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集成电路的司法保护现状及困惑

  我国目前发生的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例很少,2004年2月,(美国)安那络公司向杭州中院起诉杭州士微兰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其后不久,安那公司又以同样的理由向上海一中院起诉上海贝岭股份有限公司侵犯其布图设计专有权,但是这两起案件以双方私下调解结案,原告撤诉,法院未进行判决。
  
  第三起案件是南京中院受理的华润矽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源之峰科技有限公司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第三个案件虽然进行了判决,以判定侵权结案。但是法官在审理此案中其实遇到了很大的困难,即审案的判定标准非常不清晰,因为我国《集成电路保护条例》对区分复制侵权的抗辩事由–反向工程的成立标准只有原则性概括,即反向工程必须具有独创性。没有进一步对独创性的内涵、判断原则、判断方法进行进一步的详细说明,导致我国法院在审理集成电路复制侵权案时无从下手,不知如何判决。所以,虽然本案以判决结案,但并不具有代表意义,因为本案基本是在法官凭内心确信进行判决的,是在我国相关法律没有清晰审理标准的情况下进行判决的。
  
  概括的原则性导致法官在实践中因为理解上的差异,而导致在实践中造成执行的不统一,很有可能导致同样的案件在不同的法官来判结果会完全不一样。
  
  这样非常不利于对我国集成电路产业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因为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导致很多受害企业不敢轻易的进行侵权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必然导致侵权猖獗,进而影响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也会影响我国对技术先进的集成电路产品的进口,因为出口企业会因为我国司法不能对其产品提供良好的保护的情况下很有可能拒绝出口到我国,这样就将严重影响我国对先进技术的引进。
  
  对于当今和将来能源日益匮乏的时代,集成电路产业对一个国家经济的贡献将是无法估量的,“强国要强‘芯’”,我国一定不能让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再受到阻碍,所以,不管是从国内还是国际上的环境来说都要求我们要清晰集成电路侵权的判定标准,以保护我国科学技术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健康发展,让法律在我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中发挥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