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

  案件回放

  陈某是一家销售电热管等生活用品的个体工商户,2013年其收到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传票,指控其侵犯林某拥有的一项专利号为zl*******.6、名称为“电热管”的外观设计专利。

  广东专利律师负责本案,通过案情研究、检索分析,发现原告的专利权不稳定,与现有设计的多款电热管区别很小,而且区别点对整体视觉效果不具有显著影响。本案代理人提交了多个对比设计做现有设计抗辩,同时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请求的理由是《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2014年7月,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了宣告本案专利权全部无效的决定。原告林某被迫撤回起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第六十二条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四条被诉侵权设计与一个现有设计相同或者无实质性差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人实施的设计属于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现有设计。

  专利律师点评

  本案是关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纠纷。对于电热管类产品,通常包括上部的接线套和下部的加热管两个组成部分,是该类产品的常规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多款电热管的区别主要是上部接线套的形状,对比设计是中部宽两头窄的类似长方体形状。而外观设计专利是长方体的形状,属于该类产品更为常规的设计形式,区别点在外观设计图片中占的比例较小,不会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的影响。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不具有明显区别,涉案专利相对于对比设计不符合《专利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