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无形资产(知识产权)出资案例全程指引

  来源:律董会

  导读

  新三板挂牌企业中高新技术企业数量众多,以专利、著作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情形大量存在,相当部分企业存在无形资产出资方面的问题。在新三板项目操作过程中,券商、律师都会对无形资产出资进行详细核查,如存在问题,均会要求规范。与IPO不同之处,这种问题只要纠正,就可以在新三板挂牌;而公开发行上市,则视问题出资金额大小在纠正问题后经营满一段时间方可申请发行。

  一、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法律法规

  新《公司法》

  第27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五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股东或者发起人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二、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需是对公司经营起到重要作用,能产生一定收益的无形资产。一般来说,无形资产出资需经过评估、所有权转移几个程序。

  1.无形资产评估

  无形资产出资时应需要由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价值评估。评估一般首选“收益法”。收益法常用指标有收益额、收益期限和折现率。收益额是指由无形资产直接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收益期限是指无形资产具有的实现超额收益能力的时间。

  总体来说,用收益法进行评估只是一种预测,难免带有主观偏差。因此,如涉及无形资产出资的,保荐人在尽调时会对无形资产所涉及的收入部分进行调查,确保无形资产在评估的收益期限内实现了评估的收益价值。如需要,还会聘请具有证券及期货资格的评估机构重新复核当时的评估结果。

  2. 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对于无形资产出资,根据公司法,应办理财产转移手续,即需将无形资产所有权属由股东变更为公司。

  三、证监会在审核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时所关注的要点

  (一)无形资产产权归属的问题

  其中重点关注职务发明的问题。

  (二)无形资产的价值问题

  即是否存在高估、是否导致虚假出资。

  (三)无形资产出资的程序问题

  即是否经过评估,中介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四)无形资产占比的问题(针对新《公司法》实施前的出资行为)

  四、由无形资产出资导致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案

  (一)产权归属问题

  解决方案包括:

  1.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2. 超出期限的情况下,由公司无偿使用,需要补办产权转移手续并出具补充验资报告。

  3. 产权转移存在重大障碍的,应以等额货币补足出资。如遇增值,应按拟出资资产的现市值代替原始出资,应出资资产的增值部分归属公司。繁殖,如遇拟出资资产贬值,应按原定出资额出资,有关损失由有过错的股东承担。

  4. 职务发明问题。职务发明是比较容易引发纠纷的问题。一般的解决思路是,如果是公司用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项无形资产属于职务发明;如果是自然人股东以无形资产出资,就要设法证明该无形资产不属于职务发明。

  如果涉及职务发明,只能依会计差错以减资方式进行,减资公告后,注销无形资产(按照目前会计准则职务发明不是确认价值的),为弥补减资后对公司的影响,通常会采用等值货币再行增资至原来水平。

  (二)无形资产价值问题

  如果不存在产权问题,且价值评估手续完备的,则可能需要结合当时情况做具体分析,有时并不一定被认为出资不实。一般来说,在处理价值高估问题时,应在相关的董事会、股东会或交易文本中按以下口径说明比较好:发现技术未能发挥原来估计的作用,作价偏高,经重新评估,股东协商调低作价或者原股东补足作价偏高的部分,这样比较容易解释为价值评估或客观情况发生变化等方面的问题而非出资不实。

  一般的会计处理方式是: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没有价值或不适用于公司经营,由出资股东将账面余额用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回购,对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如果出资资产对公司经营非常必要,先将无形资产全部做减值处理,再由原出自股东将减值补足,计入资本公积。将不实摊销的部分再以等值货币或其他资产补足。

  小结:对于无形资产价值问题的弥补措施,主要包括置换和补足,如果是无形资产的评估值远超过资产的真实值,或者专利被覆盖,也可以采取全额计提减值准备的方式,使净资产保持持续真实。

  (三)无形资产出资程序问题

  1. 没有评估报告

  由保荐人核查,并就是否存在出资不实出具意见。在不存在恶意行为、不造成出资不实,或是通过评估复核等手段予以验证,或是价值已摊销完毕并转化为经营成果、对未来没有影响、不存在潜在风险的情况下,不会构成上市障碍。

  2. 验资报告存在瑕疵

  由发行人的会计师进行复核,说明出资真实足额、有效、完整;由保荐人和律师出具专业意见,说明出资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充实性。

