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秘密原告胜诉率低的对策和建议

    来源:知了网专利申请平台

    商业秘密纠纷原告胜诉率如此之低,既与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设计及自身的局限性等客观因素有关,也与当事人法律意识及诉讼能力较低等主观因素有关。那么,针对商业秘密原告胜诉率低这一情况,应该采取哪些相应的对策呢?

    自2002年至2011年8月底,浦东法院共受理侵害商业秘密案件62件,审结58件。其中,判决24件、裁定撤诉26件、调解4件、按撤诉处理2件、移送2件。判决结案的24件案件中,原告诉请得到全部支持的仅有1件,部分支持的9件,全部驳回的14件。而原告撤诉的26起案件中,8件因原告预见到可能败诉而撤诉。

    商业秘密纠纷原告胜诉率如此之低,既与商业秘密法律制度设计及自身的局限性等客观因素有关,也与当事人法律意识及诉讼能力较低等主观因素有关。那么,针对商业秘密原告胜诉率低这一情况,应该采取哪些相应的对策呢?

    (一)就企业而言

    1.结合实际,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划

    按照法律规定,将符合商业秘密特性的信息设计保密制度,而对于容易被竞争对手通过“反向工程”解密的技术方案,则通过申请专利的方式进行保护;甄别有价值的信息,对已经为同行所公知或根本无任何经济价值的信息则无需作为商业秘密来保护,以免增加成本稀释了对真正有价值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力度。

    2.建章立制,制定并落实保密措施

    一是区分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载体,不仅对载体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也要防止载体上的信息被员工轻易复制带走;

    二是商业秘密进行分类,统一管理。根据商业秘密的重要程度分成不同级别,如绝密级、机密级和秘密级,并制定相应的规章和制度;对每个密级的商业秘密严格规定不同层次、不同级别员工的接触权限、解密流程和审查级别;将保密文件上锁,建立保密文件的管理负责人制度;对接触保密文件的人员进行登记、管理,甚至设置必要的屏幕监视系统。

    三是在信息载体上合理选择使用网络或传统信息媒介。对一些重要信息有选择的使用传统纸质媒介,以便于在出现纠纷时便于举证;以设置软件程序和限制访问权限等方式规范互联网或内部局域网的使用。

    3.澄清认识,合理预测商业秘密侵权诉讼风险

    中国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发展较晚,从制度设计到司法实践都与美国等国家存在不小的差别。不少企业以美国等发达国家保护商业秘密的力度来要求我国的司法,既缺乏理论依据,也缺乏现实可能。对此,企业应当澄清认识,根据自己能够提供的证据情况合理预测诉讼的风险。此外,除了防止他人侵权外,也要避免自己侵权,尤其是在使用跳槽员工带来的技术时,要审慎,避免因疏忽或法律意识的淡薄而侵犯他人的商业秘密。

    (二)就法院而言

    1、通过诉讼小册子等加强释明和指导

    鉴于商业秘密案件的专业性和复杂性,以及当前该类诉讼代理人的能力与水平的局限性,商业秘密案件审理中法院经常要向原告反复释明,以使原告清楚该类案件应提供哪些证据及如何举证,这一方面影响了案件审理的进程,另一方面也易引起被告的不满。通过编写诉讼小册子并向当事人发放,一方面可以减轻法院个案释明的部分负担,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让当事人提前确立合理的预期,便于诉讼的顺利进行。

    2、通过完善防止二次泄密制度让原告放心举证

    (1)庭前释明相关保密事项;(2)要求诉讼参与人签署保密承诺书,明确告知诉讼参与人保密义务及违反保密义务的法律后果;(3)加强审判人员守密教育,将案件知情人员限制在最小范围内;(4)适用逐步及有限的证据交换规则,根据诉讼进展的不同程度要求原告进行相应程度的举证;(5)判决书隐去对秘密点的详尽描述,用笼统的语言来表述,以防止二次泄密。

    3、通过司法建议书指导企业完善商业秘密保护

    法院对于在审理商业秘密案件过程中发现的企业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存在的重大漏洞和普遍问题,应及时向涉案企业和相关主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书,指导涉案企业建立完善的商业秘密保护体系,准确甄别有经济价值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设计好保护方式,实施多角度的保密措施。

    4、通过典型案例、授课等形式提高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意识

    一是建立典型案例制度。对个案涉及的新型、疑难问题进行深入挖掘,对类案反映的规律问题进行及时总结,争取“裁判一案,影响一片”,“总结一类,规制一行”。二是开展以案论法,专题讲课等活动,借此加强企业的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并提高诉讼参与能力。

    (注:本文节选自《商业秘密案件原告胜诉率低的成因分析及对策建议》,来源:浦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作者:浦东法院徐飞  郭杰  叶菊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