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度上海浦东新区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4年服务保障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建设状况

  2014年,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忠实履行审判职责,积极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主导作用,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完善工作机制,延伸司法职能,为服务保障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建设作出了积极贡献。

  一、知识产权案件概况

  2014年,浦东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218件,较上一年度增加9.82%,包括民事案件1168件、刑事案件50件。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868件,商标案件23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5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24件,网络域名侵权等其他案件22件(详见图表1)。

  共审结知识产权案件1204件,较上一年度增加8.57%,包括民事案件1144件、刑事案件60件。民事案件中,著作权案件854件,商标案件245件,不正当竞争案件16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9件,网络域名侵权等其他案件10件(详见图表2)。

  2014年,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争议标的总金额为人民币1.41亿元,较上一年度增加20.49%,其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41件。

  案件整体特点如下:

  (一)涉“四新”经济特征明显

  随着新产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四新”经济的发展,知识产权案件也呈现出“四新”经济的特征。一是涉及新产业。在以互联网产业为代表的新产业中,出现了“互联网电视机”这种新媒体传播平台引发的著作权侵权案件,该类电视机具有互联网搜索、播放视频的功能,涉嫌侵权的主体拓展到生产商、销售商及视频内容提供商等多方;还出现了在机顶盒中安装用以播放特定网站的视频内容并屏蔽相关广告的软件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案件。二是涉及新业态。案件涉及现有商业经营领域因信息技术等升级而衍生、叠加出的新业态。如原告派诺特公司诉被告派若特公司、仇某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的车载数字电视盒即是传统汽车服务行业因移动通信技术发展而衍生的新型车载通信服务产品,该案入选2014年度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三是涉及新技术。案件涉及替代传统应用、可形成市场力量的新技术。如被告人吴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涉及的技术秘密就是药品研发的核心环节化合物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四是涉及新模式。案件涉及打破原先垂直分布的产业从而实现重新高效组合的新经营模式。如原告伍伍壹公司诉被告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的涉案经营行业是金融业与互联网服务业融合产生的国内首家P2P(个人对个人)网络民间借贷平台。

  (二)“四涉”案件占一定比例

  受理涉外、涉港澳台的“四涉”案件69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5.9%。从案由看,所涉纠纷类型多样,基本涵盖各类知识产权民事纠纷。69件案件中,著作权案件24件,商标案件39件,不正当竞争案件2件,技术合同案件1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1件,确认不侵害商标权等其他案件2件,其中侵权类案件62件,占90%。从涉及国家及地区看,涉港澳台的案件占“四涉”案件的18.84%,涉美国、日本的案件占50.72%,涉其他国家的案件占30.44%。从诉讼地位看,94.20%的“四涉”案件是境外及港澳台当事人作为原告起诉国内当事人的案件,境外及港澳台当事人维权的特征明显。从争议标的金额看,100万元以上的23件,50万元以上的5件,50万元以下的41件。从涉及的企业、品牌看,多涉及知名国际企业、品牌,如通用、哥伦比亚、拉法基等。从胜诉率看,判决结案案件中原告的胜诉率较高,达87%,其他案件也多以原告取得相关赔偿金而以调解、撤诉形式结案。

  (三)案件审理难度较大

  知识产权案件往往法律关系与技术问题相互交织,审理难度较大。在技术问题方面,案件往往涉及不少专业技术问题和大量证据,对侵权认定、损害后果确定造成困难。如在弹幕类视频网站被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被诉网站实施了“定向+嵌套”的新技术,新技术对直接侵权、帮助侵权或者不侵权的认定带来较大难度。在法律适用方面,新类型法律问题频现。首次受理涉及商标反向假冒的新类型案件。反向假冒商标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将商品上不知名商标更换为知名商标后加价销售,而在原告徐工集团等诉被告青州装载机厂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被告在国际性展会上将原告知名商品上的知名商标更换为自己的不知名商标并用于样品展览。

  (四)商业维权诉讼较多

  受理商业性维权案件877件,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总数的75.09%,占比较大。该类案件中,权利人一般向专门的知识产权代理机构或者律师事务所作出“打包”授权,由该代理机构或者律所在特定的区域内统一进行侵权调查、取证、谈判、起诉等系列维权活动,所获赔偿由权利人、代理机构、律师之间按协议分成。商业性维权案件主要集中在两大类,一是影视作品权利人起诉视频分享网站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如某电影制作公司诉上海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年内多次、分批提起了数百件诉讼;二是知名商标权利人起诉个体工商户等侵害商标权纠纷。如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就商标权被侵害提起了系列诉讼。商业性维权案件的审理不仅关系到知名品牌价值的维护,还涉及到视频网站、小商户、市场管理公司等行业的规范经营。