  另外,北京市工商局规定出资可以没有验资报告,但是也有着严格的程序:①如果是货币出资,需要全部银行入账单和审计报告以确认公司收到出资;②如果是非货币性出资,则需要评估报告和审计报告,说白了这个审计报告有点验资报告的意味。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尽管没有验资报告,只要能取得入账单或者评估报告也是可以验证股东出资的真实性和充实性的。

  3. 中介机构没有相应资质

  执行上市业务的验资机构和评估机构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如果验资机构不具备相应资质,需要对其出具的报告进行复核。复核时掌握的标准如下:(1)申报期内的验资/评估需要复核,申报期外的可不复核。(2)资本项下的增资/出资行为需要复核,经营项下的可不复核。(3)涉及金额重大的需要复核,申报期外金额巨大的也需复核。(4)子公司非常重要的需要复核,一般子公司可不复核。

  4. 无形资产占比过高

  新《公司法》实施后成立的公司一般不存在这种问题,这种情况一般出现在新《公司法》实施以前,系历史遗留问题。

  出现这种情况,需要如实披露,承认有不规范且瑕疵的地方;

  说明无形资产是高新技术成果,并与发行人的主营业务高度相关,必要时需寻找相关的文件支持,如深圳市工商局、北京市工商局等对于无形资产出资都有一些相对比较灵活的政策。寻求工商等相关部门的认可。

  说明不存在出资不实的问题,不会对企业的后续经营及股东利益构成实质性影响。

  无形资产每年需要摊销,如果申报期无形资产余额比例已经低于20%,则属于历史问题一般不会成为障碍;

  如果历史遗留问题对发行构成持续性影响,建议还是以等额货币置换超标无形资产。

  五、股东以软件著作权出资

  1.《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关于权属确认的规定

  第七条软件著作权人可以向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软件登记机构办理登记。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

  第十条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使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合作开发的软件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协商一致行使;不能协商一致,又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第十一条接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的,其著作权由受托人享有。第十三条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所开发的软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对开发软件的自然人进行奖励:

  (一)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

  (二)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

  (三)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

  2.软件著作权出资瑕疵问题的解决方案

  股东对于拟用于出资的软件著作权是否拥有完整的权利,是软件著作权出资的首要问题。对于以软件著作权出资的,不仅应关注该软件著作权现状,同时还应关注该软件著作权历史形成的合法性、沿革过程中的规范性。股东以软件著作权出资,要求排除一切外部第三方对该出资权利提出诉求的情况,并且不存在侵占公司资金技术等的情况,股东对于拟出资的软件著作权应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权属。

  在实践中,股东用于出资的软件著作权如形成于其在公司任职期间,一般较难证明其不属于职务成果,在无法排除职务成果重大嫌疑的情况下,股东如以此软件著作权出资则存在重大瑕疵。

  根据《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软件登记机构发放的登记证明文件只是登记事项的初步证明。自然人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中任职期间针对本职工作中明确指定的开发目标所开发的软件,或者开发的软件是从事本职工作活动所预见的结果或者自然的结果,或者主要使用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所开发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软件,该软件著作权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

  针对上述瑕疵,可采取以下方法予以解决:

  (1)置换出资。置换出资是股东将先前存在瑕疵的出资部分更换形式,以其他方式进行重新出资,在一出一进之后,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充实性和真实性。

  (2)减资程序。通过减资方式夯实注册资本,是对历史出资时点出资不足的认可,通过在现在时点上进行减资以纠错。应采取定向减资的方式,即只减少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出资额。

  3.软件著作权出资瑕疵解决案例

  案例一:能龙教育(831529)

  公司增资时股东以软件著作权经评估后出资,但由于该软件著作权与公司的生产经营相关,不排除利用了公司的场地和办公设备甚至公司的相关技术成果,无法排除该项软件著作权属于职务成果的嫌疑,以此项软件著作权出资存在瑕疵,公司股东已经以变更出资方式,以现金出资对该部分出资予以补正,而前述软件著作权仍作为公司资产,此次出资的法律瑕疵问题已经解决。

  案例二:山水园林(831562)

  公司增资时股东以软件著作权经评估后出资,经该出资股东陈述,其用于出资的软件著作权所有的开发费用均由其自己承担,没有利用公司的资金、专用设备、未公开的专门信息等物质技术条件,系独立完成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出资之时,也经过了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评估作价。但为避免产生歧义,消除新三板挂牌的潜在瑕疵,该股东以货币资金置换无形资产出资。

  案例三:德毅科技(832170)

