赛事花絮非新闻报道 侵犯录像制品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知识产权那点事

  日前,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案例: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利用其网站和PC客户端向公众提供“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而被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以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为由诉至法院,法院最终一审判决北京某科技公司赔偿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经济损失64万元及合理支出32400元。据悉,这是北京市法院系统对体育赛事电视节目的法律性质、侵权行为进行认定的首例判决。

  原告央视国际网络有限公司诉称,该公司经国际足联和中央电视台的授权,在中国境内独家享有通过信息网络转播中央电视台制作、播出的第20届国际足联世界杯足球赛电视节目的权利。在“2014巴西世界杯”比赛期间,该公司发现,北京某科技公司未经授权许可擅自通过其运营的网站以及自己研发的影视播放器电脑客户端软件,直接向公众提供近3950个“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视频的在线点播服务。同时在其网站首页设立了名为“2014世界杯”的专题页面,并对涉案电视节目视频进行推荐和展示。上述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依法独家享有的涉案电视节目视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北京某科技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400万元,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辩称:首先原告针对被告进行证据保全时并未取得中央电视台授权,因此原告不是合法的取证主体,没有权利提起本次诉讼;其次,世界杯赛事期间中国大陆地区所有的媒体都在播放世界杯新闻报道,被告也不例外,因此不可避免适当引用世界杯赛事为观众展示各种花絮,其行为只是一种新闻事实的报道;最后,原告针对被告官网和PC端播放器的公证取证内容重复,且被告的“世界杯剧场”栏目并非全部涉及“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不能认定被告播出的涉案电视节目视频数量是3950个。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在授权期限内自国际足联和央视处继受取得涉案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维权权利,系本案适格原告。被告北京某科技公司在赛事期间,节选涉案电视节目的内容,编辑、整理、制作成涉案短视频,利用其网站及视频播放器PC端软件提供涉案电视节目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并插入广告画面。公证视频显示被告视频播放器右侧窗口中的“世界杯剧场(3950)”项下73个子栏目,共计1663段涉案电视节目短视频能够完整播放,涵盖“2014巴西世界杯”全部64场赛事的进球画面及单场比赛的部分画面。

  法院认为,首先,涉案电视节目是通过技术手段在比赛现场的拍摄上融入解说、字幕、镜头回放或特写、配乐等内容,且经过信号传播至电视等终端设备上所展现的有伴音连续相关图像,可以被复制固定在载体上;同时,摄制者在拍摄过程中并非处于主导地位,其对于比赛进程的控制、拍摄内容的选择、解说内容的编排以及在机位设置、镜头选择、编导参与等方面,能够按照其意志做出的选择和表达非常有限,“2014巴西世界杯”赛事电视节目所体现的独创性,尚不足以达到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应当认定为录像制品。

  其次,被告既非媒体,也非涉案电视节目短视频内容的实际摄制者,且涉案电视节目短视频内容仅为单场赛事中的配以解说的进球画面和部分比赛画面,与时事新闻报道有较为明显的区别,同时录像制品也不适用我国《著作权法》关于时事新闻合理使用的规定,故法院认定涉案电视节目短视频并非时事新闻报道。

  最后,被告未经权利人授权许可,即通过该公司服务器,利用其网站和播放器PC客户端软件向公众提供1663段涉案电视节目短视频的在线播放服务,构成了对涉案电视节目录像制品的复制和信息网络传播,侵害了原告央视国际公司对涉案电视节目的录像制品所享有的独占信息网络传播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庭未表示是否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