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节目名称该如何法律保护?

  来源:IPRdaily

  作者:张季 湖南思博达律师事务所

  近年来,随着电视综艺娱乐节目的兴起,各地电视节目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同质化竞争。雷同的电视节目名称充斥着银屏,有《爸爸去哪儿》、《爸爸回来了》、《爸爸请回答》的“爸爸”系列;有《花儿与少年》、《花样姐姐》、《花样年华》的“花样”系列等等。那么,从法律角度看,雷同的电视节目名称之间是否存在侵权问题,或者说如何保护电视节目的名称呢?

  一、电视节目名称的法律属性

  从电视节目的形式和内容上看,可归于《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或录像制品的范畴。电视节目的法律性质为《著作权法》所界定的作品。因此,电视节目名称的法律实质是作品名称

  区别于其他作品名称,电视节目名称有其鲜明特点:其一,传播速度快。电视节目名称随着节目及其宣传广告被电视台播放,能快速传播,短时间就能受到广泛知晓;其二、受众覆盖率广。在家家都有电视以及卫星电视普及的今天,电视节目名称在全国范围内被知晓并非难事;其三;强化受众被动记忆。在电视节目的播出中,节目名称往往不断的重复播放或固定于电视画面中,加之电视受众的被动性,电视节目名称较其他作品名称更能强化观众对其的记忆。电视节目名称具有的上述三个特点,使得电视节目名称较其他作品名称更能引起受众的关注,也使得电视节目名称潜在着一定的商业价值。

  二、电视节目名称的商标法保护

  (一)、电视节目名称能否获得《商标法》保护

  在实践中,电视台为了保护自己的电视节目名称,防止他人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节目名称,将电视节目名称申请商标注册。这一保护方式的依据在于《商标法》第四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电视台制作电视节目和播出电视节目从商业的角度讲是其向观众提供的一项服务。《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表》中也将“电视节目制作”和“电视播放”纳入了商标注册指定保护的服务项目中。因此,根据《商标法》的上述规定,电视台将电视节目名称申请注册成商标,即可获得该节目名称在电视节目制作服务和电视播出服务上的商标专用权。

  然而,笔者认为在“电视节目制作”和“电视播放”服务项目上将电视节目名称申请注册商标并不能到达阻止其它电视台在电视节目中使用相同或近似节目名称的目的,原因如下:

  1、电视节目名称与商标分属不同领域,各自发挥不同的功能。电视节目名称的实质是作品名称,其功能在于识别不同的电视作品;商标存在于商业领域,其基础功能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电视节目虽然可视为一种特殊的商品,但其作品的属性显然大于传统意义上的商品属性。因此,电视节目并没有纳入《商标注册用商品及服务国际分类表》中,无法通过申请注册商标获得商标专用权。

  2、电视节目名称的使用不是商标性使用。在商标侵权认定中,被控侵权行为属于商标性使用是侵权成立的必要条件。为了传播和识别,电视节目必须冠以体现节目特点的节目名称,显然这一行为与商标使用无关,既然没有商标性使用的基础,商标侵权也就无从谈起。

  3、“电视节目制作”和“电视播放”服务与电视节目本身无关。“电视节目制作”和“电视播放”的确是一项商业服务,在这两项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保护的是制作服务和播放服务,与制作和播放内容即电视节目无关,同一个电视节目制作公司或者电视播放单位可以制作或播放多部不同名称的电视节目作品。因此,在这两项服务上申请注册商标并不能阻止他人作为电视节目名称使用。

  (二)、电视节目名称商标化保护的意义

  虽然不能通过商标注册阻止他人在电视节目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节目名称,但从电视节目品牌商业运作的角度看,电视节目名称商标化保护仍具有重大意义。以电视节目《超级女声》为例,在《超级女声》播出后,全国大约有120多个单位和个人在30多种商品和服务类别上申请注册了“超级女声”商标,这些注册人中有注册商标自己使用的,更多的则是以投机为目的,将商标注册后择机高价转让或许可使用。无论哪种商标注册人,都是利用商标注册程序实现将知名电视节目名称的影响力运用于商业领域以期盈利的目的。因此,与其让他人借用电视节目的影响力,不如电视台主动进行商标化保护,将电视节目名称文字转变为各个领域的注册商标,获得最大范围的垄断使用。

