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的形式有哪些,商标有哪些使用形式?

  现实生活中,商标使用的形式有哪些,商标有哪些使用形式?请看下文。

  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商标使用的形式,主要包括:

  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使用商标

  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使用商标,是指采用直接贴附、刻印、烙印或者编织等方式将商标附着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上。所谓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储运而在商品上使用的辅助物,容器也属于包装的一种。例如,如制假者将饮料装入瓶中,并贴上“可口可乐”标签;在衬衫上编织“鳄鱼图形”标记。虽未直接显现于商品之上,但以载有商标的卡片、标签等与商品连接起来,也属于此类使用。(注:[台]周君颖:《商标权之侵害及其民事救济》,第79-80页,台湾大学法律学研究所1981年硕士论文。)

  在侵害商标权的案件中,如果商标只是附带地出现在被告的商品之上,则不足以构成在商品上使用商标。例如,英国发生的treborv.footballassociation一案中,原告足球协会就“three-lion”标志享有商标权,被告糖果制造商trebor在其用于出售的糖果的包装上使用了足球运动员的照片。足球协会认为,由于照片上某些足球运动员身穿英格兰队服,队服上印有“three-lion”标志,侵害了足球协会的商标权。在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时,rattee法官解释道:“无可争辩的是,trebor的使用该标记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使用’,在卡片中使用也当然不是对标记的使用”。rattee法官还解释道:“认为trebor将英格兰足球队标记粘贴在卡片中并因此粘贴在商品上,从而构成商标法第10条(4)(a)(注:《英国商标法》第10条(4)(a)规定的商标使用行为是”将商标贴附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所规定的使用是不切实际的”。(注:lionel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property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864.)

  二、陈列、展览时使用商标

  虽然商标在物理上不能贴附于商品之上,但如果以一定的方式使之与商品相联系,足以使一般公众认为该商标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就已构成商标使用。例如,在陈列、展览商品时使用商标;以特定商标表示出售商品的场所或柜台,但所售商品并非使用该商标的正品或者所售商品的商标与该商标不符。此种商标使用的目的在于借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但并不将商标直接贴附于商品之上。英国有学者称此类使用为借用标记(useunderthesign),并认为只有当被告在标记和商品之间形成联系的过程中发挥了直接和积极的作用时,才构成借用标记。如果联系是偶然的或者附带的,则不足以构成借用标记。例如,上述treborv.footballassociation一案的结论也受到了“卡片中包含标记不是被告行为的结果”这一事实的影响。标记的出现是因为足球运动员在拍照时穿了英格兰队的队服,并非被告行为的直接结果。在此种情形下,更为准确地说,应当是出售商品附带了标记,而非借用标记出售商品。(注:lionel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property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864—865.)

  (三)在交易文书或者广告宣传中使用

  在交易文书等商业文件和广告宣传中使用商标构成商标使用。所谓交易文书包括在合同书、商业信笺、信封、发票、价目表等。所谓广告,是指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生产或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一种形式,广告媒介包括报刊、招贴等书面材料,也包括广播、电视、网络等视听资料。

  在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推销自己的产品属侵害商标权,但在以帮助消费者识别和选择商品为目的的比较广告中使用他人商标是否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所谓比较广告,是指将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在价格、质量、使用期限等方面与他人商品或者服务相比较的广告,广告中通常用他人的商标指代商品或者服务。英国1938年商标法禁止比较广告,其理论基础在于比较广告属于利用他人商誉的“搭便车”行为。但有观点认为比较广告有利于消费者增长知识、做出消费选择和促进公平竞争,因此应当允许比较广告。这一观点在1994年《英国商标法》第10条(6)中得到了体现,这一条款被称为英国“土生土长”的条款(‘home-grown’provision)(注:lionelbently,bradsherman:intellectualpropertylaw,oxforduniversitypress,2001,p869-870.)。根据该条款的规定,(商标权人)不得禁止他人以识别注册商标所有人或者许可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为目的而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但是,此种使用必须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如果缺乏正当理由并且会不公平地利用或者损害该注册商标的显著性或声誉,仍构成对商标权的侵害。但也有观点认为,任何比较广告都难以符合诚实的工商业习惯,因为广告人不可避免地选择一些对自己有利的内容进行宣传。(注:w.r.cornish:intellectualproperty:patent,copyright,trademarksandalliedrights.sweet&maxwell1996,p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