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说那些没有使用权的知识产权

  作者 | 蒋利玮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员,清华大学法学硕士

  近日学习知产力平台上汪泽老师专栏中的新近一文——《“商标权”与“商标专用权”有啥区别?》,汪老师将商标权界定为“注册人享有的直接支配注册商标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其中的支配包括占有、使用和处分(含转让、注销等)注册商标,排除他人干涉包括禁止他人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汪老师学识渊博,从事实务多年,理论实务相得益彰,历来为我等末学后进所尊崇,但上述界定似仍有补充说明的余地。以下笔者不揣浅陋,试作分析。

  商标权人在通常情形下有权使用商标,但并不必然有权使用商标。在特定的情形下,商标权人虽然享有商标权,有权排除他人使用商标,但是自己无权使用商标。不仅商标权如此,专利权、著作权均是如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原告以他人注册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侵犯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按照该规定,如果注册商标侵犯他人在先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侵害他人在先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权益①,则商标权人应当承担停止侵权的民事责任,实际上商标权人无权使用商标。当然,注册商标如果侵犯在先权利,在先权利人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③,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但是如果在先权利人超过5年的无效宣告期限,商标权将维持有效的状态,商标权人有权禁止他人使用该商标,但是由于侵犯在先权利自己无权使用该商标。即便商标被无效,在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的裁定生效之前④,商标权人被判决停止侵犯在先权利的民事判决生效之后,商标权人享有的商标权,也仅有排他权,而无使用权。

  在专利领域,针对基础专利作出的改进,获得专利权之后,改进专利的专利权人必须经过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许可才能实施其改进专利。当然,基础专利的专利权人意图实施改进专利也必须经过改进专利权人的许可。这也正是交叉许可交易得以产生的前提。

  在著作权领域,拍摄他人肖像的摄影师,是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包括肖像权人)发表、复制、发行该作品。但是摄影家要发表该作品必须经过肖像权人的许可。将文字作品改编成美术作品的画家对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但是未经原作者许可,画家只能将该美术作品用于个人学习和研究,不得发表、发行。

  从上述分析可见,商标专利注册成功,注册人未必有权使用商标专利;独立创作完成作品的著作权人也未必有权发表、发行其作品。 “知识产权就是‘专有权利’/‘排他权利’/‘禁止权’,也即禁止他人实施某种行为的权利,而与‘自用权’无关”⑤。

  之所以会产生这种有排他权,而无使用权的情形,其原因至少有两点:一、从历史沿革来看,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前,包括发明人、作者、市场经营者在内的所有人均有权自由使用特定的技术方案、作品和商标。因此,知识产权所要解决的问题并非是知识产权人有无权利使用知识产权,而是要排除知识产权人之外的其他人使用知识产权。也就是说知识产权是以排除他人使用的方式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而并非以授权使用的方式来保障知识产权人的利益。所谓的“使用权”在知识产权制度产生之前即已经存在。二、知识产权与物权领域中的排他性⑥不同,与债权领域中的相容性⑦更相近,即同一个知识产权客体上允许同时存在多个知识产权。例如一个美术作品,可以作为著作权的客体,也可以申请注册成为商标,或者外观设计专利。在多个知识产权的排他权交叉重合的情况下,使用权必然受到影响,自然会产生有排他权而无使用权的知识产权

  注释:

  ①有观点认为该条款中的在先权利仅指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不包括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权益,见杜颖《商标先使用权解读——<商标法>第59条第3款的理解与适用》,《中外法学》2014年第5期,第1368页注55。这种观点不符合司法解释的本意。“此类在先权利除条文中列举的外,还包括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装潢、域名以及其他在先权利,未予全部列举,实践中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把握”。见蒋志培、孔祥俊、夏君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载沈德咏主编《知识产权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132页。

  ②《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③《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④《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法定期限届满,当事人对商标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不申请复审或者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商标局的决定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复审决定、裁定生效。根据该规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只有在不起诉,或者起诉后被人民法院终身判决维持的,才能生效。

  ⑤王迁:《知识产权法教程(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第9页。

  ⑥物权的排他性,是指一物之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和一物之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

  ⑦债权相容性,是指债权不具有排他效力,即在同一标的上可同时并存数个债权。例如甲将房屋同时向乙、丙、丁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每一个合同上的交付房屋债权均是有效的,甲可以选择其一履行,对其他合同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对房屋的所有权只能有一个,无法共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