  2011年,公司股东以软件著作权经评估后出资。用于增资的软件著作权于2010年开发完成,开发期间,软件著作权人(即以该软件著作权出资的股东)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现有证据无法明确支持该股东享有完整的著作权,因此该软件著作权存在权属不清的瑕疵。为避免由于著作权权属不清而导致的出资瑕疵问题,公司于2014年召开股东会,决定减少以上述软件著作权评估作价缴纳的注册资本。之后,该股东将该软件著作权无偿赠予公司使用,并完成著作权登记。

  六、案例情况

  联合永道(430664)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700万元,出资资产存在减值迹象。

  今泰科技(430655)股东以四项专利出资3,600,900.00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蓝科泰达(430643)股东两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第一次用于出资的资产未评估,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且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第二次非专利技术出资1380万元,涉嫌出资不实。

  天健创新(430641)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45万元,非专利技术未经评估,且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微纳颗粒(430410)股东以专利出资147万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金日创(430247)无形资产出资瑕疵,被认定为职务成果。

  奥特美克(430245)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640万元,无法排除出资人职务成果的嫌疑。

  铜牛信息(430243)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形式进行股权激励,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且未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

  七、典型案例分析

  (一)今泰科技(430655)

  股东以四项专利出资3,600,900.00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解决方式:

  2013 年 3 月 20 日,股份公司召开 201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作出决议,同意股东苏东艺、苏本池、黄现章以现金3,600,900.00 元(其中:3,015,210.00元计入实收资本,585,690.00 元计入资本公积)置换 2009 年 10 月苏东艺以 4 项专利技术作价3,600,900.00元(其中:3,015,210.00 元计入实收资本,585,690.00元计入资本公积)用于增加注册资本的出资,并重新验资;鉴于 2009 年 10 月30 日的今泰有限股东会决议,苏东艺将上述作价增资后的专利技术出资中的153,775.71 元的出资转让给苏本池,同意苏东艺将上述作价增资后的专利技术出资中的90,456.30元的出资转让给黄现章,本次出资方式变更后,股东苏东艺、苏本池、黄现章的出资方式均变更为“货币”。

  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律师补充法律意见均解释,本次变更出资方式,仅是出于审慎性原则,为从根本上杜绝用作出资的无形资产被认定为职务发明之可能性而进行,是公司为完善治理架构,彻底解决可能的潜在纠纷并从根本上维护公司利益而采取的自我规范行为。变更出资方式后,原有四项专利技术仍然由公司继续持有并使用。

  (二)蓝科泰达(430643)

  股东两次以非专利技术出资,第一次用于出资的资产未评估,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且出资比例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第二次非专利技术出资1380万元,涉嫌出资不实。

  解决方式:

  1、第一次“PlusWellHA 容错软件”出资 20万元,律师补充法律意见书从出资人田道远工作经历角度解释该非专利技术不是职务发明,并根据田道远出具《关于出资无形资产不存在权利瑕疵的说明》,认为:“PlusWell HA 容错软件”已于2012年摊销完毕,不构成公司重大资产,故该等权属问题对本次挂牌转让不构成实质性法律障碍。另外,根据地方性法规的要求,解释出资比例及未评估的问题。

  2、第二次以非专利技术“PlusWell 虚拟备份系统”出资1380万元,直接履行减资程序。

  (三)微纳颗粒(430410)

  股东任中京以专利出资147万元,专利存在被认定为职务发明的可能性。

  解决方式:

  1、公开转让说明书从任中京具备研发专利“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用于出资的专利)的专业背景、研发该项专利并非执行公司交付的任务,研发过程中也并未利用公司的物质技术条件角度,论述了用于出资的专利不属于职务发明的范畴;另外详细分析了无形资产出资作价的合理性及依据,以及“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专利对公司业务发展的作用。

  2、任中京本人出具书面确认文件,确认其研发“颗粒粒度测试样品池”专利的行为不属于微纳颗粒交办的工作任务,也未利用微纳颗粒提供的任何物质条件。若因该项技术的权属问题而引发各种纠纷,则由其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为无形资产出资问题提供了两种主要解决方式,一为通过减资程序或进行货币置换,并合理解释;二是根据实际情况,充分论证无形资产出资真实、有效。

  此外,在上述案例中,以现金补足或减资方式处理之时间点大部分均在股份改制之前,也存在少部分在股改后处理无形资产出资的案例。从规范性角度出发,建议在股改前处理。

  (四)未评估中介机构也未提及存在程序瑕疵——慧翰股份(832245)

