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技术调查官职能范围

  2015年4月22日上午9点,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上诉人礼来公司与上诉人常州华生制药有限公司侵害发明专利权上诉案。该案邀请了部分外国驻华使节、知识产权战略部际联席会议的成员单位等人员参加旁听。值得注意的是,与书记员同席的技术调查官

  2014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对技术调查官参与案件的范围、工作职责、技术审查意见的作用等作出规定,为技术调查官参与诉讼活动提供了明确指引,技术调查官这一职务随之进入公众视野。此前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新闻中均有关于技术调查官设置的报道。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官方微博曾经展示过一张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庭设置,其中就有技术调查官的席位,而最高法院庭审中出现技术调查官,很可能是第一次。

  技术调查官的设置借鉴了日本、韩国、台湾地区的经验。根据日本北海道大学刘影博士在《日本技术调查官与专门委员制度》(《中国知识产权》2014年第12期)一文中的介绍,“目前,知识产权高等裁判所、东京地方裁判所、大阪地方裁判所分别以常勤公务员的方式配置有11名,7名,3名技术调查官。其大部分是具有数年审查经验的专利局审查员。另一部分为专利代理人经书面选考后被任命。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8款的规定,技术调查官的职能范围如下:1.口头审理和辩论阶段可向当事人发问;2.在证据调查阶段可向证人、当事人和鉴定人发问;3.在和解阶段可说明专门意见;4.可向法官表达对案件的意见。技术调查官的最主要职能为向法官书面或口头说明技术事项,并形成“调查报告书”。法律条款中虽无明确规定,但从学界的讨论以及实际操作来看,技术调查官的角色应被定位为法官断案之辅助人,以弥补法官在技术判断上的劣势,而非技术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微博直播显示,本案的技术调查官为葛永奇。公开资料检索,葛永奇此前任职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曾多次代表专利复审委员会出庭应诉,如伊莱利利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曾关生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行政纠纷案等。进入复审委员会之前,葛永奇于2000年9月-2003年6月在浙江大学生命科学学院植物系统进化与生物多样性实验室攻读硕士,研究课题为银杏遗传多样性研究。2003年进入国家知识产权局,任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来源:法律那些事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