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力(微信ID:zhichanli)
知产力按
今天下午的首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进入了“华山论剑”模式。与会并进行主题发言的10余名知名知识产权专家代表,就各自关心的不同领域内的多重热点主题进行了充分阐述,并在会场内引发热烈互动。知产力特将今日下午论坛的全景进行了梳理,本文系其中的首篇。由于截稿时间所限,文中难免存在一定疏漏,还请各位好朋友指正与见谅。
知识产权保护与首都文化创新
北京市委宣传部副巡视员、北京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 梅松
谢谢主持人,感谢大会给我这个机会,在这里给大家一起分享一下,在座各位都是知识产权法律界的精英人士,法官法院院长。北京是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按照去年习近平总书记对北京最新定位的要求,也是北京市要做全国的四个中心的功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我们理解这四个中心的定位,政治中心就是中央作为首都、中央地区功能,文化中心就是北京作为历史文化名城,国际教育中心也是北京作为首都应有的功能,科技创新中心是北京最新的要求,按照中央的要求,北京市着力推动科技创新和文化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都离不开知识产权,所以有人说科技创新或者文化创新都是属于知识经济,知识经济核心就是知识产权,先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我们当前文化创意发展的情况,北京文化创意发展,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根据北京市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结果,到2013年末,全市共有文化创意产业法人单位14.6万个,比2008年末增长1.7倍;从业人员183.6万人,比2008年末增长71.3%;从业人员一百万以上的文创大军,仅次于农业人口。资产总计20594.7亿元,资产规模比2008年末增长1.5倍,也是非常快的。收入合计12377.4亿元,比2008年增长1.3倍;利润总额达到776.3亿元,比2008年增长1.8倍。这是总量的情况。
2014年,文化创意产业增加值达到2794亿,在全市GDP的比重达到13.1比金融少一个点,金融大概是14.7,我们排第二,达到历史的新高,规模亿上的法人单位,实现收入11029亿,同比增长9.5%,文化从业人员109.7万人,同比增长2.2,这是去年年底的数字。截止到去年年底,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企业一共达到17.1亿万户,这是一个大的数字。同比增长15.8%,注册资本4338.5亿元,同比增长39.4%。
这一块是从业人员的分布,从业人员最多的是在业务网络和计算机服务,56万人,其次是新闻出版业10万人,设计服务业9.7万人,旅游休闲娱乐是9万人,收入比重软件网络计算机服务业,这一块占了比重将近39.4%,我们排名第二是广告会展业,占了11.01%,第三位是艺术品交易,达到8.83%,第四位是新闻出版业7.1%,尤其两个产业发展这一块,一个是艺术交易,一个是艺术品也涉及版权的。设计服务业,创意设计也涉及到知识产权保护,所以都称为内容产业。
这个是从业人员的构成,最多的还是软件网络及计算机服务。资金支持,上市融资情况,不细说了。去年文化创意产业完成固定资产投资323.4亿元,比其他行业并不是最多的,但是比起自身相比是增长很快,其中平均资本投资积极性比较高,完成了投资194.2亿元,占全市文化创意产业投资60%。
从文化的进出口来看,也就是文化贸易,2013年北京文化贸易进出口总额达到35.3亿美元,进口19.1亿亿美元,出口16.2亿美元。进口大于出口,这是文化贸易的逆差,别的产品是顺差,文化产品的核心竞争力还不是很强。到2014年1至9月,文化进出口总额达到21.71亿美元,核心文化产品进出口总额4.96亿美元,核心文化服务进出口总额16.75亿美元。