  公司2014年6月进行股改,履行了审计及验资程序,未进行评。律师认为慧翰股份已经按照《公司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聘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审计机构及验资机构,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分别进行了必要的审计及验资程序。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也未就评估程序缺失而提出反馈意见。类似的案例还有绿网天下(831084)、紫荆股份(832900)、星展测控(831244)。

  (五)未评估中介机构认为存在程序瑕疵——美佳新材(831053)

  公司2009年12月进行股改,履行了审计及验资程序,未进行评。律师认为未进行评估存在程序上的瑕疵。2013年5月,公司聘请天健国众联对公司截止整体变更基准日的净资产价值进行追溯评估。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对此程序瑕疵也未进行特别关注。类似案例还有微创光电(430198),公司股改时既未评估,也未进行审计,验资。后来在规范时予以补正。

  (六)未评估但中介机构认为不存在程序瑕疵——万通液压(830839)

  2014年3月,公司进行股改,未履行评估程序。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认为公司虽未进行股份公司设立的资产评估,但对股份公司设立及本次申请挂牌不构成实质性影响。股转公司在第三次反馈中提及“关于万通液压有限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时未履行评估手续对公司本次挂牌的影响问题。”律师在回复中认为“根据2014年3月1日起实施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等规定,工商部门对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已不再强制要求提交评估报告等类似文件。公司在变更登记时工商局亦未要求提供;公司经审计的净资产远大于公司的注册资本,股改前后注册资本保持不变,不存在股份公司上述净资产值低于注册资本的情况,亦不存在出资不实的情况;公司全体发起人股东对整体变更后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无异议。“类似的案例还有方元明(833076),律师在法律意见书中认为未评估不违反《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股转公司在反馈意见中也并未关注。

  八、双杰电气(300444)无形资产出资关注

  反馈意见:2002年发行人前身双杰配电设立时,赵志宏等6名自然人以非专利技术“单项接地故障检测系统”评估作价600万元出资。请发行人(1)进一步披露上述非专利技术的来源、是否属于职务成果,结合赵志宏等6名自然人的专业背景、研发过程及分工情况、2007年无形资产增资后又减资等情况说明不属于职务成果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各自然人享有技术权益比例的确定依据及真实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2)结合赵志宏等6名自然人的工作经历说明不属于职务成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赵志宏等6名自然人是否存在侵占其他公司财产的情形、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3)提供该非专利技术的评估报告,说明上述非专利技术评估时采取的评估方法,结合上述非专利技术的研发投入情况、产生效益情况说明评估为625.

  99万元的合理性和公允性,是否存在高评和虚增注册资本的情形;(4)说明非专利技术出资是否履行相应的审批或有关部门的认定程序、是否合法有效、增资后无形资产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遭受处罚的风险。

  请保荐机构和律师对上述事项进行核查,说明核查过程、提供相关依据并发表意见。(《反馈意见》一、重点问题3)

  一、非专利技术的来源,是否属于职务成果,不属于职务成果的真实性及合理性,各自然人享有技术权益比例的确定依据及真实性、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是否存在侵占其他公司财产的情形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时的资产评估报告、验资报告、工商登记资料、赵志宏等人签订的《技术开发协议》、“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技术说明、发行人出具的说明等文件,并对赵志宏等人进行了访谈,对合纵科技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访谈,并取得了相关的《询证函》。

  (一)非专利技术“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的研发背景

  根据发行人的说明,“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研发时,我国电力系统使用的是6-10kV中型点不接地系统,时有单相接地故障发生,发生单相接地故障后,对电力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极大的隐患。当故障发生时,主要靠巡线人员沿线寻找,由于配电线路是树枝状或环网状且路径较长,难于查找,特别是隐性故障或瞬时故障,有时根本无从查找,影响了系统的安全运行及供电可靠性。当时技术上较为成熟的产品为短路故障的检测系统,国内企业对于接地故障的检测都处于起步研究阶段,不同公司的产品在结构、原理及实现方式上均有不同。

