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标转让和商标申请同时进行的效力影响问题(时间是否来得及)

  来源:中国标局

  作者:高锦荣,万文知识产权员工,专利(知识产权)观察员、代理人、狂热爱好者,钛媒体、艾瑞、sohu自媒体、IPRdaily等专栏写作者;微信:aogo66

  近日,有朋友向老高咨询如下问题

  有A公司,拥有X商标。

  现B公司想申请近似于X的Y商标。

  如果B公司在申请Y商标的同时与A公司进行X商标的转让(目的是让Y商标顺利通过审核)。两套材料一起提交,由于转让手续花费时间有5-6个月,则商标局在审查Y商标时,是否可以认为X商标为B公司的准商标,而通过Y商标的审核?

  即转让已经开始但未生效,是不是不影响Y商标的审核通过?

  看似简单的问题(比较绕),实践中却有很多商标持有人和申请人理不清楚,今特意整理了一份简单的答案,供大家参考。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在X商标没有核准转让完成前,权利仍然属于原申请人(也就是A公司)。没核准转让的情况下肯定会对B公司申请的Y商标的审核通过有影响(作为引证商标驳回Y商标)

  详看上述问题,实由两个问题组成,1、商标申请;2、商标转让。

  1

  新申请商标: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也就是说,有他人注册的在先近似商标,后注册商标是会被驳回申请的。

  上述问题中,X商标属于A公司,B公司想申请与X商标近似的Y商标。那么按照商标审查程序,如果商标审查员认定Y商标与X商标属于近似商标,后申请的Y商标就会被驳回。

  有情况:因为A与B两公司已经达成转让协议,并且提交商标转让申请,如果X商标转让在新申请的Y商标审查之前,已经被核准转让。那么Y商标的申请也就可以顺利通过初审(没有其他近似商标的前提),进入公告期(三个月)。

  审查时间法律规定:《商标法》第二十八条 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九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本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初步审定公告。

  《商标法》对商标准让并没有明确审限时间

  日常工作总结,申请与转让的办理周期差不多。实际经验中,转让审查很多时候略慢于新申请的审查(新申请有法律规定的审限时间表,转让没有嘛)。

  2

  商标转让: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也就是说:X商标转让完成前,该商标仍归原申请人(也就是A公司)所有。所以,近似商标(B公司申请的Y商标与在先X商标)所属不同申请人(A与B两个不同申请人)的情况下会产生冲突。也就是Y商标被驳回。

  当然,Y商标驳回的情况下,如果X商标的转让申请已经提交并在审查中。那么针对Y商标的驳回可以向商评委提出驳回复审申请,驳回复审(审限时间为9+3个月)。可以争取转让审查核准时间,以便顺利注册Y商标。

  一般情况下,在驳回复审裁定前,转让审查可以完成(只要X商标转让材料正确无误),B公司拿到了X商标的转让核准证明。这时候,因为X商标和Y商标已经属于同一个商标申请人B公司,B公司后申请的Y商标驳回复审,就可以顺利通过审查,进入公告期。公告期结束无人异议,就可以拿到注册商标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