从文化发展角度来讲,怎么样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因为在座的各位都是专家,我不细讲了,提一点标题,提一些请求和希望,一个是在北京知识产权局的统一组织下,加大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健全知识产权保护体系,通过对文化创意作品及形象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软件著作权登记等工作,完善版权、专利、商标、设计的管理机制,提升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数字产权的保护,包括调动社会组织的积极性,建立企业、社会组织、政府三方保护机制,特别是对文化创意产业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予以行业保护,加大知识产权侵权的整治力度和保护力度。
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加快文化要素市场建设,一个是文化产权交易市场,北京市这几年艺术品产权交易发展很快,是全世界四大交易品市场之一,尤其是要素市场化,要素市场发展,有利于促进知识产权保护,这几年的大型的网站出现以后,侵权在下降,大的视频网站,收购版权后免费播放,侵权开始大大下降,我们还有一家公司专门收购版权,效果非常好。通过版权交易中心来完善版权交易功能。
加强文创标准化工作,健全文创标准化体系。北京已经出台了《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分类标准》,下一步,将以关键技术突破和标准创制为切入点,将先进技术转化为标准,形成一批具有高科技含量的自主产权标准。
依据“FRAND原则”确定SEP使用费的司法判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平
关于FRNAD原则实际上是标准化组成了在专利权人加入组织之前,可能要去讨论要去做一些承诺,确立的叫公平合理无歧视不可撤销的原则,但是我们说这个标准化组织确立这个原则,实际上相当于是一个宪法条款,在很多实践当中有一些不确定性,所以由于标准化确立的原则,之后还在专利标准实际当中,专利纠纷还会越来越多,使得专利权人和标准的实施人,在这方面都有困惑,看到以前在美国和欧洲的一些法院遇到过这些问题,遇到这个运用的时候,都没有直接适用标准来判案,而往往针对各案当中双方证据,还依据传统的一般专利纠纷进行裁决,确实也有一些法官给予讨论,讨论后依然还是说涉及到专利许可也不会有太多特殊性,但是我们看到如果法院没有给出一个最终的裁决,这个原则就始终总是空头支票。
也就是说我们依据FRAND原则有两个思路,第一,在解决专利纠纷时候,大家都希望在事先达成一致,标准化组织确立的原则,这个观点就是说,在事先达成一致,然后事后又有了纠纷,到了司法层面上依然能够遵循FRAND原则,是事后原则,牵扯到两个问题,是不是要发停止侵权的文件,一个进行专利费用的支付或叫补偿,或者叫赔偿的时候,要不要继续向以前那样适用惩罚性的赔偿,或者是说基本补偿,最高法院给出的一些回信,给一个比较低的补偿。我们看到这是问题的关键。
在2013年的时候,广东高院维持了深圳法院的判决,IDC和华为的案子,大家都非常关注,案件判决之后,有很多评论,法官也写了很多文章,深圳法院这样一个判决,首次在司法环节当中适用了FRAND原则,确定了一个许可额费用,这样一个判决都是一个创新,创设了新的判例,在之后美国有一些判例,包括欧洲一些法院,他们也会去有这样审判的思路。
中国法律审判的思路为什么可以适用FRAND原则,为什么在司法审判当中用FRAND原则,法律的基础是什么,FRAND原则本身就是对标准比较专业的限制,因为有合同法层面的限制,也就是说,当年加入标准化作出的承诺,也是有一种义务,一种不可撤销的许可的义务,所以不可以在请求禁止使用或者叫禁令。在这个角度有个合同法的基础。
专利权人,通过这个平台,实施你的专利,如果绑架了这个标准化组织,我们看到英美法系,如果有这种专利劫持这种嫌疑,加入的时候专利非常多,有一些是非专利,构成专利的独家,许可费会重复的计算,在全球不同的区域进行许可,专利独家都是经济法层面的问题,根据这几个法律的基础,我们看到了给出这样的判决。