  三、电视节目名称的著作权法保护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只有作品才能成为该法保护的对象。电视节目名称是否是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的定义采取的是例举式立法方式,在《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的9大类作品中,并未将电视节目名称明确列入作品的范围。同时,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条又规定:著作权法所称的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故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除具有独创性外,还要能独立表达意见、知识、思想、感情等内容,使广大受众从中了解一定的讯息,并不是文字的简单相加和组合。而电视节目的名称,一般为短句或词语的组合,如《我爱记歌词》为一个短句,《超级女声》为词语组合。这样简短几个字的栏目名称,很难被认为为作品。我国《著作权法》实施以来的司法实践中,鲜有将电视节目的名称纳入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但是,如果电视节目名称的荧幕表现形式经过设计后,有自己的背景图案、独特的标志或独创的美术文字,这时可以将设计包装后的电视节目名称整体视觉形象以美术作品的方式得到著作权保护的。如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在《超级女声》栏目运作中,创作并使用了“超级女声”字样及图形,在该字样及图形中,文字以特殊的书写方法表现,在文字的周围则以特殊的图案加以修饰,整体形成一个具有独创性及审美意义的平面组合。2005年12月29日湖南省版权局对这一“超级女声”图形颁发了作品版权登记证,从版权的角度对电视节目名称的艺术表现形式予以保护。

  四、电视节目名称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一)、直接竞争领域的保护

  在电影《人在囧途》诉电影《人再囧途之泰囧》侵犯知名作品特有名称权一案中,法院认为,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在先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将其电影名称由《泰囧》变更为《人再囧途之泰囧》,主观上有攀附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已有商誉的意图,同时还多次公开表达《人再囧途之泰囧》是《人在囧途》的“升级版”等观点,造成相关公众对两部电影产生混淆误认。据此判定被告不当地利用原告电影《人在囧途》在先获得的商誉,损害了原告基于《人在囧途》的成功所拥有的竞争利益,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上述案件虽不是发生在电视领域,但电影名称与电视节目名称颇为类似,均属于作品名称,具有一定的可比性。通过该案,我们可推导出知名电视节目的名称是可以被认定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从而禁止他人恶意使用相同或近似的电视节目名称。但需要注意的是,在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电视节目名称时需满足四个条件,I其一、主张权利的电视节目名称必须使用在先;其二、主张权利的电视节目必须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其三;节目名称必须具有一定的显著性;其四、被控行为必须足以造成和知名电视节目及其制作、播出单位相混淆。

  (二)、间接竞争领域的保护

  有一种侵犯电视节目名称的行为发生在电视领域之外,这便是擅自将知名电视节目名称商业化使用,利用知名电视节目的影响力不正当的谋取商业利益。这种行为虽然发生在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主体之间,但由于行为人的不诚信行为让相关公众产生误认,获取了原本应属于电视节目所有人的利益,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超级女声》诉“超级女声”卫生巾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便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在间接竞争领域保护电视节目名称商品化权一次成功尝试。

  《超级女声》是湖南电视台在2003-2006年间举办的大众歌手选秀电视节目。经过数年的播出《超级女声》在全国及世界范围内享有很高的知名度。2005年起,广东某公司在其生产销售的卫生巾商品上使用未注册的“超级女声”商标。2007年,湖南电视台等单位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美洁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停止侵权。法院经过审理认为,电视节目“超级女声”品牌是原告获取经济利益的重要资源,原告对于这种利益享有排他权,其禁止他人未经同意而为商业目的使用“超级女声”品牌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被告美洁公司停止不正当竞争的侵权行为并赔偿经济损失。

  综上所述,对电视节目名称的法律保护可以寻求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每部法律都有其独特的保护视角。总的来说,商标法和版权权趋于事先的主动保护,反不正当竞争法则侧重对事后侵权的救济。

  回来文章开头提出的问题,如何保护电视节目名称,如何避免雷同的节目名称,除了从法律角度出发,也许还需要在如何避免节目同质化竞争和提高节目及节目名称的创新性上花点功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