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拍贷”商标引争端 拍拍贷公司被判不侵权

  出处:中国标局

  近日,浦东法院民三庭审结的原告合肥伍伍壹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拍拍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经二审维持原判,最终驳回了原告诉请。

  原告受让的注册于2010年的“”、“qqdai”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为分期付款的贷款、金融贷款、金融服务等。被告关联公司自2007年起注册ppdai.com域名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平台,开始使用“”、 “”标识,并经多家电视台、报纸、杂志报道,在报道中也多次出现该标识。原告认为被告未经许可,在相同服务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害了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 被告使用含“拍拍贷”字样的企业名称,亦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在其网站及公司名称中使用“拍拍贷、PPDAI”字样。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首先,被告所使用的标识与原告商标近似。被告经营的拍拍贷网是民间借贷信息中介平台,其提供的服务属于类金融服务,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服务项目中的金融服务类似。原告注册商标由中文“拍拍贷”和字母“PPDAI”组成,“拍拍贷”、“PPDAI”属于臆造词,两者均具有显著性。被告在网站上使用的“”、“”、“拍拍贷”等标识,具有表明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故被告所使用标识与原告“”注册商标的组成要素基本相同,排列方式相同,两者属于近似标识。其次,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ppdai.com域名的注册时间为2007年4月,作为国内率先开展个人对个人的信用借贷业务的平台,拍拍贷网引起媒体的关注。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多家报纸、杂志已就拍拍贷网及业务模式进行大量报道。报道中通常将“拍拍贷”或“拍拍贷网”指称网站www.ppdai.com,当时拍拍贷网所使用的标识即为“”。“拍拍贷”、“ppdai”系臆造词,且上述中文和字的字面含义与拍拍贷网的业务模式相契合,标识具有较强的显著性。经过一年多的连续使用及媒体的频繁报道,在原告商标申请注册之前,“”、“拍拍贷”等标识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此后,随着拍拍贷网经营规模的扩张,上述标识的知名度得以持续提升。因此,被告公司承继了关联公司的业务,享有“”、“拍拍贷”等标识的在线使用权益,原告无权禁止被告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上述标识。最后,因被告突出使用“拍拍贷”并不侵害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根据《商标法》规定,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故对原告以被告突出使用“拍拍贷”字号侵害原告商标权为由,要求被告停止使用该企业名称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请。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本案现已生效。(浦东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