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实务中的难点突破

  作者 | 马德刚 刘蓬 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
  
  摘要
  
  在本文中,笔者批评了司法实践中委托鉴定机构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以下简称“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实质性相似”这一法律问题(以下简称“实质性相似”)进行鉴定的错误做法;进而提出在“实质性相似”一般判定中应着重对比集成电路中的电子元件种类、元件数量、元件位置、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关键要素特征及其全部或部分要素的组合特征,并以此为基础进行综合判断;最后提出在“常规设计组合形成具有独创性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判定时,先将一个或者多个常规设计抽象成若干个独立的单元,然后归纳各独立单元的种类、数量、位置、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关键要素及其全部或部分要素的组合特征,并以此基础进行综合判断。
  
  序言
  
  半导体集成电路,即通常所说的芯片,是自20世纪80年代起快速发展起来的以计算机技术、微电子技术和通信技术为主要内容的现代信息技术的基础。家用电器、移动通讯设备、高速铁路和航空器的核心控制部件中均会包含半导体芯片,因此可以说芯片的用途极为广泛。我国是制造业大国,芯片需求量巨大。从2013年起,我国每年的芯片进口额均超过2000亿美元[3]。芯片在正式推向市场之前,需要经过多轮的设计、制造、测试等环节。因此,每一款芯片均是建立在大量的时间、精力、金钱基础之上的高价值技术成果。为了鼓励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创新,促进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美国在1984年首次以立法的方式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此后,世界各国纷纷立法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给予保护[4]。2001年,我国国务院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随后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行政执法办法》(以下简称《执法办法》)。《条例》规定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权利人对具有独创性的设计享有专有权,禁止他人侵犯。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保护体系中,侵权判定是最为重要的一个环节。
  
  本所法律服务团队中既具有从业多年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又有半导体芯片研发和制造经验丰富的海归博士,因而这个团队具备提供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法律服务的基本能力和双重优势。在本文中,笔者首先总结和归纳了法律实务界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领域的成熟技术,进而识别出现有侵权判定方法中的不足和问题,最后提出理论创新和方法创新。
  
  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经典判例和中文公开出版物,归纳出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和裁判要点,识别出“实质性相似”这一法律问题不能进行司法鉴定,并为解决这个问题提出新的解决思路和方操作法。
  
  *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的基本方法
  
  1.侵权判定基本原则
  
  (1)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的经典案例Brooktree公司诉AMD的判决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适用了著作权领域中的“实质性相似”(substantial similarity)原则判定侵权[5],这一原则同样也在我国的司法判决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6]。侵权判定的另一“接触”原则,在成文法中也可找到具体规定,例如《执法办法》第七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获知该布图设计的实际可能性。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集成电路,由于公众具有接触的现实可能性,因此法官可以结合环境证据直接判断。
  
  (2)不考虑集成电路中元件、电路、功能单元的性能和技术效果
  
  在集成电路的制造过程中,使用不同的机台、工艺参数、流程、质量控制手段实施同一布图设计,最终产品的性能和技术效果可能存在很大差别。因此,被控侵权设计是否构成侵权与否与最终产品的性能和质量无关。在钜泉光电诉锐能微一案[7]中,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布图设计独创性的标准与芯片实现的功能并没有直接关系……主要性能和使用功能上的优越并不能成为锐能微公司不侵权的抗辩理由……”。上述内容可以清晰地表明在侵权判定中无须考虑集成电路的性能和功能因素
  
  2.司法实践中公认的侵权判定裁判要点
  
  (1)确定权利基础
  
  布图设计专有权经登记产生,未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享有专有权。权利人提起侵权诉讼所依据的权利基础必须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证书。布图设计的权利,是以登记时提交的布图的复制件或者图样为基础。在复制件或者图样不完整齐备的情况下,对于是否可以依据提交的样品确定保护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在昂宝电子诉南京智浦一案再审中给出了否定的回答[8],即“昂宝公司申请登记时没有按照相关规定提交完整齐备的复制件或图样,属于履行登记手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应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据此,原审法院对于昂宝公司依据样品确定涉案布图设计保护内容的相关主张未予支持,并判决驳回昂宝公司诉讼请求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
  
  (2)确定专有权的保护范围
  
  根据《条例》的第四条规定,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应当具有独创性,即该布图设计是创作者自己的智力劳动成果,并且在其创作时该布图设计在布图设计创作者和集成电路制造者中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第三十条规定,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全部或者其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即构成侵权。因此,布图设计专有权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设计。在美国Brooktree诉AMD一案中,陪审团认定:在被告AMD公司复制了具有独创性部分的情况下,独创性的部分在整个布图设计中所占的比例大小,与侵权判定无关。在钜泉光电诉锐能微一案中,上海市高级人法院同样认为“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均受法律保护,而不论其在整个布图设计中的大小或者所起的作用”。
  