  二、知识产权类案情况分析

  (一)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

  1、概况。受理著作权民事侵权案件816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22件,增幅17.58%。其中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665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案件20件,侵害作品发行权案件4件,侵害作品署名权、出版者权案件各1件,其他著作权侵权案件125件(详见图表3)。审结810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08件,增幅15.38%。

  2、特点。(1)网络著作权侵权占比超过八成。受理网络著作权侵权案件665件,占著作权侵权案件总量的82%,较上一年度增长10.6%。(2)网络侵权纠纷批量维权现象明显。在受理的665件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件中,批量维权特征明显,被告主要集中在少数几家视频网站。(3)视频分享网站新型经营模式涉诉多。出现多起网络视频分享网站通过新型经营模式向用户提供网络内容或服务引发的侵权案件,如通过APP应用平台向用户提供网络内容而被控侵权,需要在审理中对这些新型经营模式涉及的行为予以法律评判。

  (二)商标民事侵权案件

  1、概况。受理商标民事侵权案件237件,较上一年度减少11件,减幅4.44%。审结245件,较上一年度增加22件,增幅9.87%。

  2、特点。(1)被告为个体工商户的商标侵权案件比例较高。在受理的237件商标侵权案件中,有152件的被控侵权主体为个体工商户,占全部商标侵权案件的64%(详见图表4),反映出个体工商户经营行为仍需规范、小商品市场需要整顿的现状。此类案件的被告经营规模小、工作人员少,知识产权意识较为淡薄,面对权利人的赔偿要求往往抵触情绪比较激烈。案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是个体工商户在经营活动中缺乏法律意识,在规模化商业维权的形势下引发大量商标侵权纠纷。(2)涉及知名企业与知名品牌较多。受理的商标民事案件中,涉及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哥伦比亚运动服装公司等国内外知名企业,“长城”、“华夏”、“Parker”、“美的”等国内外知名商标,体现了随着国内外市场进一步融合,国际知名企业和品牌不断拓展中国市场,市场主体对商标价值给予充分重视的特点,也表明国内市场主体规范经营行为、规避商标侵权风险的意识需要进一步强化。(3)出现侵害证明商标等新型商标侵权案件。受理两起江苏省盱眙龙虾协会起诉涉及证明商标“盱眙龙虾”的侵权案件,我院基于证明商标用以彰显商品或服务的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精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功能,在查明被告所售龙虾并非出自盱眙的基础上,认定被告侵权并承担赔偿责任。

  (三)不正当竞争案件

  1、概况。受理不正当竞争案件15件,较上一年度减少7件,减幅31.82%。其中串通投标、仿冒、侵害技术秘密、侵害经营秘密、虚假宣传、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案件各1件、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案件5件,其他不正当竞争案件4件(详见图表5)。审结16件,较上一年度减少6件,减幅27.27%。

  2、特点。(1)纠纷类型较为多样。涉及侵害商业秘密、串通投标、仿冒、虚假宣传等多类不正当竞争纠纷,反映了市场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的行为方式多样化。(2)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原告败诉率高。受理侵害商业秘密纠纷6件,原告仅有1件胜诉,败诉率高达83.3%,败诉率高的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的法律界定存在认识上的偏差以及疏于对商业秘密的规范管理、侵权证据的调查收集等。(3)出现新型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原告美芙诺公司诉被告湖南卫视等不正当竞争案件中,被告播出的涉案节目以所谓的实验方式对原、被告产品进行对比,称原告的产品伪劣。我院认为涉案节目虽表现为综艺娱乐节目,但实为推荐特定商品,可视为新型商业广告,比对结论缺乏事实和科学依据,侵害了原告的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

  (四)知识产权合同案件

  1、概况。受理知识产权合同案件81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6件,增幅24.6%。其中著作权合同案件52件,商标合同案件1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24件,技术合同案件4件(详见图表6)。审结65件,较上一年度增加5件,增幅8.33%。

  2、特点。(1)著作权合同案件显著增加,占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的比例趋高。受理著作权合同案件52件,较上一年度增加30%,占所有知识产权合同案件的64.2%。(2)特许经营合同案件收案平稳。受理特许经营合同案件24件,与上一年度持平。此类纠纷涉及行业广泛,并常常出现在餐饮娱乐、服装销售等日常领域,与普通市民的生活关系密切,审理中发现不少特许经营商业模式仍存在较多的约定不明确、运营不规范等现象。(3)商标合同、技术合同纠纷较少。受理商标合同案件1件,技术合同案件4件,类型分别为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和技术委托开发合同、技术秘密许可使用合同。

  (五)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1、概况。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50件,较上一年度减少1件,减幅1.96%。其中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6件,假冒注册商标罪10件,侵犯著作权罪3件,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1件(详见图表7)。审结60件,较上一年度增加12件,增幅25%。