在08年的时候,对朝阳的兴诺公司,在回函当中,有这样的表述,争议的问题,对文字的措词觉得不是特别合适,对于这个案件,确立的原则,大家是有目共睹的,当你在加入标准化组织的时候及专利权人,就是承诺了既然是把你的专利贡献给标准的组织去进行联合许可,意味着你是不可撤销的许可,同时,还有你通过这样一个平台,公众的平台,大量的许可,许可费用不应该特别高的,也不应该完全按照双方自愿谈判来决定。
深圳法院也是依据了这样一个判例确定的原则,所以在案例当中有三个方面,做了一下总结,首先对于涉及到标准的专利权人,应当具有披露的义务,披露了专利之后,应该去承诺FRAND,公平合理,在正常情况下,不使用禁令救济,有一些观点,不应该一揽子决定,应该还可以区分不同的案件在某些情况下,还可以恢复禁令的救济,但是是极其特殊的情况下,许可使用费是按照标准实施的专利的有效价值来确定的,不应该由专利权人完全按照自己市场的期许来确定的。
来看看美国法院也有一些自己的判例,但是可能是有不同的观点,这里面列出这些法院的判决和法官的判决书,他们的思路是,上述这些判例对于下面的问题是一致的,依FRAND许可原则,应该给予专利权人合理补偿,不是说加入了组织之后,专利权人的权利就受到剥夺,依FRAND原则确立的许可费率仅仅应该体现专利技术本身的价值,而不包括成为行业标准实施后所得到的额外价值;确定FRAND许可费率时,法院应该考虑具有可比性的其他许可。
我们看到争议的问题是什么,这些法院的法官对这些问题也有看法不一致的地方,有相当一部分的法官认为,加入到标准之后的专利,这些专利权人不一定当时具有专利劫持的恶意,还有也不并一定,按照专利的叠加,有不合理的收费,不去单个计算价值,是不是按照最小的单元去计算,在专利侵权当中,都是按照整计,电视机的侵权、手机的侵权赔偿费用的计算是按照整机来算。
尽管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结论,但是实际上,可以去讨论的。什么叫具有可比性的许可,是比较这个市场当中曾经给出最高的许可费还是曾经给出最低的许可费。
最后是我的评论,我认为深圳法院这样的判决在我国司法审判当中确实是一个开拓性的判决,在国际上确实有一定的影响,法官在审判当中也在知识产权保护维护市场的竞争秩序,鼓励科技创新等众多利益平衡中的睿智判断力。最高院正在筹建判决制度这样建设当中,我想,像这一类案件都会有导向的。
再有,我也认为这个案件当中确立了一些审判原则,对于后续的原则是要参考作用的:
1、首先承认标准必要专利依据其价格应该获得合理的补偿。
2、费用计算方法具有不确定性:最小销售单元还是整机,需要那些要素,应当通过个案来确定。
3、不当然推定专利权人的恶意。
这些体现了我国判例指导制度实施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基础。在学术上这个案件也有很多价值,给学术多年研究给出了支撑,在国际上也有了一定的影响力,我认为在未来像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这样的法院当中会产生更多的有价值的判例。
中美专利的管理和民事执行比较视角
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客座教授 马克·柯恒
根据国际组织新的统计数据显示,美国的行政执法和中国的行政执法的差别和统计情况,美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在增加,中国正在修订其专利法,以加强行政执法。在美国专利侵权(第337条款)的行政执法常见吗?是否变得愈加重要?该趋势在中国是相似的吗?
337条款,有几个要求,一是美国国内企业当原告,该产品进出口,不是和被告有关系,该产品侵犯上述有效的美国知识产权,救济是排除令,没有赔偿,在一般的情况下。
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华盛顿特区的行政机关六名行政法法官,行政法官是我们联邦法院第三条的法官,是公务员,程序一般根据美国民事实践。
有的人认为,国际贸易委员会案件涉及国内被告的频率与外国被告一样多,72%的案件都涉及国内外被告。因此,美国公司也同样可能在国际贸易委员会案件中被称为外国被告。中国企业在美国投资在高科技领域,未来在ITC扮演原告的可能性日益增加。
