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应用商店为例,看网络开放平台侵权责任认定

  来源:知产力

  作者:丹棱客

  什么是开放平台,来自互联网的解释是:“开放平台(Open Platform)—— 在软件业和网络中,开放平台是指软件系统通过公开其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或函数(function)来使外部的程序可以增加该软件系统的功能或使用该软件系统的资源,而不需要更改该软件系统的源代码。”;来自一份判决书的的解释是:“网络开放平台系通过提供一个基础的服务、开放自身的接口,使得第三方开发者能够通过运用和组装其接口以及其他第三方服务接口产生新的应用,并且使该应用能够运行在这个平台上。”

  字斟句酌,其实无外于两个核心意思:开放和平台。开放,即任何人都可以适用这个接口;平台,即这个东西只是一个中间媒介,我不是“谁的谁”,你用或者不用,我都在那里。有了这么一个大致的概念,对于这个开放平台的法律责任,大致也有了一个模糊的框架了。

  似曾相识的规定,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能够证明其仅提供自动接入、自动传输、信息存储空间、搜索、链接、文件分享技术等网络服务,主张其不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还有《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根据服务对象的指令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服务,或者对服务对象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提供自动传输服务,并具备下列条件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选择并且未改变所传输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二)向指定的服务对象提供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并防止指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本条例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于是,我们——更确切的说,是开放平台运营商的感觉——开放平台初步的定位是:提供网络服务,比如接入或者链接。

  事实上,提供的是服务还是内容,直接关系到开放平台运营商责任的认定。如果提供的是赤裸裸的内容,恐怕在遭遇侵权指责时亦难逃侵权之判定,而且是直接侵权;而如果是单纯提供技术,最多是个间接侵权,运气好些,什么责任都没有。这靠开放平台运营商代理人的一张嘴显然是不够的。 这显然不是开放平台运营商自己说了算的事情。

  谁说了算呢?证据为王。

  因为证据,开放平台运营商可能免责;因为证据,开放平台运营商也可能成成为直接侵权行为人。

  在我们熟知的苹果App store一案中,作为开放平台运营商的苹果公司没有提交相关协议以及开发商信息,法院根据举证规则认定涉案的应用程序“《中国百科全书》”系苹果公司自行开发。苹果公司未经权利人许可,自行开发并在“App Store”上提供涉案应用程序的付费下载服务,侵害了大百科全书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本案中,法院依据证据规则,认为开放平台运营商并非网络服务提供者,故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

  因为证据,开放平台运营商又可能成为间接侵权行为人。在另一起涉及“App Store”的案件中,法院认定苹果公司通过收费下载业务获取了直接经济利益,故对于该平台提供下载的应用程序,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而苹果公司在可以明显感知涉案应用程序为应用程序开发商未经许可提供的,仍未采取合理措施,故苹果公司并未尽到上述注意义务,因此苹果公司对于开发商上传涉案侵权应用程序构成应知,具有主观过错,侵犯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对此,我们可以再看看最高院的解释,如果其从第三方提供内容信息的行为直接获得了经济利益,则应负较高的注意义务,如针对特定内容投放广告并获取收益或者获取了其他特定的经济利益。这里苹果公司尽管并非直接的内容提供者,但是仍然需要承担间接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