  (3)独创设计与侵权设计相同或实质性相似的判定
  
  自2001年《条例》发布以来,通过公开途径能够查询到的涉及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的生效判决并不多。在侵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中,如果被控侵权方提供了布图设计,则可以直接与登记的布图设计进行比对;在仅有被诉侵权芯片且当事人未提供被诉侵权布图设计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委托专业的鉴定机构对被诉芯片实施反向工程提取其版图,再与权利人的布图设计中对应的器件层及金属层进行是否构成相同或实质相似的比对。对于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构成侵权这一问题,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诉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二审程序中使用的裁判方法是:先确定被诉侵权集成电路包含的布图设计是否与通华芯公司主张的布图设计相同或部分相同;再对相同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认定,如相同的部分具有独创性,则构成侵权[9]。
  
  (4)接触判定
  
  进行“接触”判定时要区分两种情况:(i)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尚未投入商业利用的,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有获知该布图设计的实际可能性;(ii)对于已经投入商业利用的集成电路,由于公众具有接触的现实可能性,则推定被控侵权方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有所接触。
  
  (5)抗辩事由
  
  根据《条例》第十二、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抗辩事由主要包括:(i)期限届满:专用权的保护期为10年;(ii)非商业化使用:为个人目的或者单纯为评价、分析、研究、教学等目的而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在依据前项评价、分析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基础上,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的;(iii)独立创作:对自己独立创作的与他人相同的布图设计进行复制或者将其投入商业利用;(iv)权利用尽: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由布图设计权利人或者经其许可投放市场后,他人再次商业利用的,可以不经布图设计权利人许可,并不向其支付报酬;(v)非自愿许可: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或者经人民法院、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督检查部门依法认定布图设计权利人有不正当竞争行为而需要给予补救时,国务院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可以给予使用其布图设计的非自愿许可;(vi)合法来源:在获得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或者含有该集成电路的物品时,不知道也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而将其投入商业利用的,不视为侵权。
  
  (6)救济措施
  
  《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救济措施的两种类型,即停止侵权和承担赔偿责任。《执法办法》第二十七条对于停止侵权的规定如下:(一)被请求人复制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复制行为,没收、销毁复制的图样、掩膜、专用设备以及含有该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二)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有关图样、掩膜;(三)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受保护的布图设计的集成电路,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四)被请求人为商业目的进口、销售或者以其他方式提供含有侵权集成电路的物品,并且知道或者有合理理由应当知道其中含有非法复制的布图设计的,责令其立即停止进口、销售或者提供行为,从尚未销售、提供的物品中拆除该集成电路,没收、销毁该集成电路;被请求人拒不拆除的,没收、销毁该物品;(五)停止侵权行为的其他必要措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了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赔偿数额为侵权人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3.专有权保护范围的证明问题
  
  (1)原告对其主张的专有权保护范围和独创点应提供初步证据
  
  《执法办法》第七条规定:请求人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被请求人采用的布图设计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全部相同或者与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相同。在钜泉光电诉锐能微一案中,法院认为“……钜泉公司应当对其主张保护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承担举证责任,但是钜泉公司并无必要也不可能穷尽所有的相关常规布图设计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属于非常规设计。只要钜泉公司提供的证据以及所作的说明可以证明其主张保护的布图设计不属于常规设计的,则应当认为钜泉公司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
  
  (2)被告对原告主张的专有权保护范围或独创点不成立负有举证责任
  
  在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其设计不属于常规设计后,证明原告主张的具有独创性部分属于常规设计的举证责任就转移到被告。如果被告不能证明原告设计属于常规设计,则需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在通华芯诉民展通讯一案中,法院对此情形的论述非常具体:“……独创性的证明标准则是该布图设计不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属于消极事实。而消极事实本身是无法直接证明的,但可以间接证明,即积极事实的主张者若想否定消极事实主张者的主张,只需简单举出反证即可。如果被诉侵权人不能证明其主张,就要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布图设计专有权人通华芯公司已对其主张的独创性部分的内容进行了详细的陈述,已经完成了初步的举证责任,如果启达公司、民展公司认为通华芯公司主张的独创性内容是公认的常规设计,则其只要能提供在涉案布图设计登记日之前完成的一份相同或者实质相似的常规布图设计即可。民展通讯公司系专业从事集成电路设计及系统集成应用开发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自身拥有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也在集成电路领域拥有专利权,拥有自己的研发团队,其对集成电路行业技术发展具有常规了解,具有提交相关常规设计证据的能力,其仅简单否定,未提交任何相反证据证明其抗辩主张,对此,应认定通华芯公司主张其布图设计具有独创性部分的内容成立……”。[10]
  