美国作为一个创新大国,仅仅依靠不告不理的民事审理方式来保护知识产权都是远远不够的。不是337条款主动查处的行为。
美国的行政执法337条款调查,2011年的时候,只有69次,2014年有39次,案件的份数不是特别多。
AIA新专利法颁布之后,授权之后美国专利商标局,作为第三方挑战专利有效性的途径,确权案件影响到美国的民事诉讼,美国2013年有几百个案件。
中国专利行政执法数据,2014年所有的专利性的案件有差不多24479件。2011年是3000多。
海关总署海关执法局专利数据,不算特别多,2012年的时候,不到7%,所有的海关的专利案件。中国的海关的专利案件做法,我自己认为,正在切菜刀案之后,让法庭决定有没有侵权行为,这种做法,比较类似于美国的案件,法庭和法官自己判定有没有侵权行为。
我们可以做一个比较,有三个专利的行政执法,一个是美国337,一个是中国法官,中国专利局的行政执法,有没有法官做判决,美国337作为行政法官,是没有关系的,我认为国际法院委员会也不是新的部门,是完全独立的机构。中国海关也是用法庭来判,专利行政执法是官员来判,必须是中国的专利局。是不是用民事诉讼的方法,美国337案件,差不多是民事诉讼法,中国海关也是民事诉讼法。判有没有侵权行为的机构,是不是受专利权的机构,337不是,中国海关不是,中国行政专利执法局是授权的机构来判决行为。
美国的民事诉讼专利案件数量,美国几年有很大的变化,也是因为AIA之后,这个案件刚开始下降,25%的下降现象,如果根据专利的话,每一年有多少专利在起诉,这十几年来,每一年的专利只有三千个左右,被告多,但是每年平均三千案件。问题越来越多,案子越来越多,被告风险大,差不多每年五千左右,专利是30%左右。
美国另外一个问题是,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其实中国的案件一般民事诉讼法比美国诉讼快。美国337案件是最快的判决,但是337立案之后华为的行政诉讼,一审、二审之后,两个案件337的过程,这是我见过美国最快的案件。
中美行政诉讼的上诉审查
在联邦巡回上诉法院推翻的上诉率,美国专利推翻率有8%,但是国际法学会的推翻率往往比专利局授权推翻会要高一点,2013年11%、2012年8%。
第一个结论,没有依据表明,美国专利行政执法在不断增加。中国的专利行政执法和美国比较,美国的案子是1%以下,这些案件影响力很高,但是案子数量是比较低的。
民事执行程序上的优势
一个是独立专业法官裁定
二是民事司法运用民事诉讼程序可能在全球范围内被权利持有者更好地理解。
三是全球的趋势是更加专业化的知识产权产权法官。
四是作为一项私人财产权,民事执行与中国市场改革的努力更加一致。
专利、创新和300年世界版图的变迁
美国众达律师事务所 陈炽
今天会是一个历史性的活动,所以我带着一个历史性的文件来,现在你们看到的是,三百年前1710年德国的制图的做法,当时的世界地图。它体现了三百年前的时候,大家当时的世界的版图是怎么情况,那么和现在是有很大差别的,先看看亚洲和欧洲、非洲,可以看到像中国这一块,和现在相比较的话,北边缺了一大块,西边多了一些,最大的是绿色就是从亚洲到欧洲到非洲,这个是奥斯曼帝国,当时三百年前的时候,世界上政治最大的,也是现今世界动乱战争灾难最多的地方,那么我们来讲创新,咱们要讲讲,现在创新领袖美国领导,三百年前美国是怎么个情况,就是北美的地图里面,看见的右边大西洋沿岸一点点有蓝颜色的地方,也就是英国的13个连在一起的殖民地,在他们左边,不同颜色的是法国的和西班牙的,当然我们知道,现在法国、西班牙他们在世界的各方面领导地位那比美国要差很多很多,我们今天是来讲知识产权的,知识产权特别是专利和世界版图的变化有什么关系呢?
这里面我想借去年发表的苏州大学董教授领导的团队对全世界人类有史以来最重大技术创新做了一个大数据统计,然后把技术创新是在哪些地方,哪些年代整个整理出来。统计结果,显示在技术创新方面,美国的是最多的,举最重要的一千多项技术创新,美国第一,英国第二,德国的三,中国第四,然后再后面还有,这些文章大家可以在网上找到,阅读里面的详情,不多说了。
我和董教授说,我们能不能取你的大数据做一个和专利相关的一个调研来看一看,在历史上,英国的专利法出现的时候,那个时候,世界创新的排名是如何的,再到美国的专利法出现的时候,世界的上技术创新的排名又是如何的,再到30年前,中国的专利法出现的时候,排名如何,和今天排名如何,咱们来这样看一下,300年什么样,用这么几个四个时间点来很快的看一下。
