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名律师联名建议“广东应率先实施知识产权惩罚性赔偿”

作者:郭锐川

广东是知识产权案件较集中的省份,约占全国总数的25%,但在司法实践中由于法律及相关工作机制与形势发展不适应等因素,专利诉讼中常有“赢了官司、输了市场”的不合理问题。因此龚稼立(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提出了关于加大知识产权立法保护的建议,建议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等法律的修订中,较大幅度提高法定赔偿限额,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

这一建议引起了知识产权权利人、知识产权保护法律机构、中介代理机构以及创业者的深入关注。日前,更有上百名律师联名建议广东省可以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率先强力实施惩罚性赔偿

广东实施惩罚性赔偿内在需求与客观条件

广东是知识产权存量大省,截至2014年底,全省累计专利申请量和授权量占全国总量的16.8%,连续五年居全国第一;累计有效注册商标1314188件,约占全国的17.8%,连续20年居全国首位。这些知识产权如果不能有效保护,那就是成本,如果能有效保护,那就是资产,而侵权赔偿额越高,则资产价值越大。同时,广东省是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大省,且增速迅猛。2014年广东法院受理知识产权民事一审案件高达23900件,审结案件24662件,占全国1/4.案件数量居高不下,但法院人员编制有限,法官疲于奔命,以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为例,2015年人均结案238件,如果侵权行为不能有效遏制,案件将越来越多。而提高赔偿额,则是遏制侵权数量的有效手段。因此,广东省有提高赔偿额、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内在需求。

相关律师认为,广东等地法院探索运用证据披露、举证妨碍、优势证据等规则破解侵权损害赔偿难问题,取得了一些成效。

例如,在腾讯公司诉奇虎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根据优势证据规则,酌定判决被告赔偿原告500万元。这些成效,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因此,提高赔偿额、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广东省有丰富的经验。同时,广东还是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现在第二批试点法院的改革已启动,诸多改革有待破题。因此,广东省有提高赔偿额、实施惩罚性赔偿的客观条件。相关律师呼吁,提高赔偿额,实施惩罚性赔偿机制,让知识产权获得尊重和回报,让知识产权价值真正体现出来。

广东知识产权侵权审判现状

部分企业公开侵权反复侵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

深圳市政协委员、深圳市律师协会副会长、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主任张斌,安盾网创始人艾勇看到省高院院长龚稼立接受南方报业专访的相关报道之后,受到启发,于是他们与其他共同关注知识产权的专业人士想着,能否在广东率先实施专利诉讼的惩罚性赔偿制度。

张斌指出,在知识产权领域强力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来使得侵权人的侵权成本增高,可以有效阻却、遏制侵权行为,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惩罚侵权人的主观恶性,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侵权的再次发生,同时也必然极大地降低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压力;二来使得权利人在物质利益上、精神上都得到极大的补偿,从而鼓励大众创新、激发创新热情,有效地保护创新成果,促进自主创新活动的开展。

致力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安盾网创始人艾勇也是此次建议发起人。艾勇介绍,安盾网的案件数据显示,广东省近三年的外观专利侵权案件判赔数额一般在两万至八万元,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件判赔数额一般在两万元至十万元,发明专利侵权案件判赔数额一般在三万元至十五万元,商标侵权案件判赔一般在八千至五万元,著作权侵权案件判赔一般在五千元至三万元,从数据上来看该些判赔数额已经远高于全国平均水平,然而事实上判赔数额占比诉求数额仅在2 0 %至3 0 %之间,这还是建立在权利人在长期维权中迫于维权得不偿失后不得已降低到一个不足以弥补损失的诉求数额的前提上,所以,权利人产品市场与侵权市场增减一直以来并非此消彼长,而是齐头并进,甚至出现了部分地方和企业公开侵权、反复侵权、群体侵权、以侵权获利为荣的现象,严重地阻碍和冲击科技创新,这也是我省知识产权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的原因之一,惩罚性赔偿的引入可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惩罚和威慑侵权人,激励权利人创新。

相关建议发出后,半天时间已经获得超过千人支持。“当然,任何一项法律制度从理论探讨到付诸实践都是一个渐进的过程。”张斌认为,广东作为全国首批司法体制改革试点,且知识产权侵权现象更为集中、普遍,侵权的行为方式、类型、主观恶意程度更具有规律性和代表性,理应率先破题,对知识产权实行强保护,通过司法改善侵权现状,积极探索知识产权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积累实践经验,从而推进立法改革。

来源: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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