  2、特点。(1)涉商标犯罪案件比例高,案发地多为农村、城乡结合部。受理的50件知识产权刑事案件中,涉商标犯罪案件(包括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假冒注册商标罪以及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47件,占全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94%,其中案发地在农村、城乡结合部的案件分别为8件和15件,占该类案件总数的48.9%。(2)犯罪分子主要以品牌价值高的商标为对象实施犯罪。商标犯罪侵害的对象多以公众熟知的国外品牌为主,如PRADA、CHANEL等品牌皮包、ROLEX等品牌手表以及“耐克”、“阿迪达斯”、“纽百伦”等品牌运动鞋。知名品牌具有较高的市场号召力且商品价值较大,实施此类犯罪的成本低、获利高,成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多发领域。(3)互联网成为知识产权刑事犯罪工具的情况突出。互联网作为一种便利、快捷的传播工具,使得利用互联网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频发,互联网正成为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多发地。受理涉网络的知产刑事案件8件,占知产刑事案件的16%。此类案件主要有两种类型,一是侵害商标权类犯罪,犯罪事实表现为通过网店出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二是侵害著作权类犯罪,受理的三起侵犯著作权罪案件均涉及互联网领域,犯罪事实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网络小说等下载到自己设立的网站或APP软件客户端进行转载,并通过登载广告获取收益,构成侵犯著作权罪。

  (六)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

  1、概况。受理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35 件,主要涉及侵害商标权、侵害著作权、确认不侵害商标权(详见图表8),审结23件。受理6件自贸区内发生的知产刑事案件,均已审结,其中5件为在上海外高桥国际商品市场销售假冒百达翡丽、劳力士、古驰等品牌手表、皮夹的刑事案件,1件为制造假冒“DDL”商标的缝纫机并出口阿联酋,在上海外高桥海关被扣引发的假冒注册商标刑事案件。

  2、特点。(1)“四涉”案件较多。受理知识产权涉外、涉港澳台民事案件7件,占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收案量的20%。其中有两起案件(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害企业名称权各1件)的原告均系美国企业,分别以中、美两国同为《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国为由,要求依据国际公约给予知识产权保护。(2)涉及知名企业、知名品牌案件多。知名企业有LG电子、宝洁公司、通用动力以及高尔夫行业的美国卡斯顿制造公司、内燃机行业的上海柴油机股份公司等。涉及的知名品牌主要有LG、百达翡丽、劳力士、古驰等。(3)商标侵权多发生在出口环节。商标侵权纠纷大部分发生在上海外高桥海关查扣出口产品环节,且以涉外定牌加工引起的纠纷为主。受理13件因出口商品涉嫌侵犯商标权被海关扣押引发的侵害商标权案件、3件确认不侵害商标权案件。(4)电商非自营商品涉嫌侵权情况突出。受理12件涉及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被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案件,其中著作权侵权案件7件、侵害商标权案件5件,均涉及“1号店”网络平台经营者的非自营商品。

  三、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建设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发挥审判职能,依法保障科技创新建设

  针对知识产权的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不同阶段的特点,以有效激励自主创新,加强创新成果转化,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为出发点,按照加强保护、分门别类、宽严适度的司法政策,公正、高效地审理每一起案件。

  1、妥善界定权属。明晰产权是知识产权保护的第一步。我院通过在案件审判过程中妥善界定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保护权利人利益。在原告上海赛金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等诉被告美国新基公司确认不侵害知识产权案件中,我院没有按照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与调解中心的裁决机械作出判决,而是根据案件事实,在充分听取原、被告的诉辩意见之后依法作出了相反的结论,以讼争域名由医药行业的通用名称组合而成,其发音与原告中文字号近似,原告有合理、正当理由注册、使用该域名,且无证据证明原告系恶意注册为由,认定原告在先注册的讼争域名并未侵犯被告在后注册的商标权,判决讼争域名归原告所有。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正确界定了知识产权权属,依法保护了民营高科技企业的合法权益。

  2、规范合同履行。知识产权的许可、转让系权利人使用其创新成果、获得经济利益的重要方式,相关合同需要规范履行,否则容易引发争议。在处理此类纠纷时,我院通过合理释明、依法裁判,规范和引导创新成果的流转和转化,推动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在原告上海玄霆公司诉被告上海时迈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案件中,在涉讼网络游戏已停止运营,无法直观查明游戏开发进度的情况下,以被告发布的游戏公告内容已表明涉案游戏开发完毕并向外部用户提供服务为由,认定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已成就,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著作权许可使用费。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揭示了在网络小说改编游戏的新商业模式中,著作权人对合同的签订、履行应注意的风险,对解决网络小说和网络游戏两大产业平台融合过程中产生的合同争议具有典型意义。