1624年,英国国会颁布了专利法,很有意思的是,这个法不叫专利法,叫做垄断法,做这些工作一定要回忆一下,专利的来源是什么,是垄断。当时的排名中国第一,有112项技术创新,全世界享有的,中国已经发明出来了,英国只有16个,美国国家还没有,殖民地地方贡献了三个,在这之后,特别是多了18世纪的时候,英国工业革命就开始了,专利法是起了很大作用的,英国颁布专利法的时候,英国在经济和军事实力上是很差的,完全抵不过法国、西班牙,它是一个贫穷和弱小的国家,不是西班牙、法国人让他做的,是他自己想要做的。
现在我们来看第二个时间点,过了一百多年,1790年,美国颁布了专利法,到那个时候,中国还是第一,增加了3个,英国增加很多,美国稍微增加了一些,这个时候已经看见,在这一百多年以后,英国专利法出来以后,技术创新已经很快往前发展,1790年美国,1789,华盛顿当上第一任总统,1790年美国就颁布了专利法,相当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1950年,美国是农业国家,英国对殖民地是有安排的,殖民地分配有你的分工,美国的分工是农业方面的,要搞工业,要有专利法。国务卿,国防部长和司法部部长,申请专利交给国务卿,每一个月最后一个礼拜六,三位坐在一起开会,看看有几个人提交了专利申请,然后投票,如果你得到两票,或者三票,他们就会给华盛顿去说,咱们给这个人批一个美国专利,所以那个年代,获得的美国专利的文件是特别宝贵的历史文件,上面有托马斯杰弗逊的签名,美国出了很多的专利申请,最后太烦了,部长每个月来审案子,受不了,我们不能做这件事,我们还有国家大事得处理,到后来改了,改成了一个登记制,没有人给他审了,直接到国务院,这个就出现了一个情况,我想中国大家知道,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是不是体现了登记制,之后出现了严重的抄袭现象,很多人就到国务院里面去,给点儿钱,把模型给我,自己去交易。所以就一塌糊涂,最后,这样延续了40多年,到1836年的时候,国会立法说,咱们得审,因为前面四十年的经验很糟糕,然后就开始了专利局。
到1985年中国颁布专利法的时候,和前面技术领先比较,美国和英国现在就已经大大超过了中国,而中国在这么多年里面没有变化,中国还是115件,更有意思的是,现在中国专利法已经三十年了,在这之后,美国又增加了30多件,美国也增加了10多件,中国还是没有,根据这个统计,专利法出来三十年,还是没有创新驱动,还没有驱动出一个能够入选最有影响创新的。接下来,咱们就稍微聊几句:专利弱国赶超强国的法宝。
专利制度催生的英国工业革命,帮助英国赶超法国和西班牙。美国刚刚独立,就制定了专利法,显示了其建国元老对本国人民创新能力的自信心:例如,林肯总统从政前是专利律师并是一项专利的发明人,他眼里的人类三大壮举(印刷术、发现新大陆、专利制度)。体现了他对人民的创造力的信心,给保护就可以创新。
实用新型和外观专利是否应该被实审?
从专利申请量来说,大家都很清楚,整个摆在一起和其他国家做比较,我们来看一看,创新到目前为止,过去的两百多年,大大超过了所有国家,发明专利方面已经是差不多了,授予中国国内个人和单位发明专利量和美国专利局受理他本国单位的量是一样的,当然了,美国总量高一些,是因为他给外国单位和个人比较多。实用新型是借鉴德国经验,但是德国一直是很少的,很多年没有变化,一年也是一万五千件。
在讨论司法法院的负担方面,这是一个很严重的问题,但我觉得更严重的问题,就是美国两百年前,他有四十年的经验,是专利申请,我们应该吸取什么样的教训。
如何避免“专利大跃进”,这里我给了一张画,敲锣打鼓的人很多,真正干活的人很少,所以我们也应该在这方面有所改进。
再有关于自主创新还是创新,这方面我就不多说了,我就想引用华为创始人任正非说的话,“中国创造不了价值是因为缺少土壤,这个土壤就是产权保护制度。现在到处都是讨论自主创新的问题,我特别不同意,为什么一定要自主?自主就是封建的闭关自守。”
中国创新应该学习印度、泰国和巴西?
呼吁采纳印度、泰国和巴西经验,实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
根据不同药品分类实施强制许可。
策略一,对威胁公共安全的众达传染病的专利药,采取强制许可的策略自行仿制药品;
策略二,针对癌症、心脑血管并等高病死率疾病的专利药,采用强制或自愿许可的方式;
专利法的修改是否应该对国家创新重点加强保护?
