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职务发明条例起草过程及相关代表性案例

  我国《专利法》第六条确定了我国职务发明的归属原则。但追溯起来,专利法的规定并不是最早的。我国职务技术成果已经形成了以合同法为核心,以“职责标准”为主。“资源标准”为辅,有条件的“约定优先”的统一的立法体系。但是,并没有具体的法规来明确职务发明制度。目前,国家知识产权局正在制定职务发明条例,将以此为基础确定中国的职务发明制度。

  一、职务发明条例的起草过程

  2010年 11月—— 成立工作组

  2011年 10月—— 形成讨论稿

  2012年5-7月—— 多方参与的座谈会、研讨会

  2012年 9月—— 国家知识产权局发文向各地方局征求意见

  2012年 11月—— 公布征求意见稿

  2013年 12月—— 完成送审稿

  2014年 4月—— 公布送审稿

  二、草案的几个基本原则

  (1)鼓励职务发明的原则

  中国职务发明的比例相比其他国家较低,充分激励单位与发明人投入技术创新鼓励职务发明的产生和运用。

  (2)权利义务平衡的原则

  兼顾单位与发明人双方的利益保护发明人的弱势地位,保障发明人的署名权和获得奖励报酬的权利。

  (3) 约定优先和最低保障原则

  仍然坚持约定优先的原则,对约定优先原则作了一定程度的限定,规定了发明人的知情权,无约定时规定了奖励报酬的最低标准。

  三、职务发明的纠纷代表性案例

  3M中国有限公司、张伟锋与3M创新有限公司职务发明创造发明人、设计人奖励、报酬纠纷案(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0号。

  原告请求判令:

  1、确认两被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职务发明报酬权;

  2、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2010年职务发明报酬200万元,2011年、2012年职务发明报酬共计240万元;

  3、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上述职务发明报酬延迟支付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暂计236,827.58元(自2011年1月4日至2013年10月15日止);

  4、两被告共同支付原告因本案支出的律师费及合理调查费用计1万元

  被告3M中国公司辩称:

  1、3M中国公司不是涉案专利权人,故不是《专利法》规定的职务发明奖励、报酬的支付义务主体;

  2、即使原告有权获得职务发明奖励、报酬,也应优先适用“3M中国职务发明奖金计划”;

  3、涉案专利主要发明创造在国外完成,原告没有作出实质性贡献,故《专利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对本案不适用,应适用美国法律;

  4、原告的奖励、报酬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因此,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双方争议焦点:

  A、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国法。

  B、关于张伟锋是否有权请求职务发明报酬,并且应该向3M中国公司请求,还是应该向3M创新有限公司请求。

  C、关于职务发明报酬数额如何计算。

  法院认为:

  A 关于本案是否适用中国法。

  发明创造的完成地,并非要求该发明的整体技术方案及其各个部分均在某地完成,其中部分技术贡献的完成地,也应当认定为发明完成地之一。张伟锋在参与涉案发明创造活动期间,一直在中国境内工作,并且涉案发明在中国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因此中国当然是发明完成地之一。现张伟锋就涉案发明提出职务发明报酬之诉讼请求,本案诉讼应当适用中国法。

  B 关于张伟锋是否有权请求职务发明报酬,并且应该向3M中国公司请求,还是应该向3M创新有限公司请求。

  (一)3M公司、3M中国公司、3M创新公司系关联企业,根据3M公司、3M中国公司、3M创新公司签订的《合同研究协议》、《知识产权协议》,上述三者对知识产权采取“中央集权”的管理模式,3M中国公司所获取的知识产权,均应向3M创新公司转移,如需使用则应获得3M创新公司的许可。本案中3M中国公司本应享有该部分发明的专利申请权,但基于3M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该专利申请权实际转移至3M创新公司。3M公司所采取的“中央集权”的知识产权管理模式,是基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协议产生,并不能否定发明人依据法律规定而享有的相关权利。

  (二)本案中由于3M公司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协议,涉案发明由3M创新公司申请并获得专利权,但专利法关于对发明人给予报酬的规定,其立法本意是给予发明人应得的劳动报酬,该获得报酬的合法权利不应由于跨国企业内部的协议安排而受到损害,因此,即使3M中国公司并非涉案发明的专利权人,但其系张伟锋的雇主,仍应当向张伟锋支付职务发明报酬。

  (三)本案中3M创新公司并非张伟锋的雇主,3M创新公司由于3M公司关联企业之间的协议而成为涉案发明专利权人。

  综上,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张伟锋有权向3M中国公司主张职务发明报酬,但不支持张伟锋要求3M创新公司支付职务发明报酬的主张。

  C 关于职务发明报酬数额如何计算。

  (一)从本案查明的张伟锋参与起草3M中国公司发明奖励政策、3M中国公司设立“DialoguewithLOC”会议、张伟锋向3M中国公司管理层人员发送邮件称其参与讨论了发明人补偿条例等事实看,3M中国公司在制定“3M中国职务发明奖金计划”过程中,已与员工进行过协商,该“3M中国职务发明奖金计划”属于《实施细则》所称的规定职务发明报酬的单位规章制度。该“3M中国职务发明奖金计划”明确其适用范围为“发明创造时间在职员雇用期的、3M中国关联公司雇用职员的职务发明”。“3M中国职务发明奖金计划”实质上是3M中国公司与其员工之间关于如何计算职务发明报酬的约定,此种约定就“3M中国职务发明奖金计划”发布之前的职务发明的报酬如何计算作出安排,并不违法。

  (二)张伟锋所主张的职务发明报酬的计算方式中,其认为实施涉案发明专利制造产品的利润率为50%,但并无证据支持,因此其计算方式并无依据。“3M中国职务发明奖金计划”可以适用于涉案发明,既然当事各方对于职务发明报酬的计算发生纠纷,作为报酬支付方的3M中国公司本应在本案审理中提供具体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但是3M中国公司未提供其向张伟锋支付的2010年职务发明报酬20,384.16元的计算过程,其中作为计算依据的各项数据如年销售额、产品系数、专利分配系数、发明人分配系数等并不明确,因此该职务发明报酬数额的真实性、合法性均难以确认,亦难言于张伟锋公平合理。本案中,3M中国公司将涉案发明的权利转移给3M创新公司所获得的对价、实施涉案发明专利所获取的利润、专利权人对外许可所收取的使用费等,均难以查明,在双方关于职务发明报酬计算的主张均难以支持的情形下,法院综合全案情况,酌情确定3M中国公司向张伟锋支付20万元职务发明报酬。

  根据现有法律及纠纷案例,企业在职务发明相关条例的制定中应该注意什么

  (1)《职务发明条例》草案中规定,“任何取消发明人根据本条例享有的权利或者对前述权利的享有或者行使附加不合理条件的约定或者规定无效。”虽然该条例还没有被通过,但是,大多数法院应该会接受这个观点来判断约定或规定是否有效。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如果该员工手册没有公示或明确告知劳动者,员工手册的条文在代表会通过后并不当然对所有员工有约束力。因此,如果在员工手册中规定职务发明的奖励报酬,需要按照该程序公示或告知。

  (3)按照约定优先原则,奖励报酬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除了采取货币形式之外,还可以采取诸如股票、期权、提高职位、提升工资、带薪休假等形式,只要能达到专利法规定的合理的原则要求即可。

        (4)在职务发明创造奖酬规定的实际执行过程中,为了避免复杂的计算过程、较高的计算成本,建议采用采取一次性补偿方式,补偿的具体总额按照研发领域的平均发明价值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