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制作材料不同不能作为不侵权抗辩

  来源:江门日报

  中国专利法规定可以获得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有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在我国,发明专利的审查相当严格,因此有不少人选择走“捷径”,投机取巧盗取发明专利。今天本栏目就介绍一起对专利产品进行微小调整后出售并侵权的案例。

  案例回放

  江门的周某为发光龙头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取得专利授权后,在销售过程中发现温州市某企业生产出来的产品涉嫌侵权,于是委托专利律师事务所代为提起专利侵权诉讼。

  专利律师事务所接受客户委托后,将被控侵权产品技术方案与本专利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发现其唯一的区别是:本专利是采用水晶球来连接旋转杆,而被控侵权产品是采用铜把手来连接旋转杆,采用水晶球还是采用铜把手只是制作材料的不同,两者的作用都是靠其左右转动来控制冷热水的混合比例和开关。

  对该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而言,这样的改变是无须经过创造性的劳动就可以联想到的,所以被控侵权产品落入涉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构成专利侵权。于是周某向法院提出了专利诉讼,最终,江门中院认定被告侵权了原告的发明专利,要求停止侵权行为,并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二款: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专业点评

  专利律师介绍:适用等同原则,应注意几个问题:首先,等同原则中视为等同的技术特征应当是指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各项技术特征,包括区别技术特征和公知技术特征。其次,等同原则中的等同是指被控侵权物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在手段、功能、效果上的等同,而不是被控侵权物和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第三,适用等同原则判断等同侵权的时间界限应以侵权行为发生日为准。

  因此,适用等同原则,应当将被控侵权物分解为若干具体技术特征,然后再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相应必要技术特征从手段、功能、效果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审查其是否符合“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而不是将整个被控侵权产品与专利技术方案的整体效果相比较,否则,将不适当地扩大了专利的保护范围,侵犯社会公共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