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产律师带你复盘粤港“荣华”商标卡位战

  来源:luoyun-iplaw

  围绕着“荣华”商标,香港荣华饼家有限公司(下称香港荣华)与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勒流苏氏荣华食品商行(下称顺德荣华)已纠缠10余年之久。在顺德荣华负责人苏国荣诉香港荣华侵犯其“荣华及图”及“荣华月”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案二审尚未有最新进展的情况下,围绕着“荣华”二字而展开的商标异议复审行政纠纷日前有了最新结果: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了对顺德荣华在啤酒、饮料制剂等商品上“荣华”商标与糕点、月饼等商品上“荣华”及“金荣华”商标注册申请不予核准的异议复审裁定结果。

  根据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日前作出的(2014)高行终字第2009号、第2010号、第2011号行政判决书,法院认为在顺德荣华申请注册上述被异议商标日前,香港荣华的引证商标“荣华”属于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同时香港荣华的“荣华月饼”已经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糕点、月饼等商品,与香港荣华实际使用“荣华”月饼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与香港荣华实际使用的“荣华”构成相同或近似标识,二者若共同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据此,法院作出上述终审判决。

  律师详解

  傅钢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合伙人、律师):

  该案焦点问题是: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构成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下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适用该规定,通常需要具备4个构成要件:他人商标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日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被异议商标与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被异议商标所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申请人具有恶意。该规定的立法目的在于:基于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恶意抢注他人知名商业标识及傍名牌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于上述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立法目的,若商标注册申请人存在明显的恶意抢注主观意图,适用第二次修正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保护他人在先商标时,对在先商标的知名度可以适当放宽要求:在国外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在先商标,只要通过某种方式进入中国市场且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即可给予保护;同样,对于被异议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与在先商标使用的商品类似与否的判断,亦可以适当放宽认定标准。

  商标的价值主要在于使用,商标通过使用才能发挥其揭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基本作用。我国商标法主要保护的亦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或者以实际使用为目的的商标。虽然我国对商标注册实行在先申请制,但商标注册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促进和保护商标的使用。因此,不以实际使用为目的,且取得注册后无正当理由未能实际使用或者在较长时期未能实际使用的已注册商标,均不应当得到我国商标法的过多保护。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在相关判例中,确立的长期未使用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到侵犯时可以适当降低甚至免除赔偿责任的做法,均已表明我国商标法应当以促进商标的实际使用为价值选择。

  该案中,在案证据显示,在先商标注册人在较长时间内无意或者怠于追究在后商标使用人的使用行为,而在后商标使用人对其商标的使用客观上聚集了一批较为稳定的消费群体,并形成了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从而可能形成某种合法权益,此时相关当事人对在后商标的实际使用行为应当获得一定程度的关注和保护,故法院在相关判决中强调了鼓励商标权利人实际使用商标,维护已经形成的消费者信赖利益和市场秩序的精神,这对相关案件具有很好的指导意义。

  姚小娟 (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 律师):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该案相关判决基本确立了在后使用商标形成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要件,即:商标权人在先取得注册商标而未实际使用;在后商标使用人商标具有一定的正当性;商标权人怠于向在后商标使用人主张权利;在后商标使用人因使用商标,在客观上聚集了一批稳定的消费群体,形成相对稳定的市场秩序,从而形成某种合法权益。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通过该案判决,再次向公众强调商标注册的意义在于实际使用,对于虽注册但未实际使用的商标不予过多保护,这与我国商标法的立法精神吻合。有些企业或个人利用我国的商标申请在先制度来谋取利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该案相关判决对此予以了明确警示。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相关判决再次重申法律不保护“休眠”的权利。商标权人虽申请在先且合法享有商标权,但若怠于行使权力,对于他人使用商标的行为不予以积极制止,待在后商标经过长期使用形成一定影响之后再来主张权利,则为时晚矣。

  该案更重要的借鉴与指导意义在于:在后商标使用人要受到法律保护,其在后使用商标行为必须是正当合理的,而不能有觊觎他人在先商标商誉的意图。如该案中,香港荣华在内地使用“荣华”商标是基于其在我国香港长期实际使用“荣华”商标的延续,其使用行为具有正当性,不具有侵犯顺德荣华在先商标“荣华”的主观意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