疾病诊断和治疗的方法,我们专利法是特别写上是不授予专利权的,刚刚出来的修改草案里面,就挺有意思的,但涉及养殖动物的除外。是否说明,我发明出来一个给狗的方法就可以得到专利保护,如果发明给人的办法就不能得到专利保护。
最后,我就想引用华为联系部长闫新部长的一句话,多年以来,国内似乎一直有这样的一种论调,就是在当前的中国,核心技术和专利持有人是国外公司,所以中国不应提供高水平的保护。”谢谢。
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创新发展
中咨律师事务所 林柏楠
各位同仁大家下午好,非常感谢会议组织方,提供发言机会,接到协会安排的发言任务之后,我看了一下,这个题目比较大,也不适合,一个律师来讲,我想就几个热点话题谈一下个人的看法。
今天上午的发言嘉宾讲得非常好,尤其是宿迟院长的发言,让我感到很兴奋,宿迟院长说一个月办了16件的案子,不是为了夸赞宿迟院长,想提一个意见,因为去年我参加一次庭审,我是办案了,说像我这么年龄大的律师是做样子的,这个案子请助理发言,我感到非常愤怒。从这儿开始,年轻法官认可上岁数的律师做诉讼代理。
在会议前学习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若干意见,这里面有一些内容,是适合今天会议讨论的,我列了几条,营造万众创新的制度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司法审判制度和思想理念是不是有利于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
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让企业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这个和创新有关系。创新活力竞相迸发,创新成果得到充分保护,创新价值得到更大体现。这些是我们要取得的效果。
要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应该是很重要的一句话。从这些看到我们现在的制度,理念理论有哪些问题,是不是适合保驾护航,现在要讲的,先从专利审查开始讲,最典型的化学发明,先发现基本结构,发现基本结构的时候,有一种药物活性,在这个阶段上起到了基础当中,专利审查员,看这一阶段的专利写得非常差,对社会的贡献,主张的权利不匹配,专利发明人,专利申请人黑心,拿很小一点东西,就换很大的保护。三个科技点,一般专利发明人,三个实验能推进蓝圈里面的点,有很大的活性,最大的圈,应该有活性,也不一定就有活性,这是专利代理人会写专利说明书,会覆盖一些大圈,后面还要做活性实验,这就是为什么专利申请人专利申请阶段希望要求保护大,现在审查理论是为社会贡献太小了,肯定有活性范围,就是中间的蓝圈,蓝圈和白圈中间的部分是自己猜的。现在按照回到中共中央文件来看,这个是在国际创新,我个人认为这不是国际创新,只能给你蓝圈的范围,外边的范围认为确认它有效果,不能给你。是给法律的机会。这个审查理论应该是按照现在的文件应该有所调整才可以,现在审查往往是你公众意义说理由,这种情况下,不可能得到鼓励专利申请人的制度。当然今天咱们会议不是在讨论国家知识产权局该怎么办,咱们司法审判制度和底线是不是就没有问题呢,我认为不是。
让知识产权制度成为激励创新的基本保障。知识产权制度首先应该与企业创新活动的规律相符合,然后才能有可能“激励”效果。要求发明人全面实验、完全预见到效果。
营造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政策环境和制度环境。专利制度是保护弱者,如果没有专利制度,谁能活下来呢,就是有钱有势的,实力强大的企业才能活下来。所以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没有专利制度,那就是强者胜利,现在保护的是一般情况下对经济弱者,社会需要这种创新实体,这个制度设计应该是鼓励弱者。
要求实行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没有折扣。
(1)例如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立法问题)
(2)例如专利法第七十条的“合法来源抗辩”的解释应该向专利权人倾斜
(3)例如专利法第13条与第11条衔接(临时保护期内制造、销售的产品在专利授权后使用)的解释应该向专利权人倾斜。
如果有人在专利公告里面,公告之前,制造产品卖了,买主就可以使用,因为专利权人没有权干涉,在专利权出来之前的销售,不能追究侵权责任,法院也不支持对诉讼的请求,我个人站在另外一个立场上,举一个例子,咱们现在分析,日用品卖了以后,专利的发明里面不光涉及到日常用品,工业设备也有可能,一个工业设备可能全中国有60万吨,由专利权覆盖到这个设备。我们的制度设计,应该覆盖各种各样的情况,不能让专利权人吃亏,我个人认为这样的制度是鼓励创新,这个制度要建立起来的话,要考虑废除公开制,因为公开,害了专利权人。对现在热炒的专利运营,我是不同意的,我个人主张,如果谁是搞专利运营,为了挣钱,人民法院不要支持他。专利里面还有大量的水分,保护优质专利,我非常不赞成大跃进的突发。我的发言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关于艺术与设计著作权保护的思考