  (二)非专利技术“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的来源及研发过程

  该非专利技术是赵志宏等人自主研发的。赵志宏、袁学恩等人在多年的工作中发现了该类产品的市场机遇,进行了大量的市场调研工作,并于2000年3月签署了技术开发协议着手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的开发。项目实施时,上述人员在北京市海淀区永泰东里小区租住一处三居室住房作为办公室,购买了电脑、打印机等办公设备,以及示波记录仪、焊接设备、万用表、信号发生器、直流电源、多功能试验台等简单生产、检验设备,完成样品试制,并委托中国电力科学研究院进行了产品完整的性能试验。项目从2000年开始进行市场调研,对市场同类产品市场需求进行客户走访,2000年下半年开始产品电气原理设计,自2001年进入实质研发阶段,进行了产品结构设计、产品试制、产品测试等工作,并最终在2002年研制成功,技术持有人共计投入资金约32万元,项目所需要的资金均为持有人自筹完成。

  (三)非专利技术“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不是职务成果

  在上述非专利技术研发的时期,双杰电气尚未成立,赵志宏等四名主要研发人员均在北京合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北京合纵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纵科技”)任职,其中赵志宏(任职期间:1999年3月-2001年7月)、许专(任职期间:2000年7月-2002年4月)在合纵科技任职的部门为销售部,袁学恩(任职期间:2000年3月-2001年1月)、陆金学(任职期间:2000年3月-2002年2月)在合纵科技任职的部门为技术部。赵志宏等人未接受合纵科技的委托研发该非专利技术,也未利用合纵科技的任何资源,是赵志宏等人利用非工作时间进行的。在研发过程中,赵志宏等人自行成立项目研究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研究,因此该非专利技术不属于职务成果。

  (四)该非专利技术不是职务成果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各自然人享有技术权益比例的确定依据及真实性、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发行人股东用以出资的非专利技术“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不是职务成果,其真实性及合理性如下:

  1.赵志宏等人具有相关专业背景

  该项非专利技术的持有人中赵志宏、袁学恩、许专、陆金学四人均为电力系统相关专业毕业,并拥有多年电力及相关行业从业经验。赵志兴、赵志浩并无电力行业相关背景,其成为技术共同持有人的原因为其与赵志宏为兄弟关系,协助其他研发人员进行工作并提供部分资金支持。赵志宏等人的专业背景情况如下:

  赵志宏,毕业于内蒙古工业大学工业自动化专业,拥有军工系统10年工业及控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并于1997年至1998年,公派日本三洋株式会社进修学习;赵志宏长期从事输配电设备、环网柜等产品的研究开发工作。

  袁学恩,毕业于浙江大学电气工程系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高级工程师。1988年至2001年在煤炭工业部规划设计总院工作,任电气设计室主任;拥有13年的电气设计经验。

  陆金学,毕业于重庆大学电气工程学院电机电器及其控制专业,大学毕业后一直从事电力系统以及配电设备的研究及技术开发工作。

  许专,毕业于长沙电力学院电力系统及其自动化专业,拥有5年发电厂运营工作经历,后一直从事电力系统配电设备的销售工作;了解配电行业市场需求,对包括故障指示器在内的配电设备的发展方向及市场定位有较为深刻的了解。

  2.分工情况

  根据个人专业背景和专长的不同,赵志宏等人对参与该技术研发的相关工作进行了分工,赵志兴、赵志浩协助陆金学进行市场调研工作,赵志宏、袁学恩、许专负责技术开发工作。

  3.该非专利技术的研发过程与2007年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研发过程不同

  赵志宏等人具有电力系统相关专业的背景,并且多年来一直从事电力及相关行业的工作,具备从事该技术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于赵志宏等人2007年用于出资的“固体绝缘环网柜系统技术”的研发工作是在其任职期间进行的,并且研发过程中利用了公司的资源,因此将其界定为个人发明成果存在瑕疵。而赵志宏等人在研究“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时,是赵志宏等人利用非工作时间进行的,未利用双杰配电或其他公司的资源,也未接受任何公司的委托,是赵志宏等人自主研发的成果。

