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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冬夏两用多功能床垫”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案
本报讯 一起历时两年的专利侵权案日前终于尘埃落定。安徽华阳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被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向环湖实业有限公司道歉并赔偿5万元。
2000年3月,环湖公司向华阳公司发函,称对方生产的一款床垫侵犯了环湖公司两项专利权,要求对方停止侵权行为。然而,华阳公司的股东杨先生认为环湖公司侵犯了其床垫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于2001年1月向省专利管理局提起调处请求。2001年6月14日,省专利管理局作出处理决定,认定环湖公司生产的“环湖”牌冷暖床垫侵犯了杨先生的设计专利权。
在省专利管理局作出上述处理决定前的2001年6月11日,环湖公司已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诉状,认为华阳公司侵犯其“冬夏两用多功能床垫”实用新型专利,请求法院判令华阳公司停止侵权,略偿损失30万元。在收到省专利管理局2001年6月14日作出的处理决定后也表示不服,于2001年7月19日向合肥中院提起行政诉讼。
就在这一连环官司是非未辨时,华阳公司的股东杨先生通过媒体发布了省专利管理局6月14日作出的决定。此后不久,合肥中院就环湖诉华阳侵权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华阳公司不正当竞争,构成侵权。华阳公司不服,上诉至省高院。日前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华阳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停止侵权行为,向环湖公司道歉,同时赔偿给环湖公司5万元。
二、“棉花画”专利侵权案
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的萨马兰奇,曾收到来自中国的一份精美丝棉画《萨翁肖像》,该画出自安徽马鞍山市袁洪滨先生之手,他用这份美好礼物表现普通中国人为北京2008年奥运会献上的祝福。但近日,这位蜚声海外的手工艺人为捍卫自己独创的艺术作品——“棉花画”的专利权,而走进合肥中院知识产权庭。
洪滨丝棉画是马鞍山市一种独特的手工艺品,享有“东方一绝”的美誉。1989年5月13日,袁先生就其制作方法,向中国专利局申请专利,后在1994年6月8日被授予专利,专利号为ZL89103284.3。授权书明确,其采用棉、麻、丝、尼龙等为原料,制作方法是将棉花等脱脂、漂白或染色处理后,撕开、梳顺和梳蓬,分长短纤维,再根据画面需要将其贴在画板上,使画面成型,再根据立体层次需要用剪子修剪、装框。但赖姓商人认为袁先生的发明与已公开的棉丝装饰工艺画的专利技术相比,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应宣告其无效。2001年8月23日,北京市高院终审判决认为,袁先生的技术具有突出的新颖性和创造性,驳回赖的诉讼请求。
袁先生提供的诉状称,1995年,他在南京秋季恳谈会上,与赖鸿山相识,这之后此人频频到洪滨丝画公司参观,洽谈业务,并结识本公司副总经理郭海新。1997年,袁先生在苏州一家工艺品商店偶然发现防制品,仔细一查,才发现是赖独资的南京盛乡金属制品公司生产的;而赖认为,自己采用一种化学纤维生产棉丝画,其技术来源于另一种专利。
随着双方论辩,旁听者逐渐了解到,原洪滨公司的郭副总经理掌握了专利技术的秘密,跳到赖的公司。据初步估算,从1997年起,如按每年仿制1800幅计算,产值逾100万,洪滨公司经济损失数十万元。
袁先生当庭请求判令赖郭二人停止专利侵权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10万元。因袁先生原先在诉状中,未提出赔偿请求,所以审判长宣布延期审理此案。
三、“环形刹车灯”专利侵权案
“奇瑞QQ似乎涉嫌侵犯了我的专利权”。去年11月,奇瑞公司收到这样一封“警告信”。为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奇瑞公司将赵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确认“环形刹车灯”不侵犯赵某专利权。昨天上午,该案在合肥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未当庭宣判。据了解,这是我省首例确认不侵犯专利权案。
奇瑞公司诉称,赵某2005年11月14日向其发出一封“警告信”,称“奇瑞QQ”上独特醒目的“圆环状刹车灯”侵犯了其“一种圆环状刹车灯”的专利权。但“奇瑞QQ”上实际使用的尾灯是组合灯具,与赵某的专利并不相同。早在赵某的专利申请以前,国外已有文献充分公开了该刹车灯的具体技术内容,公司采用的就是这种已经公开的技术。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公知技术,任何人都可以采用任何方式利用,不存在侵权问题。奇瑞请求法院判令其产品不侵犯被告的专利权,同时判令赵某停止任何形式的妨碍该公司在产品上使用“环状刹车灯”的正常经营活动。
被告赵某昨天没有出庭,但在答辩状中称,他向奇瑞发的并不是“警告信”,而是“合作信”,希望以自己的技术与奇瑞合作。他在信中称奇瑞QQ上的“环形刹车灯”只是“似乎已经涉嫌了对我上述专利权的侵权”,并没有肯定一定构成侵权。至于是否实际构成侵权,希望由法庭判决。
四、“屏蔽绝缘电缆导电管母线以及连接线”专利侵权案
两家相隔千里的公司,原本互无关系,在合肥的一次招标会上相遇后,却因类似的产品引起专利侵权纠纷。6月16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广州市日昭新技术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昭公司)与浙江南网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南网)专利权侵权纠纷一案,安徽电力肥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涉案产品的使用者,成为第二被告。
据原告日昭公司在庭审中称,涉案产品是屏蔽绝缘电缆导电管母线以及连接线,这一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早在2004年左右就已经由发明人独家许可日昭公司使用。后来日昭公司开始将此产品推向市场。这一发明的优势主要是在电力行业中能够使电线避免受热,避免受辐射,延长使用寿命。就在去年肥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对导电管母线及连接线等工程进行招标时,日昭公司也信心十足前来投标。但是结果浙江南网电气有限公司以类似的产品技术、更低的价格中标。
原告认为在进行技术比对中,被告浙江南网的产品技术都落入了其所拥有的独家许可使用的专利保护范围内,所以是侵犯了其专利权。
庭审中原告提出,在调查中发现,其公司的技术员工也在2006年左右陆续被被告浙江南网电气有限公司挖走,这也是导致原告的专利技术以及生产工艺被侵权的重要原因。
原告在起诉书中提出要求被告浙江南网电气有限公司以及安徽电力肥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赔偿500万经济损失,销毁库存,同时在媒体上做出声明和道歉。
被告浙江南网电气有限公司则有不同看法。庭审中,浙江南网提出,其公司是在2006年才成立的,涉案产品只是他们的一项业务,根本没有剽窃原告的产品,而且原告没有将两项技术进行书面的专业技术比对,甚至实物都与发明专利存在差别,所以不能说明被告的产品存在侵权。同时,虽然日昭公司的部分员工进入浙江南网,但是都不是技术人员,不存在剽窃技术。
作为第二被告的安徽电力肥东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也提出,在接到原告的律师函后,他们向被告浙江南网咨询过,浙江南网一再保证产品没有侵权问题,所以才继续使用。
庭审持续了一天,原被告双方没有当庭达成和解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