保利文化集团公司 蒋迎春
各位领导,各位专家,感谢大会给我这个机会向大家报告一下我在工作的中的想法,时间关系我做简单的汇报。产业发展比较快,出现了许多问题,文化行业包括拍卖、建设方面都有许多问题,其中包括网络时代的文化数字版权的问题,以及戏曲网络传播权的问题,重点对艺术与设计著作权方面的想法。
首先,中国的艺术与设计拍卖和著作权保护的情况。艺术与设计几乎贯穿整个人类的文明史,1932年美国的博物馆设计建筑与设计部,到目前为止,已经数量相当的可观,艺术品拍卖从2003年开始,2008年9月在英国伦敦世界作品拍卖会,第一次完全引入设计的概念,2012年的春天我们在北京推出了拍卖的转场,第一场941万,从一开始到目前已经连续举办了设计专场拍卖,相对于中国书画、古董这些方面设计拍卖额不高,两千多万,但是影响力却非常大,对于中国艺术设计这个行业的品质展示设计价值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为中国艺术设计作品提供了一个国际性交流的平台,在做艺术设计拍卖过程中,充分认识到艺术与设计著作权保护的重要性。
例如,2014年3月,我们受到设计上海主办方之一,也是世界著名的设计类展览的邀请,在上海展览中心举办了限量珍藏版的设计与拍卖会,为了开拓中国市场,参展的国际站上均表示愿意合作,国内在艺术与设计方面存在的问题,他们又要求我们严格把握参观者的身份避免一些不法厂商借机模仿,预展期间吸引了广大的专业机构和广大爱好者进行参与,成交率75%,效果好,超过预期。一个月以后,我们受第九届义乌文教会的邀请,以名家、名品的形式,在义乌举办的拍卖。在三天的预展现场,观众络绎不绝,但是,三天后,拍卖现场却是看的人多,没人举牌,成交人不多,成交率只有30%,现阶段国人与艺术与设计缺乏明确判断标准,甚至还有一个人随意仿制,早在两三年前,我们就曾经与著名的设计师协会,洽谈深入的合作,艺术与设计领域,中国的著作权保护法律体系还不能与国际接轨,协会的大多数会员不愿意参加在中国拍卖任何形式的活动,不同意将作品运往中国,纷纷表示等中国法律体系完善之后,才愿意考虑合作,中国艺术与知识产权保护基本依赖于专利保护,将自己的相关设计作品注册专利,中国没有技术,无法在国内展示,无法在国内维护自身的权益,国外艺术家、版权代理在国内在中国的相关权益难以获得相关的保护,许多艺术家和设计师作品大多通过朋友圈等形式,自己销售,很难形成规模。
汇报西方的情况,经过几百年的发展,西方国家在包括著作权在内的,建立了完备的体系,除了完备的法律法规外,高水平的强有力的执法,近年来,艺术设计的渗透到西方生产生活各个方面,创造出巨大的商业价值,艺术家在设计展览流传使用等各个层面,为侵权的事件时有发生,在这些方面,美国做得很好,影视形象,通过设计,可以运用商业推广,可以推动版权费用价值,激发创作的原动力,整个产业快速发展,迪斯尼就是这方面很好的案例,严打那些试图进入相关领域,打擦边球的人,对于创意形象设计,不容易申请专利,而有容易稍加变化来做模仿的知识产权的保护,特别重要。
关于中国艺术与设计方面的一些保护想法,中国艺术与设计产业发展艺术与设计著作权的保护成为必然,社会共识,有利于著作权最大化,也有利于产业的发展,也离不开市场价值的定位,由于技术信息的透明化,抄袭目前已经变得非常容易,侵权事件多发,不仅严重侵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影响了原创设计创作热情和动力,制约了产业的发展,这也是只是一个方面,这里面还有依法获得授权无门的现象,找谁去授权,谁去找,怎么付费,付费标准,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讨论。在我们的调研过程中,公平合理,很多企业愿意依法经营,愿意支付部分的使用费。
加强艺术设计与著作权的保护,规范艺术产业国际化的发展。
成立集体管理组织对知识产权进行保护,这是国际的通行做法,我们建议尽快成立知识著作权协会,推动产业发展,实现对接。近年来国际先后设立了音乐、影像、文字、摄影、电影作品等五个作品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以非盈利团队的形式,从事著作权保护和管理,目前缺乏从事机构。依据著作权管理机构,推动使司法保护工作在解决依法保护、依法授权和使用的问题上,在辅助与法律武器,解决著作权意识单薄,违法成本低等问题,我相信中国的艺术设计著作权保护一定会迎来新的中国文化产业必将获得快速与健康的发展。谢谢大家。
企业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中的角色、作用和呼声