  4.各自然人享有技术权益比例的确定依据

  2000年3月,赵志宏等人就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的研制开发及成果归属问题签署了《技术开发协议》,各技术持有人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及对该项目的贡献享有权益,其中赵志宏享有成果权益的27%,袁学恩享有成果权益的27%,赵志兴享有成果权益的15%,赵志浩享有成果权益的15%,陆金学享有成果权益的9%,许专享有成果权益的7%。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赵志宏等人具有电力系统相关专业的背景,并且多年来一直从事电力及相关行业的工作,具备从事该技术所需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该非专利技术是赵志宏等人利用非工作时间进行的,未利用双杰配电或其他公司的资源,也未接受任何公司的委托,是赵志宏等人自主研发的成果,该非专利技术不属于职务成果是真实的、合理的。2000年3月,赵志宏等人就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的研制开发及成果归属问题签署了协议。相关当事人对此均无异议,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二、关于赵志宏等6名自然人是否存在侵占其他公司财产、“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是否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的说明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发行人设立时与该项技术相关的协议、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出具的相关情况说明等资料及公司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公开披露的信息文件;查阅了“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的来源及有关背景资料,查阅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并参考了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分析报告》;发行人律师走访了发行人注册地法院、走访发行人董事、监事、高管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调查发行人及相关人员是否涉及诉讼、纠纷情况;并对赵志宏及合纵科技法定代表人进行了访谈。

  (一)赵志宏等人未接受合纵科技委托或者利用其资源进行研究

  在该非专利技术研发期间,赵志宏等人曾在合纵科技任职。其中赵志宏(任职期间:1999年3月-2001年7月)、许专(任职期间:2000年7月-2002年4月)在合纵科技任职的部门为销售部,袁学恩(任职期间:2000年3月-2001年1月)、陆金学(任职期间:2000年3月-2002年2月)在合纵科技任职的部门为技术部。但赵志宏等人并未接受合纵科技的委托研发该非专利技术,也未利用合纵科技的任何资源,是赵志宏等人利用非工作时间进行的。在研发过程中,赵志宏等人自行成立项目研究组,利用自有资金进行研究,因此该非专利技术不属于职务成果。

  (二)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及后续开发的自适应故障指示器发明专利申请不涉及侵权

  在合纵科技工作期间,袁学恩为“一种寻找单相接地故障的方法及探测器”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1109726.4,以下简称“专利9726”)的发明人之一,袁学恩主要进行了基础技术研究。针对公司的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及后续开发的自适应故障指示器发明专利申请是否涉及侵权,发行人聘请的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了《侵权分析报告》。该报告认为:公司的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及自适应故障指示器技术并没有落入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所拥有的“一种寻找单相接地故障的方法及探测器”发明专利范围之内,公司上述技术并不存在侵犯“专利9726”的专利权的可能性(注:2007年8月17日,合纵科技已将该专利技术转让给其子公司北京合纵实科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主要理由如下:

  1.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与没有落入“专利9726”权利要求1的范围内,具体体现为:

  “专利9726”权利要求1为保护一种寻找单相接地故障的方法,其包括下列技术特征:①在变电站的三相母线上接一三相电源,该电源的一端通过开关和电阻接地;②三相输电线路上挂设多个探测器;③利用接地故障相线对地电压变化作判据触发上述开关,使开关作一定次数的分合动作,在接地故障相线上产生一定次数的波动电流④该一定次数的波动电流驱动探测器动作。

  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与“专利9726”存在如下不同:①主要设备不同。“专利9726”主要利用的设备是一个一端接地的三相电源,接地端还装有开关和电阻;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主要利用的设备是一个信号源发生器。②接地故障指示器不同。“专利9726”的探测器是利用其监测到的一定次数的波动电流作为判断信号,公司的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中的接地故障指示器是利用其接收到的高频载波信号作为判断信号。③检测方法不同。“专利9726”采用了一定次数的波动电流驱动探测器动作的检测方法,公司的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是通过接收高频载波信号从而做出翻牌或发光显示进行检测。2.自适应故障指示器发明专利申请没有落入“专利9726”权利要求5范围内,具体体现为:

  “专利9726”权利要求5为保护一种探测器,其包括下列技术特征:①由阻抗变换器,整流滤波器,负载电路,微分电路,计数器及指示装置组成;②阻抗变换器固定在电力线路上,用于将波动的电流信号转换为波动的电压信号;③整流滤波器接在阻抗变换器的输出,将波动的电压信号变为直流电压,加在负载电阻上;④负载电阻的两端接微分电路,微分电路将直流电压转换为脉冲信号;⑤脉冲信号送入计数器,计数器的输出接指示装置。

  自适应故障指示器结构和工作原理如下:①包括传感器单元、取样单元、信号调理单元、控制单元、显示单元、故障信号输出单元和用于与系统总站相连的通讯单元;②传感器单元和取样单元与信号调理单元相连,传感器单元和取样单元将用户电路的强电信号转变为电流采集信号输出至信号调理单元;③信号调理单元与控制单元相连,信号调理单元将电流采集信号转换为用户线路的电压、电流和接地三种信号输出至控制单元;④控制单元与故障信号输出单元、显示单元和通讯单元相连,控制单元判断故障发生与否,以及故障类别,故障时间,故障信息的保存和复位,并分别输出故障显示信号至显示单元、输出故障控制信号至故障信号输出单元、输出故障信息数据至通讯单元;⑤故障信号输出单元输出全程翻牌信号至翻牌指示器,显示单元输出夜间发光指示信号至夜间发光装置,通讯单元将故障信息数据传送至系统总站。

