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商标淡化
“淡化”一词是个舶来品,我国商标法中并无此概念。淡化(dilution)就像往盐水里倒入淡水,刚开始的几滴对咸味的影响微乎其微,但淡水的不断涌入终究会把盐水变淡。
美国《1996年联邦商标淡化法》(Federal Trademark Dilution Act of 1996,FTDA)首次以立法形式赋予商标淡化以明确定义。所谓商标淡化是指,“对驰名商标指示和区分产品或服务能力的减少或削弱,而不管该驰名商标所有人与他人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也不管是否存在混淆、误解或欺骗的可能性”。美国《2006年商标淡化修正案》(Trademark Dilution Revision Act of 2006,TDRA)没有赋予淡化新的定义,但它却规定了淡化的基本形式:弱化(blurring)和丑化(tarnishment)。因此,可以从这两种基本形式入手来理解商标淡化的含义。
弱化是指,在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显著性受到削弱的行为。比如“杜邦牌”鞋子、“别克牌”阿司匹林和“柯达牌”钢琴就是对著名商标的弱化使用。弱化的形式多样,比如: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部分相同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将与驰名商标相似的商标使用在不相同、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前者淡化情况非常明显,因此在淡化理论之外,法院还可以利用不正当竞争理论、混淆理论来认定侵权成立;后者淡化情况具有一定的隐蔽性,在商标淡化侵权中较为常见。与FTDA不同,TDRA仅强调淡化对驰名商标显著性和商誉的影响,而未提及淡化对产品或服务出处的危害。这一规定让淡化回归到了谢希特的主张:淡化是对商标独特性的削弱。
二、商标的丑化是什么意思
丑化是指因在后商标或商号与驰名商标相似而使人产生联想,导致该驰名商标的商誉受损的行为,比如把高级珠宝的蒂凡妮(Tiffany)商标用在劣质小饰品上;将著名的儿童玩具商标使用在色情网站上;将世界著名的香水商标用于厕所清洗剂或杀虫剂上,等等。这些使用行为可能使人对驰名商标产生不舒服、厌恶的感情,从而污染了该商标的形象和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