强生大中华区总监 陈小东
谢谢主持人,各位来宾,各位朋友,下午好。非常感谢会议主办方邀请我来与法官进行交流,过去很多年跟最高人民检察院合办中国知识产权衔接的交流会现场会,从2002年开始与公安部,跟法官交流还是次数非常少,3月29号我在上海政法大学召开的一次知识产权引导会,第一次与那么多法官面对面交流,听到了法官在知识产权刑事审判中的困惑和难点,我们今天下午演讲非常有意思,我看了一下,从政治高度、历史、中外视觉、学术、判例等等方面来诠释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要性。借这个机会从企业的角度来谈一谈。
企业在科技创新中的角色和作用。2015年3月23号中共中央意见33条,企业科技创新中的作用,这里面我想说几点:
第一,企业是技术创新的主体力量,这个力量发挥不仅是在角色、研发、组织等相关文化方面;
第二,企业在创新方面的话语权再扩大;
第三,完善企业对主体的产业技术创新的机制,鼓励构建以企业为指导,创学研合作的战略联盟;
第四,企业是纳税人,不仅要生意也要合理增长,要遵守商业道德,以及企业公民责任,作为企业知识产权权利人,业界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是处在司法界、学术界以外的不可或缺的重要力量。
在过去的传统的研发中,面对的主要困境一个是,新药研发成本比较高,平均是一个新药要13亿美元,因药研发中心大概是10-15年,宿院长在讲话中要保护鼓励。另一个,创推新药开发方式使得最后不到8%的,进入临床实验,真的获得批准的上市的机会更少的。目前国家药监局注册的要求要更高,强生治疗前列腺癌的药在中国已经报备五年了,使得中国大陆患者无法享受。
从1993-2011年有关药企新药数量和开发费用。仅以强生为例,我们过去14年,有15种上市,平均每种药研发成本大概是50多亿美元,总共88多亿元。
要建立创新中心,在创新药品器械的前期阶段;更多的考虑的是产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因素;考虑科研是否有转化的可能性;考虑与公司、大学、医院、科研机构、政府合作;考虑商业运作模式的创新。这里我想跟各位分享一下,我对中国知识产权形势保护问题的分析,我曾经在最高法和最高检和论坛上面都讲过这个问题,怎么样认识中国知识产权刑事保护现状,我用了十多十少,发案多,立案的少,全国工商部门每年查处的商标侵权案件5-6万起,过去每一年公安机关在2011年之前,立案知识产权的犯罪案件2000-3000千起左右。一是发案的多,立案的少;二是打击流通领域多,打击生产领域的少;三是打击从犯的多,打击主犯、共犯的少;四是打击境内不法分子的多,打击境外不法分子的少;五是侦查环节处理的多,进入刑事诉讼环节的少。从检查机关来看,很多案件没有进入到批准,或者在公安机关的环节就注意到了,六是刑事拘留的多,批准逮捕的少;七是移送起诉的多,起诉的少;八是公诉案件多,自诉案件少。九是判处缓刑的多,判处实刑、重刑的少;十是判处附加刑罚金刑的多,判处自由刑的少。
刑法第213条至220条的罪名,非法经营罪,诈骗罪互联网售假,伪造公司印章罪或虚开增值税发票罪。
明确知识产权权利人被害人法律地位:程序公开、透明,权利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法庭开庭告示告知。
商业秘密刑事保护,能够得到突破,研究降低侵权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门槛,今天上午讲到,知识产权边界的问题,中共中央国务院的意见,降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责任的门槛,我们委托有关的高校在研究这个课题。
强化行政执法与司法的衔接,三审合一,探索异地审理。在知识产权刑事保护中,权利人、权利人组织的协助作用。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来看,有几大难题,一是审理周期长;二是权利人举证难;三是赔偿的数额低;四是裁判的尺度不一,生效判决执行难;五是损害赔偿标准模糊;六是权力干预严重;七是地方保护等。探索实施惩罚性赔偿制度,上海高院判了一起案件,认定被告上海某公司侵犯微软著作权案件。这是微软针对最终用户使用盗版软件在中国地区提起诉讼所获得的最高赔偿案件。探索知识产权保护的刑民结合的问题,广州中院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条规定,确认LV有关其民事赔偿金先于刑事罚金受偿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而予以支持。合理划分权利人举证责任,探索建立商业秘密诉前保护制度,探索商业秘密,刑民交叉保护,探索商业模式等新形态创新成果的保护,三审合一异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