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决准则

  来源:互联网媒体

  日前,有媒体报道称,案例A灯饰公司分别在呼和浩特市人民法院和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对发包方某建设局的侵害路灯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诉讼。A公司诉称,某县某大街东段续建工程和某道路改造工程中有关路灯侵害了其 “金叶型”、“凌燕型”两型号路灯的外观设计专利,诉请某建设局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各项损失30余万元。本案为典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案件。那么如何识别外观设计专利侵权行为呢?

  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规定:“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某一工业产品是否构成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关键在于其行为是否落入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本案中,作为发包方的建设局系通过合法的招投标方式将相关市政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关资质的施工方,其本身不存在直接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行为。

  另外,道路建设的路灯设备是市政建设的组成部门,建设局并非营利部门,也不涉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路灯,更没有获得经济利益;建设局也不存在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涉诉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行为。因此,建设局并不存在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情形。最终,A公司撤回了对建设局的诉讼。

  在与外观设计产品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上,采用与授权外观设计相同或者相近似外观设计的,应当认定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落入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范围。

  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用授权公告中表示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或者体现被诉侵权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进行比较,而不应以专利权人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产品实物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进行比较。但是,该专利产品实物与表示在专利公告文件的图片或照片中的外观设计产品完全一致,或者与专利权人应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在专利申请程序中为更清楚地了解图片或照片中的内容而要求提交的样品或者模型完全一致,并且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的除外。

  附外观专利侵权判定标准:

  1、进行外观设计侵权判定,应当通过一般消费者的视觉进行直接观察对比,不应通过放大镜、显微镜等其他工具进行比较。但是,如果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在申请专利时是经过放大的,则在侵权比对时也应将被控侵权产品进行相应放大进行比对。应当首先审查被诉侵权产品与外观设计产品是否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2、根据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认定产品种类是否相同或者相近。确定产品的用途时,可以按照下列顺序参考相关因素综合确定: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产品的功能以及产品销售、实际使用的情况等因素。

  如果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外观设计产品的用途(使用目的、使用状态)没有共同性,则外观设计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相近种类产品。

  3、判定是否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应当以是否相同或者相近似为标准,而不以是否构成一般消费者混淆、误认为标准。应当以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而不应以该外观设计专利所属技术领域的普通设计人员的观察能力为标准。

  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相近似时,不应以外观设计创作者的主观看法为准,而以一般消费者的视觉效果为准。

  一般消费者,是一种假设的“人”,对其应当从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日之前相同种类或者相近种类产品的外观设计及其常用设计手法具有常识性的了解。

  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是指,他通常对外观设计产品之间在形状、图案以及色彩上的区别具有一定的分辨力,但不会注意到产品的形状、图案以及色彩的微小变化。

  对外观设计产品的一般消费者的知识水平和认知能力作出具体界定时,应当针对具体的外观设计产品,并考虑申请日前该外观设计产品的设计发展过程。

  4、被诉侵权设计与授权外观设计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相同;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无实质性差异的,应当认定两者构成相近似。具体而言:

  (1)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无差异,则应当认为两者构成相同;

  (2)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完全相同,但是没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当认为两者相近似;

  (3)如果两者的形状、图案、色彩等整体上的视觉效果不同,且有明显差异的,则应当认为两者不相同且不相近似。

  5、判断外观设计是否构成相同或相近似时以整体观察、综合判断为原则,即应当对授权外观设计、被诉侵权设计可视部分的全部设计特征进行观察、对能够影响产品外观设计整体视觉效果的所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下列情形通常对外观设计的整体视觉效果更具有影响:

  (1)产品正常使用时容易被直接观察到的部位相对于其他部位;

  (2)外观设计区别于现有设计的设计特征相对于外观设计的其他设计特征。

  如果无法确定是否遭到侵权的时候,可以咨询专利律师事务所的专业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