  (3)复审委[11]撤销决定的证明效力
  
  《条例》第十八条规定了对布图设计的审查原则是初步审查,因此,与实用新型专利类似,国家知识产权局并不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实质审查。根据《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复审委可以依职权或任何人的投诉审查已经登记的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是否应被撤销;如复审委发现已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不符合《条例》的登记要求,可以针对已经登记的布图设计作出决定。复审委撤销布图设计登记的,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复审委维持布图登记有效的,法院继续审理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由此可见,复审委的撤销决定对原告权利基础的稳定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4)诉讼程序中针对独创点的司法鉴定
  
  在布图设计专有权案件的审理程序中,法院通常委托具有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对于原告主张享有专有权的布图设计之独创性进行司法鉴定。鉴定机构首先对常规设计进行检索,然后将原告的布图设计与接近的常规设计进行比对,综合判断其是否具有独创性。独创性鉴定可以针对布图设计的整体,也可以针对布图设计中的部分设计。在审理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时,作品的整体或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判断工作通常由法官承担,作品是否具有独创性本质上是法律问题而不是事实问题。法官判断作品独创性前要通常会检索公有领域里不受著作权保护的现有作品,而这种检索和判断工作可以凭法官的经验和能力完成,一般不必委托给司法鉴定机构完成。但是法官在判断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独创性时,法官不具备本领域设计人员的知识水平和设计能力,没有能力检索出常规设计,进而没有能力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整体和部分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判定。即使有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协助法官判断,也受各地法院技术调查官和专家辅助人水平限制,判断标准和结果会参差不齐。所以,独创性鉴定问题,交给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承担是较长时间内最为合理的解决方案。
  
  二、实质性相似判定中的难点突破
  
  1.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尚未达成共识
  
  如前文所述,在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的过程中,已经确定了提起诉讼的权利基础、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并已经针对要求保护的权利范围做了是否具有独创性的司法鉴定。接下来的工作,就是将原告主张受保护的布图设计与被控侵权的设计进行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比对。一旦认定被告所使用的布图设计与原告的布图设计构成实质相似,且被告具有接触原告布图设计的可能性,则可认定“字面侵权”成立。
  
  但是,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既不同于著作权法保护的图形作品,也不同于专利法保护的外观设计,它是一种非常特殊的智力成果载体,因而也是一种非常特殊的知识产权。现有成文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可以指导布图设计的实质性相似判定。最高法院也没有发布有关集成布图设计侵权判定的指导案例。在“ATT7021AU”案中,尽管法院提出“布图设计中任何具有独创性的部分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与整个布图设计的相同或者实质性相似是两个不同的判定标准”,但也没有最终解决法官应如何判定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问题。因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判定,是涉集成电路案件中最大的难题。
  
  2.实质性相似判定操作误区
  
  在审判实践中,法官一般借助司法鉴定机构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作出鉴定结论。司法鉴定机构通常会使用科学数据将鉴定对象量化的方法作出判定结果。笔者认为此种判定方式的实质,是将原本应由法官承担的“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法律判断,转换成由鉴定机构所做的“相似度为百分之多少”的事实判断。其原因在于:集成电路的结构异常复杂,涉及的技术精深,如不借助专业仪器、设备,肉眼甚至无法观察。这样的技术已经远远超出一般公众的认知能力,即使是法官也不得不委托具有技术人才和装备能力的鉴定机构承担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判断责任。此种方式存在的风险包括:(i)鉴定机构进行实质性相似判断的方法和程序是否具有公信力?(ii)鉴定机构通过数据量化对实质性相似进行判断的方法,貌似科学,实不科学,例如,判定实质性相似成立的临界值是多少?50%还是90%?(iii)不同鉴定机构的判定标准是否统一?(iv)同一机构所使用的相同设备和软件对于相同的样本,每次结论是否均会出现偏差?
  
