的企业必须满足相应地强制性条件,同时应当按照规定完善备案手续,某种意义上,特许经营备案手续的完善象征着相关主体是否具备了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资质。同时,在正式备案之前,对于已实质开展特许经营活动的“个体工商户”而言,如不涉及其他商业秘密,应尽量将自身目前的情况如实向“加盟商”进行披露,并保留好相关信息披露证据,降低“加盟商”后期因其他合作问题,以欺诈为由要求承担更大责任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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