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有效性的审查及诉讼的中止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通常会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因为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决定权在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以一旦被控侵权人启动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为专利法规定,在专利无效宣告启动后,专利委员会宣告决定作出前,法院一般应中止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诉讼的审理。

  诉讼中止,是指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因出现特殊情况,将已进行的诉讼程序暂时中止,待中止的原因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一种制度。《专利法》第45条规定,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我国的专利制度实行的是职权分离主义,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有效性的审查,法院负责专利侵权的司法审查,只有在专利行政诉讼中,法院对于专利权的有效性才有最终的决定权。

  因为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不进行实质审查,而发明专利虽然在授权时进行了实质审查,但是因一些主客观的原因,也可能将不符合授予条件的发明创造授予了专利,因此专利法司法解释规定了因专利有效性存在争议时的诉讼中止,一般情况下,只要被告在答辩期内向法院提出已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专利无效宣告审查的申请,法院应该中止诉讼,但一种不中止的情形即如果原告出具的专利权评价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法院可以不中止。

  虽然对专利的有效性进行判断并不属于审理侵犯专利权民事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的审理范围,但人民法院在审查当事人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时,可以依据当事人所提交的有关已经公开的技术文件,与涉案专利技术进行对比,并由此判断涉案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宣告无效的可能性,从而最终作出是否准许当事人中止审理的申请的决定。当然,这种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判断,只是作为人民法院决定是否中止审理的一种考量因素,对专利权的有效性并不发生根本影响。所以,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内提出的中止审理的申请,既不能一概不予支持,同样也不能一概予以准许。人民法院作出是否中止审理的决定,应当建立在对当事人所提出的对比文件是否会影响专利效力的可能性判断的基础上。

  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控侵权人通常会在诉讼过程中提起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因为专利权的有效性的决定权在于专利复审委员会,所以一旦被控侵权人启动了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则涉案专利的有效性将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因为专利法规定,在专利无效宣告启动后,专利委员会宣告决定作出前,法院一般应中止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侵权纠纷的诉讼的审理。

  由于我国专利制度设置的原因,对发明专利采取实质审查,而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则只进行形式审查,因此发明专利的稳定性相对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稳定性要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被告对原告据以起诉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在答辩期内提出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申请时,法院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第9条、第10条、第1 1条及《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5项的规定中止诉讼。而对于发明专利或者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维持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法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决定是否中止诉讼。

  来源:IPRdaily

  作者:王现辉 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 律师 高级合伙人 专利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