  自适应故障指示器中没有设置“专利9726”权利要求5中公开的任何一个部件,并且其所检测的信号类别以及信号的处理方式与“专利9726”所保护的探测器也完全不同,因此,也不存在有等同的技术特征。

  2009年,公司在“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开发出来新一代故障指示器产品自适应故障指示器,并申请了发明专利且已被受理,专利受理号为:201010034094.6。

  (三)赵志宏等人和合纵科技对此事分别进行了说明

  根据赵志宏等非专利技术持有人出具的声明,赵志宏等人在合纵科技任职期间,未在本职工作中研究”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也未受合纵科技委托或利用其物质条件(包括资金、设备、零部件、原材料或者不向外公开的技术资料)研究上述非专根据合纵科技回复的《询证函》,合纵科技与上述人员在劳资、专利或技术、商业秘密等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四)相关事项已公告,未有人对该项技术的权属问题提出异议

  2009年2月18日,双杰电气股份正式在代办股份转让系统报价转让。《股份报价转让说明书》中对赵志宏等六人以“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进行出资的事项进行了披露。截至2012年11月19日,相关事项公告已超过两年,并未有人对该项技术的权属提出异议。

  (五)未有诉讼或者仲裁纠纷

  通过走访发行人注册地法院,走访赵志宏等六人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法院,根据相关工作人员的答复,截至2012年11月19日,赵志宏等人没有涉及因侵占他人财产情形的诉讼或者仲裁纠纷。

  综上所述,赵志宏等六名自然人不存在侵占其他公司财产的情形,“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六)结论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赵志宏等六名自然人未接受他人委托研发“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在研发过程中未利用他人的物质条件,不存在侵占其他公司财产的情形;在合纵科技工作期间,袁学恩进行了基础技术研究,为“一种寻找单相接地故障的方法及探测器”发明专利(专利号为ZL01109726.4)的发明人之一,此外根据北京双收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出具的《侵权分析报告》,“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不存在侵犯合纵科技“一种寻找单相接地故障的方法及探测器”的专利权的可能性,合纵科技也对此进行了说明,声明与赵志宏等人在劳资、专利或技术、商业秘密等事项不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不存在争议或潜在纠纷。

  三、关于“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评估方法和评估结果合理性和公允性的说明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的资产评估报告、发行人2003-2008年的财务报表、故障指示器的销售和采购及效益情况,并就相关事项向会计师进行了咨询。

  (一)评估方法说明

  2002年8月22日,北京欣诚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进行评估并出具了《资产评估报告》(京欣会评报字[2002]第037号)。根据《资产评估报告》,“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的评估方法为收益现值法。

  (二)关于评估结果合理性和公允性的说明

  1.有利于成立初期开拓业务

  发行人成立初期规模偏小,在资金、人员及技术等方面相对于同行业公司均存在较大差距,初始阶段公司只能作为国外配电设备的代理、经销商,在开拓自主产品方面存在明显不足。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技术投入到公司后,成为公司当时的技术优势和核心竞争力。

  2.丰富了公司的产品类型

  2002年以后,发行人在原有“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的基础上,先后开发出了SJ-1PD-F(G)架空型短路故障指示器、SJ-2PD-F(G)电缆型短路故障指示器、SJ-1PE-F(G)架空短路接地二合一故障指示器、SJ-2PE-F(G)电缆短路接地二合一故障指示器、超高压系统使用短路接地二合一故障指示器、全功能故障指示器以及SJ-2PE-M面板型故障指示器等多款产品,丰富了公司故障指示器的产品类型。

  3.该技术实现的效益情况

  “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作为一种非专利技术,主要用于生产故障指示器。公司设立初期,公司故障指示器主要用于对外销售;但由于公司成立初期规模较小,在品牌、市场推广等方面均不具有优势,结合公司相关人员在技术方面的专长,公司将发展方向定位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更高的环网柜、箱式变电站及高低压成套开关柜等产品,而故障指示器主要作为相关产品的配件一并销售,只有少部分故障指示器单独对外销售。

