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 北京知产法院审委会全体委员首次开庭审理案件

  9月17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首次开庭审理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等商标行政纠纷一案,此案是全国首例由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的案件。

  案情简介

  一、案件基本情况

  案号:(2015)京知行初字第177号

  案由:商标行政纠纷

  (不服商标局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

  当事人:

  原告:安徽华源医药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华源公司)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

  第三人:嵊州市易心堂大药房有限公司(简称易心堂公司)

  第三人:上海健一网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简称健一网公司,原名上海华源大药房连锁经营有限公司)

  二、案件基本事实

  2013年1月4日,华源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1988470号“华源医药”及图商标(简称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由中文“华源医药”及图形构成,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类似群组为3509。

  2013年1月11日,健一网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2029147号“华源”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一由中文“华源”构成(详见附图),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类似群组为3509。

  2013年1月28日,易心堂公司向商标局提出第12108760号“华源”商标(简称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由中文“华源”构成,指定使用于国际分类第35类“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医疗用品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项目上,类似群组为3509。

  针对华源公司的注册申请,商标局于2014年4月21日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补送使用证据通知书》,要求华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申请商标的使用证据。华源公司在商标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2014年10月23日,商标局针对华源公司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主要内容为:申请商标与在同一天于类似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一、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且均未使用。因此,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要求各方当事人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自行协商,保留一方的申请,并将书面协议报送商标局。在规定的期限内未提交书面协议或协议无效的,视为协商不成,商标局将另行通知各方以抽签方式确定一个申请人。

  华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被告作出的《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并判令被告重新作出决定。华源公司的主要诉讼理由为:申请商标的申请时间早于引证商标一、二的申请时间,商标局作出《商标注册同日申请协商通知书》所依据的《关于申请注册新增零售或批发服务商标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第四条中,将2013年1月1日至1月31日期间在相同或类似新增服务项目上提出的注册申请均“视为同一天”的过渡期的规定,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对《新增服务商标的通知》的合法性进行一并审查。

  庭审结束后,北京知产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宋鱼水副院长通报审判委员会全体委员直接公开开庭审理案件相关情况,陈锦川副院长现场回答媒体记者提问。

  一、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相关背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等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审判委员会是人民法院的最高审判组织,不仅具有总结审判经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重大事项的宏观指导职能,而且在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中央及上级法院对加强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充分发挥审判委员会的作用,实现由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目标和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为司法改革先行者和探索者,积极践行中央和上级法院关于司法改革的要求,改变以往审判委员会以听取汇报为主的审判权行使方式,而是由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在探索符合知识产权审判规律的审判权运行机制方面做出了大胆创新和有益尝试。

  今天审委会审理的案件,系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我国法院审理的首例涉及国家部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问题的案件,具有很强的典型性;且该案的处理涉及知识产权法、行政法中的一系列复杂法律问题,其处理结果将对此后同类案件的处理具有重大影响,为此该案法律适用问题由北京知产法院审判委员会审理。以该案的审理为契机,北京知产法院对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与合议庭的关系、审判委员会直接开庭审理案件的相关程序等方面做出了实践探索

  二、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实践探索

  (一)明确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

  按照改革纲要的要求,审判委员会审理的案件主要有两类:一是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二是对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案件的审理。司法实践中审判委员会主要审理的是第一类案件,在审理极少数法律规定情形和涉及国家外交、安全和社会稳定的重大、复杂案件的程序可参照合议庭开庭审理案件程序进行。

  (二)确定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审判权限划分

  根据相关规定,合议庭与审判委员会作为法院内部两种不同的审判组织,其行使审判权的职责分工不同,具有不同的审判功能定位,都应在各自的审判权限范围内行使审判权。北京知产法院对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行使的权责范围进行了明确划分,绝大多数案件均由合议庭审理裁判,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范围受到严格限缩,对于极少数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以及合议庭难以作出裁决的案件,合议庭在依程序报告审判委员会后,审判委员会根据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对案件进行直接审理。审判委员会审理案件的方式包括书面审理与开庭审理两种方式。

  审判委员会对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问题作出决定后,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反馈给合议庭。合议庭应当服从审判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但对案件中涉及的其他事实与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作出裁判,真正实现“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

  (三)规范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的程序

  北京知产法院审判委员会在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的审理程序中的实践探索主要有:

  1、法律适用问题的报告程序。合议庭认为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应当向审判委员会予以报告并说明理由。

  2、庭前告知程序。审判委员会决定对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的,应由合议庭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拟审理案件的范围、审判委员会名单,当事人有权在规定期限内向审判委员会提交相关法律意见等,当事人有权申请审判委员会委员回避。

  3、书面审理程序。审判委员会收到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后,可以结合合议庭已查明的事实,对案件中的特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决定,并将该决定及时反馈给合议庭。

  4、开庭审理程序。审判委员会根据当事人所提交的相关材料,决定对前述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开庭审理的,应由合议庭提前告知各方当事人开庭日期(提前的期限视案件情况而定)。合议庭应于开庭前及时向审判委员会报告已查明的案件事实,并报送相关材料供审判委员会查阅。

  审判委员会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为保障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分别对同一案件先后行使审判权程序上的有效衔接,可以在庭审过程中设置如下程序:由法官助理向审判委员会总结、汇报合议庭已查明的相关案件事实,并由审判委员会主持人(院长)明确告知当事人审判委员会现仅就案件中的某一特定法律适用问题进行审理,其他事实与法律问题仍由合议庭决定。各方当事人在庭审陈述过程中,审判委员会委员有权随时打断当事人的陈述,并有权随时进行追问,以激发各方当事人在观点交锋中充分表达其意见,充分发挥口头辩论对书面审查的补充、验证和释疑作用,为审判委员会庭后作出决定提供更直观、更充分的案件信息。

  三、审判委员会制度改革的意义

  一是保障当事人诉权,体现程序正义。审判委员会对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中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直接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陈述,既充分保障了当事人的诉权,体现了程序正义的要求,又能够保障审判委员会在直接审理充分听取各方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就相关法律适用问题作出决定。

  二是直接审理原则的具体体现,符合司法权运行规律要求。审判委员会直接审理案件突出了审判在诉讼制度中的中心地位,坚持去行政化的指导思想,对中央司法改革精神予以具体落实。

  三是保证案件质量,确保公正审理。审判委员会委员大都是具有多年知识产权审判经验的资深法官,由审委会委员共同对疑难、复杂、重大的案件所涉及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直接审理可以充分发挥集体的智慧和力量,对案件进行更客观、理性的分析,避免合议庭在事实认定和适用法律问题上的局限性。同时,有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在一定程度上保证在法院管辖范围内司法实践的统一,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