漫画家诉腾讯侵权 获赔一块钱

  作者 | 孙梦玥

  来源 | 智合东方

  近期,“国民老公”王思聪对青年漫画作家梁阿渣的一条维权长微博的转发,让这位漫画家彻底“火”了一把。

  在漫画家梁阿渣发布的这条长微博中,细数了腾讯,以及许多其他app开发者、文具厂家未经其允许擅自在自家的产品上使用其创作的漫画形象并以此牟利的种种。

  梁阿渣在其长微博中说道:“偷东西的人会被人们骂,吸毒会拖垮一个明星的前程,杀人放火会被唾弃。为什么对于抄袭盗图很多人觉得是个大不了的事儿?”并表示自己以及很多网络漫画创作的同行每天工作都非常辛苦,大量作品未经授权被大量使用,却从拿不到授权费,生活清贫。

  文末,梁阿渣落笔道:

  “我只看腾讯等,你们会不会回答我。”

  梁阿渣其实只是众多网络作家的一个代表,很幸运地,他的微博被网络大v们转发,引起广泛的关注和呼应,收到了腾讯公司的致歉信,并获赔1元人民币。

  等等……获赔?1元人民币?

  ◆ 腾讯为什么该赔这1块钱?

  (一)侵权认定

  根据梁阿渣在微博中展示的其漫画作品与腾讯公司“qq头像挂饰”产品的外形对比,我们从著作权侵权的“接触+实质性相似”标准来分析:

  所谓接触,是指被告有机会看到、了解到原告的作品,至于接触的途径和方式,在所不问。

  梁阿渣是一位日常创作漫画作品,并将其都发表在实名认证的微博主页上的漫画作家。粉丝数以几十万计,且其作品向所有微博粉丝开放。可见腾讯公司是有很大机会看到其漫画作品的,符合接触的条件。

  而实质性相似,根据对梁阿渣出示的图中动漫形象的比对,可见腾讯公司的头像挂件和梁阿渣的漫画形象有很多相似处。

  首先,卡通形象都是以小动物圆圆的脑袋的形象示人,脑袋的形状扁圆,两者非常相似;

  其次,“粉红猫”和“长颈鹿”的头像挂件,脸上的花纹形状、数量、位置都与原作品相类似,“粉红猫”仅仅将原画的颜色、眼睛形状作出微调;

  第三,头像挂饰中的鹿角、企鹅掌和猫耳朵的位置、形状几乎完全参照了原作;

  最后,小动物五官的分布位置、以及一些表情、画作颜色都与原作有很大的相似之处。

  平面的美术作品,主要就是以线条、 色彩、和布局构成的,对于这两项作品逐一比对分析,相似度非常高。腾讯公司将之制作成商品在网站上出售营利,可能会构成侵犯原作的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无主观过错≠未侵权

  然后之后,腾讯公司之后虽然出面致歉,却在致歉声明中表示,该头像挂饰作品是外包给第三方公司制作的,腾讯对侵犯原作著作权的事态并不知情。虽然在此案中,腾讯态度良好,道歉及时。但是如果遇到无法和解要对簿公堂的情况,而被告方将责任推诿给第三方时,原告作者该怎么办?

  这牵涉到著作权法侵权认定的问题,要认定著作权侵权有一个误区,不是说只有通过侵权获利或是侵权方有主观过错,才构成著作权侵权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是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也没有法律规定的特别免责理由(合理使用、法定许可),就擅自实施著作权规定的专有权利。只要满足这一点,就构成著作权侵权。

  因此,无论是否按照腾讯公司所说,其对该侵权行为知不知情,都已经构成对原画梁阿渣作品的侵权。而是否有主观故意或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只影响赔偿的认定,而不是著作权侵权的前提。

  因此在本案中,万一无法和解,原作作者可以将腾讯和该外包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庭。如果腾讯能够举证证明自己无主观故意,并对该作品是否侵权尽到了注意义务,那么腾讯公司侵权的事实虽然成立,但也只需要负“停止侵权+返还利润”的轻微责任,原作者蒙受的实际经济损失由外包公司赔偿。至于腾讯因此遭受的利润损失,则由腾讯根据与外包公司签订的合同,由其自己向外包公司追偿。

  ◆ 腾讯为什么只赔1块钱?

  其实在看腾讯声明的时候,笔者差点以为自己看花了眼:“赔偿原作者梁阿渣损失1元。”——这金额是不是太少了一点?后来经过了解才得知,这“1元钱”是梁阿渣自己提出的诉求,其对腾讯公司的要求有2点:“1、支付1元人民币赔偿;2、发表公开道歉声明”。所以,腾讯就按照梁阿渣本人的意愿,赔款1元,并发表道歉声明。

  至此有很多网民表示:“腾讯你也太抠了吧!人家说赔1块你还真就赔1块?!”

  但在这里,笔者倒是要为腾讯“喊冤”。在民事纠纷中,赔偿金额一般都是基于原告的诉求裁量的,即使这个案子上诉至法院,法官判定的赔偿金额也绝不会超过原告要求的金额。这就是为什么原告方律师永远致力于收集证据,费尽心思为损失金额“加码”了。

  ◆ 媒体时代,网络著作权保护引人深思

  可叹的是,在发表了维权微博之后,也有一小撮网友在微博下留言说:“腾讯抄你的画,你反而火了”“利用维权炒作,你也是蛮拼的”等等……

  正经的“维权”,竟然被理解为“炒作”,也并不是没有原因。

  在这个原创作品都旨在能被快速阅读消化,才能火起来的网络媒体时代,多少作者处心积虑不择手段,盗用的盗用、改编的改编,别人的文字配张插图就变为自己写的原创微博,只为求增加那么一点转发量、关注量——因为转发和关注量,往往就意味着利益。

  这样做的人实在太多,大家都在侵权,原作者们也大都见怪不怪,因此正儿八经的维权,到了某些人眼里,反倒变成了“博眼球”。

  实际上,在新媒体时代,一个刊载在自己博客上的短篇故事、一张自己画的插图,甚至寥寥数字的搞笑段子,只要满足独创性的要求,都享有著作权,并且,在网络开放的大环境下,还有着相比传统著作权高出数倍的,被抄袭的风险。

  “现在微信的东西都是转来转去的。要公开道歉?不可能!”某个非法转载他人原创内容的微信平台编辑在被质疑其微信平台发布的内容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时,如此答复到。这说明很多人的观念还停留在传统著作权时代,他们认为只有创作实体作品的作家才有著作权,而无权转载网络上的原创内容,根本称不上侵权。

  然而普遍存在的现象,并不代表就是正确的现象。这里我们要明确,转载他人的原创作品,即使注明出处,未得到原作者的授权,也是侵权的行为。因为它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特定方式去进行了受专有权利控制的行为,如信息网络传播权。

  总之,即使互联网时代的信息渴望被阅读、被转发、被消化,但却并不意味着可以随便被使用。

  的确,梁阿渣只是一个小画手,和腾讯公司比起来,人微言轻。

  但是今天,他却站了出来,登高一呼:“我的声音不够大,但至少今天我没有沉默。”

  那么——千千万万个“梁阿渣”们,你们也想要说些什么了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