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与现有设计抗辩中的案例实证分析

  文/天册 罗云 周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116条的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者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有关电子证据的效力问题一直存在争议,但电子证据作为法定的独立证据类型,经查证属实的电子数据证据应当可以作为直接证据单独认定案件事实。

  电子证据在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程序中的应用居多。根据《专利法》第23.2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的区别。因此,笔者认为,在外观设计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程序中,根据“整体观察、综合比对”的原则,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能够清楚、完整地反映出设计要素的电子证据可以作为对比设计与涉案专利进行比对,证明涉案专利属于现有设计,从而将涉案专利无效。

  同样地,于涉案专利申请日之前公开的、能够清楚、完整地反映出全部技术特征的电子证据也可以作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对比文件,而即使是没有反映出全部技术特征的电子证据也可以通过与其他证据进行相互印证,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涉案专利技术在专利申请日之前已经被公开。

  但随着司法实践的发展,电子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与现有设计抗辩中的应用也逐渐增多,北京高院关于电子证据在专利无效宣告中的认定发生了重大变化。笔者梳理了多起案例,供大家参考:

  1、吴某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外观设计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0444号

  一审:(2013)一中知行初字第2307号

  二审:(2014)高行终字第1408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网站上载明的发布该信息的时间在通常情况下由计算机服务器自动生成,信息发布人难以对该发布时间进行更改。在没有证据证明该发布时间系由发布信息的企业随意选取以及发布信息的企业容易对该网站上载明的发布时间进行修改的情况下,专利复审委员会以互联网中的网页信息具有可编辑性为由,认定现有的证据不能证明附件1中下载的网页首次生成时具有的内容,也不能排除该网页在被下载之前已经经过修改的可能性,不足以证明吴某指认的图片在本专利申请日前公开发布缺乏事实依据(注:本案由天册·罗云律师知识产权团队作为吴某的代理人参加一、二审)。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与陈镜钊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2010号

  一审:(2008)一中知行初字第1584号

  二审:(2009)高行终字第643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陈镜钊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交的证据2是利用广州市公证处的计算机从今日新塘网站上下载打印的包含有关“供应立式移动马骝机(胶裤/胶衣/胶裙三款)(图)”的信息的网页,该网页上记载的生成时间是2006年8月31日14:13,而网站为www.jrxt.com的今日新塘网站是经合法备案的网站。专利复审委员会、朱炽坡主张今日新塘网站上包含涉案信息的网页生成时间可能是经过改变或者生成时间未经改变,但其它内容可能经过改变,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现专利复审委员会、朱炽坡未提交今日新塘网站相关网页生成时间进行过改变或者生成时间未经改变,而网页内容进行过改变的任何证据,仅以存在改变的可能性来支持其前述主张,因此,即使存在改变的可能性,但如果无证据支持,其主张仍难以得到支持。

  3、豪佳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实用新型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上诉案

  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14295号

  一审:(2010)一中知行初字第1320号

  二审:(2011)高行终字第322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对于互联网证据的真实性认定,需要考虑该证据来源网站的资质,对网站资质的要求确保了网站信息发布及监管的能力,从而便于确认网站信息的真实性。信誉度较高的网站,例如政府类网站、知名非政府组织网站、大型科研院所网站、正规大专院校网站、知名商业网站等,以自己名义发布的信息而不是通过广域网搜索所获得的信息,在通过公证、当庭上网演示等方式确认其来源可靠的情形下,一般可以确认其真实性。

  4、深圳市鸿昊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邱卫明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一审:(2013)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3981号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作为电子证据的一种,网页快照可以真实反映网页抓取之时,网页所记载的内容。在没有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仅凭网页快照足以证明权利人所实施的外观设计专利是在申请日之前已为公众所知,属于现有设计。

  5、ZL201230438540.X号外观设计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24723号)

  2014年12月16日,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淘宝网是公知的大型交易网站,其知名度很高。淘宝网的交易快照是作为第三方的淘宝网站在买卖双方发生交易行为时对交易信息的记录(包括交易时间、产品名称及照片等信息),其目的是作为买卖双方发生交易的凭证,买卖双方无权编辑和修改快照所记载的内容,在无其他反证可以证明该条信息被修改过的情况下,其真实性可以确认。虽然专利权人坚持认为快照上显示的日期或产品照片,可以通过淘宝网的管理人员进行修改,但专利权人仅表达了一种可能性,未提交证据证明公证书涉及的交易快照被修改,因此,对于专利权人的这一主张合议组不予支持。

  6、ZL201120289744.1号实用新型专利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第5W104231号)

  2014年,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如果网络证据来源于可信度比较高的网站,其上公开的内容详尽丰富并有众多回复及浏览,更改其发布信息的时间会以在该网络证据上有明显记录,且具有公认认证手续予以保全,则在目前尚无证据证明该网络证据虚假的情况下,应认可其所公开内容的真实性,其公开时间除在更改的情形下以更改时间为准外,均应以该网络证据最后发布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