  3、加大保护力度。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切实保护权利人利益,从经济上打击和制裁侵权人。在被告人吴某侵犯商业秘密罪一案中,被害单位辉瑞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制药企业之一,另一被害单位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为自贸区内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的医药研发企业,被告人窃取被害单位基于开发新药而研发的技术信息后予以公开披露,其披露行为导致涉案技术信息丧失专利申请所需的新颖性,对制药公司而言,技术价值基本丧失殆尽。为此,我院以权利人因涉案技术秘密支出的研发成本为基础认定权利人损失共计260余万元,判决被告人犯侵害商业秘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4、规制权利滥用。制止知识产权权利滥用,正确处理保护知识产权和维护公众利益的关系,平衡权利人、使用者和社会公众之间的利益。在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案件中,我院认为被告在互联网金融业务上在先使用“拍拍贷”、“ppdai”标识,并经连续使用和宣传具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有权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不构成对原告在后注册的“”商标的侵犯,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原告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该案判决依法妥善处理了保障“四新”经济发展和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关系,充分发挥了司法裁判的引领和导向功能,实现了案件处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二)完善工作机制,提升司法服务保障水平

  1、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程序的衔接机制。为促进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与司法审判的衔接与配合,推动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的程序衔接规范,我院通过与公安、检察机关以及相关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召开座谈会等方式加强沟通、协调。针对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工作情况开展专题研讨,就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工作中的沟通协调机制、证据移送等操作规范及相关实体问题处理等达成共识,加强了刑事司法工作的规范性,有效促进了知识产权刑事司法水平的提升。

  2、健全司法公开机制。一是围绕法庭审理,做好司法公开。选择典型案件进行庭审网络及微博直播,法官在庭后与网民互动交流,并举行“我与司法零距离”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旁听案件审理,并在庭后进行深入交流。二是通过法律文书,深化司法公开。加强生效文书的上网公开工作,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将优秀的法律文书转化为案例评析材料。2014年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报刊上共发表案例评析等文章二十余篇,编写并公开出版两本知识产权案例集。三是依托网站平台,推进司法公开。通过浦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集审判信息公开、裁判文书公开、在线诉讼服务、典型案例及调研动态发布等为一体,满足中外当事人的各类司法需求,网站访问量已超过96.28万人。

  3、完善适法统一机制。一是梳理类案审理思路。在梳理各类知识产权要件事实和法律关系的基础上,由各有专长的资深法官总结多年审判经验,针对著作权侵权案件、商标侵权案件、侵害商业秘密案件、特许经营合同案件、知产刑事案件等五类案件的特点,整理、编写了类案审理规范,规范办案思路、统一法律适用。二是编写类案诉讼指引。编写并公开出版《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通过诉讼指引的编写,促进提升审判水平。

  (三)延伸司法职能,努力营造优质法治环境

  1、搭建协作平台。与自贸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以及海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机关等单位加强沟通,努力搭建知识产权保护的合作平台,建立信息沟通、宣传培育等多项工作机制,共同推进知识产权法治环境建设。与华东政法大学签署合作框架协议,提供知识产权教育实践基地,就学生修读实践类课程提供帮助和指导,华东政法大学为我院的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供智力支持和理论帮助。

  2、强化风险预警。针对在审判中发现的个别行政机关执法程序不规范、未切实履行调查固定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与违法行为不一致等问题,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规范执法程序、提升执法能力的司法建议,促进提高行政执法的规范性。针对重点领域的诉讼情况分类研究并进行诉讼态势分析,先后编辑并发放了《企业知识产权简明提示手册》、《商业秘密诉讼风险案例提示手册》和《特许经营合同纠纷风险提示手册》,对经营活动中易发生纠纷的情形进行了风险提示,帮助经营者防范知识产权创造、运用、管理和保护中的常见风险,推动科技创新工作的开展。

  3、加强司法宣传。合理规划,加强司法宣传的系统性和层次性。一是开展日常宣传。充分利用报纸、电视、新闻发布会等平台加强日常知识产权司法宣传工作。二是开展集中宣传。在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前后通过庭审直播、集中宣判、邀请旁听等开展集中宣传活动。三是开展专题宣传。针对部分中小企业忽视自主品牌建设的问题,与新区市场监管局联合开展“企业自主品牌的创建与保护”普法宣传,就如何培育和保护自主品牌进行深度解析。2014年度,《法制日报》、《新民晚报》、《上海法治报》、中国法院网、人民网等媒体共报道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相关内容58篇,开展庭审直播4次。通过多层次的司法宣传,扩大提高我院知识产权审判影响力,更好发挥知识产权审判对科技创新工作的规范、引领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