  发行人于2002年12月成立,成立时规模较小,没有品牌影响力,在市场拓展、产品推广等方面遇到了较大的困难,发行人发现故障指示器虽有空间,但发行人本身在市场销售方面并不具有优势。发行人根据自身的实际出发,决定利用自身技术优势加大对技术含量和产品附加值更高的环网柜、箱式变电站及高低压成套开关柜等产品的开发和销售,并实现了较好的收益,因此致使“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的收益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中的预期。同时,在双杰配电2008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该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0,对发行人改制后的资产价值不构成影响。

  综上,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在设立之初在市场拓展、产品推广等方面遇到了较大的困难,故障检测产品市场销售情况不好。发行人为了适应市场需求进行了产品方向的调整,致使“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的收益未达到《资产评估报告》(京欣会评报字[2002]第037号)中的预期。但上述情况在资产评估报告出具时、发行人设立前是无法预测到的,因此不存在高评、虚增。同时,在双杰配电2008年12月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之前,该非专利技术账面价值为0,对发行人改制后的资产价值不构成影响。

  四、关于非专利技术出资履行的审批程序及是否合法有效、增资后无形资产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是否构成重大违法行为、是否存在遭受处罚风险的说明

  发行人律师核查了双杰配电设立时的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赵志宏等人签订的《对外投资决议》等文件,并查阅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中关村科技园区条例》、《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函》。

  (一)非专利技术出资履行的程序

  2002年12月,赵志宏等六人以“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出资履行了以下法律程序:

  2002年8月13日,赵志宏等人签订《对外投资决议》,全体技术持有人一致同意由北京欣诚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资产进行评估,以评估结果作为对外投资的依据;

  2002年8月22日,北京欣诚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赵志兴、赵志浩、赵志宏、袁学恩、许专、陆金学单相故障接地检测系统非专利技术资产评估报告书》(京欣会评报字[2002]第037号),对“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进行了评估,确认评估价值为625.99万元;

  2002年11月7日,双杰电力、赵志宏、袁学恩、赵志兴、赵志浩、陆金学、许专等七名出资人一致作出决议,同意双杰电力以货币、自然人赵志宏、袁学恩、赵志兴、赵志浩、陆金学、许专以共同拥有的非专利技术及货币资金设立双杰配电。非专利技术经北京欣诚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确认评估值为625.99万元;

  2002年11月10日,双杰电力、赵志宏、袁学恩、赵志兴、赵志浩、陆金学、许专等七名出资人签署了《北京双杰配电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章程》,对各出资人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及作价等均有明确的约定;

  2002年11月19日,北京欣诚万达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开业登记验资报告书》((2002)京欣验字第112号),验证赵志宏等六人的出资已经足额到位;

  2002年12月13日,双杰配电取得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注册号为1101081518800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赵志宏等六人以非专利技术出资履行了相应的审批程序,程序合法有效。

  (二)首次出资时无形资产超过《公司法》规定的比例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遭受处罚风险

  发行人2002年设立时适用的《公司法》(1999年修订)第24条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根据《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规定:“鼓励投资者对园区内高新技术企业投资,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出资的总金额占注册资本(金)的比例最高可达60%,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0号)第十三条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设立公司和股份合作企业的,对其高新技术成果出资所占注册资本(金)和股权的比例不作限制,由出资人在企业章程中约定。企业注册资本(金)中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的,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经法定评估机构评估”,第十四条规定“出资人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应当出具高新技术成果说明书;该项高新技术成果应当由企业的全体出资人一致确认,并应当在章程中写明。经全体出资人确认的高新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注册资本(金)登记注册。”

  双杰配电是中关村科技园区内的新设企业。各自然人股东以非专利技术——“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作价出资系经全体股东一致认可的出资方式,双杰配电章程中关于各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及作价等均有明确的约定,符合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发行人办理注册登记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了技术说明书、资产评估报告书等法定资料,并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2012年11月1日,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确认函》,确认发行人2002年12月以非专利技术“单相接地故障检测系统”作价625.99万元人民币出资符合《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综上所述,发行人律师认为,发行人首次出资无形资产的比例虽然超过了《公司法》(1999年修订)规定的比例,但符合2000年5月16日颁布的《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关村科技园区高新技术企业注册登记改制改组工作的试点意见》、《中关村科技园区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因此不构成重大违法行为,不存在遭受处罚的风险,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不构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