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案例审判潜规则

  此潜规则非彼“潜规则”,是虽未在法律法规中直接规定,但经过法官的合理推导而应用于知识产权案例审判中的审判规则,掌握这些规则,也许有助于从容且有针对性的学习知识产权诉讼技能。本文来源于小e狂翻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案例,吐血整理。哲学家赫拉克利特说”人不能两次踏进同一条河流”,小e也跟大家说,世界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案件,诉讼环境和法律环境也总是不断变化的。小e整理本文只求与学习党们共同学习进步,“真理辩论”原谅小e不约不约哦!

  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划分

  划分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时,一般应把能够实现一种相对独立的技术功能的技术单元作为一个技术特征,不宜把实现不同技术功能的多个技术单元划定为一个技术特征。

  可否利用说明书修改权利要求用语的明确含义

  当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相关表述的含义可以清楚确定,且说明书又未对权利要求的术语含义做特别界定时,应当以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对权利要求自身内容的理解为准,而不应当以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否定权利要求的记载;但权利要求特定用语的表述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能够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明确、直接、毫无意义地修正权利要求的该特定用语的含义的,应根据修正后的含义进行解释。

  说明书附图尺寸参数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关系

  未在权利要求书中记载而仅通过测量说明书附图得到的尺寸参数一般不能用来限定权利要求保护范围。

  使用环境特征的解释

  已经写入权利要求的使用环境特征属于必要技术特征,对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具有限定作用;使用环境特征对于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限定程度需要根据个案情况具体确定,一般情况下应该理解为要求被保护的主题对象可以用于该使用环境即可,而不是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但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阅读专利要求书、说明书以及专利审查档案后可以明确而合理地得知被保护对象必须用于该使用环境的除外。

  封闭式权利要求的解释

  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不含有该权利要求所述以外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

  对于组合物封闭式权利要求,一般应当解释为组合物中仅包括所指出的组分而排除所有其他的组分,但是可以包含通常含量的杂质,辅料并不等于杂质。

  封闭式权利要求侵权判定中等同原则的适用

  专利权人选择封闭式权利要求表明其明确将其他未被限定的结构组成部分或者方法步骤排除在专利权利保护范围之外,不宜再通过适用等同原则将其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部分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情形下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

  禁止反悔原则通常适用于专利权人通过修改或意见陈述而自我放弃技术方案的情形;若独立权利要求被宣告无效而在其从属权利要求的基础上维持专利权有效,且专利权人未曾自我放弃,而不宜仅因此及对该从属权利要求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并限制等同侵权原则的适用。

  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的侵权指控不应支持

  准确界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构成侵权的前提条件,对于保护范围明显不清楚的专利权,不应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构成侵权。

  现有技术抗辩的比对方法与审查方式

  审查现有技术抗辩时,比对方法是将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现有技术进行对比,在两者并非相同的情况下,审查时可以专利权利要求为参照,确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中被指控落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技术特征,并判断现有技术是否公开了与之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

  外观设计专利保护中产品类别的确定

  确定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类别,应以具有独立存在形态、可以单独销售的产品的用途为依据;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限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应当以产品为依托,不能脱离产品独立存在。因为外观设计专利必须附着在产品载体上,所以外观设计专利需要和产品一起保护。确定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的种类是判断被诉侵权设计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的前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可以参照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专利权被宣告无效时间点的确定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中专利权被宣告无效的时间点应以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载明的决定日为准。

  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立法的目的在于实现公平和秩序的协调和平衡。一方面,赋予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对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尚未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等以追溯力,保障被指控的专利侵权人、专利被许可人以及被转让人的正当利益,防止专利权人借无效专利获得不当利益。另一方面,对于已经执行或者履行完毕的专利侵权判决、调解书、专利侵权纠纷处理决定、专利实施许可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专利无效宣告的专利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以该专利权为基础的利益本不应该由专利权人获得。因此,专利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有追溯力为原则,以无追溯力为例外。基于上述原因,在确定宣告无效的时间点时,应该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该时间点应有对世性,应是社会公众均可公开得知并明确知晓的;二是该时间点具有确定性,应是一个确定的时间点,原则上不宜随当事人的具体情况或者其他人为因素发生变化;三是该时间点应是较早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时间点,尽量增加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发挥追溯力的机会。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使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利用说明书和附图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使其保护范围与说明书公开的范围相适应。

  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判断中对现有技术领域的确定与考虑

  评价实用新型专利创造性时,一般应当着重比对该实用新型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但在现有技术已经给出明确技术启示的情况下,也可以考虑相近或者相关技术领域的现有技术;相近技术领域一般指与实用新型专利产品功能以及具体用途相近的领域,相关技术领域一般指实用新型专利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所应用的功能领域。

  新晶型化合物的创造性判断

  《专利审查指南》“结构接近的化合物”,仅特指该化合物必须具有相同的核心部分或者基本的环,不涉及化合物微观晶体结构本身的比较;在新晶型化合物创造性判断中,并非所有的微观晶体结构变化均必然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必须结合其是否带来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进行考虑。

  创造性判断中商业成功的考量时机与认定方法

  一般情况下,只有利用“三步法”难以判断技术方案的创造性或者得出无创造性的评价时,才将商业上的成功作为创造性判断的辅助因素;对于商业上成功的考量应当持相对严格的标准,只有技术方案相比现有技术作出改进的技术特征是商业上成功的直接原因的,才可认定其具有创造性。

  对比文件公开的产品结构图应结合公知常识

  对比文件中仅公开产品的结构图形但没有文字描述的,可以结合其结构特点和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公知常识确定其含义。

  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对比文件公开的认定标准

  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比对文件公开,不仅要求该对比文件中含有相应的技术特征,还要求该相应的技术特征在对比文件中所起的作用与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所起的作用实质相同

  判断是否支持时对权利要求书撰写错误的处理

  权利要求中的撰写错误并不必然导致其得不到说明书支持;如果权利要求存在明显错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根据说明书和附图的相应记载能够确定其唯一的正确理解的,应根据修正后的理解确定权利要求所保护的技术方案,在此基础上在对该权利要求是否得到说明书的支持进行判断。

  功能性设计特征的认定及意义

  功能性设计特征是指那些在该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看来,由所要实现的特定功能唯一决定而并不考虑美学因素的设计特征;功能性设计特征的判断标准并不在于该设计特征是否仅仅由特定功能所决定,从而不需要考虑该设计特征是否具有美感;功能性设计特征对于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通常不具有显著影响。

  创造性判断中采纳申请日后补交的实验数据的条件

  创造性判断中,当专利申请人或专利权人在申请日后补充对比数据以证明专利技术方案产生了意想不到的技术效果时,接受该实验数据前提是其用以证明的技术效果在原申请文件中有明确记载。

  裁判专利复审委员会重作决定应考量的情景

  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插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是否判决被诉行政机关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

  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但是否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要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时,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专利权有效,而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无效的情况,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的同时,应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对于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被诉决定时,是否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要区分如下两种情况;专利复审委员会针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做出评述,而人民法院认为专利权有效的,不必再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专利复审委员会没有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理由和证据全部做出评述,而依据部分理由及相应证据作出的无效决定不能成立的,人民法院应一并判决专利复审委员会对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其它无效理由和证据重新作出决定。

  编辑:北京三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