  因此,法官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任务推给鉴定机构就万事大吉的做法,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必须在认识深入、条件成熟的时候加以解决。
  
  3.实质性相似判定的难点突破
  
  笔者经过长期研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技术要求和设计要素,结合对若干公开案例中使用的实质性相似《鉴定报告》的研究成果,提出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方法:首先去除布图设计的常规设计元素,确定布图设计的独创点;其次归纳原告独创设计中的电子元件种类、元件数量、元件位置、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关键要素特征及其全部或部分要素的组合特征;复次归纳被控侵权设计中的电子元件种类、元件数量、元件位置、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关键要素特征及其组合特征;最后将包含在两者之中的六种关键要素及其全部或部分要素的组合特征逐项对比,综合判断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在侵权诉讼中使用上述方法时,法官和当事人均可借助独创性鉴定报告识别出上述基本要素。
  
  4.基于难点突破的衍生突破
  
  (1)常规设计组合形成有独创性的设计
  
  《条例》第四条规定,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独创性)条件;但是《条例》或者《细则》对于常规设计的组合满足何种条件才视为具有独创性则未做说明。
  
  (2)基本方法
  
  首先将一个或者多个常规设计组成独立的单元,然后考虑独立单元的种类、数量、位置、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关键要素特征及其组合特征中的一个或者多个用来描述独创性。判定是否实质性相似时,以原告的独立单元为基础,将被控侵权设计分解成对应单元,再将被告的不同单元的六个关键要素特征及其组合特征与原告的布图设计进行比对,综合判定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三、所谓“创新”面面观
  
  1.第一个创新观点是否有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
  
  (1)诚然,现有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实质性相似性的判断要素。在多数生效判决中,法官都将独创性和实质性相似的判定责任交给了鉴定机构。假定把法律问题都交给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是合法的,那么鉴定机构的判定实质性相似的方法,就该是法官应当运用的判定方法。因此,笔者认为应当研究鉴定报告,分析其鉴定程序和鉴定软件的算法,概括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做实质性相似对比的基本要素。
  
  (2)鉴定机构对独创性的判断。在不同的布图设计中,元件种类、元件数量、元件位置、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要素的功能和作用差异巨大。当原告主张其布图设计应当享有专有权时候,鉴定机构应当对其主张的布图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评价。经笔者分析后发现:在评价独创性时,鉴定机构就是将原告布图设计中上述元素的组合与常规设计进行对比的。
  
  (3)鉴定机构对实质性相似的判断。经笔者进一步分析后发现:在做实质性相似判断时,鉴定机构也是将原告布图设计中的上述元素与被控侵权设计中的上述元素进行比对,综合判断。
  
  (4)被告的常规设计抗辩。在被告提出常规设计抗辩时,也会主张将常规设计与原告布图设计进行比对,比对的基本元素也是上述六种。
  
  (5)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特点和内在要求。集成电路的特点决定了设计者创新空间比较小。在设计集成电路和布图均借助EDA软件的情况下,其设计内容主要是上述六种元素的排列组合。在后研发者根据法律规定对布图设计进行反向工程时,解读的对象中也包括上述六种元素及其排列组合关系。
  
  因此,笔者认为针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做独创性和实质性相似判断时,都要比对上述六种元素,根据其组合特征进行综合判断。进而,笔者认为其第一个创新观点是有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的。
  
  2.第二创新观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和科学依据?
  
  (1)对相关法规的文义解读
  
  《条例》第四条规定:“受保护的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作为整体应当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分析上述规定的文义内容可以发现,若干不受保护的常规设计,只要组合后的整体具有独创性,该整体就是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在这种场合下,只有一个受保护的布图设计,即若干常规设计拼合而成的整体。但是由常规设计组成的布图设计,其组合如何才能满足独创性的要求,法律并未给出明确的标准。
  
  笔者通过分析《条例》的原文,结合集成电路的研发生产实际情况,提出首先将上述各常规设计抽象为一个具有特定功能、类似元件的独立单元,然后参照第一创新观点中的方法,将抽象的独立单元的种类、数量、位置、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及其组合特征作为独创性判断的基础要素并无不当。
  
  (2)独创性判断方法与实质性相似性判断方法具有相通之处
  
  在将由常规设计拼合而成的布图设计与被控侵权设计进行实质性相似比对时,可以将两者中的常规设计单元分别抽象,进而根据各单元在种类、数量、位置、单元之间的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关键要素特征及其组合特征进行逐个比对,综合判断。这样的判断方法具有相当的科学性及合理性。
  
  3.无工科背景的法官是否肯定难以承担实质性相似判定的职责?
  
  笔者认为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1)在做独创性鉴定时,鉴定机构在《鉴定报告》中可以将元件(单元)种类、数量、位置、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关键要素特征及其组合特征进行归纳并准确描述,《鉴定报告》中的上述内容已经为法官做实质性判断奠定了基础。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相似性判定时不考虑元件功能和电路功能。故相似性判定不涉及复杂的理工科知识。使用本文提供的创新判定方法,既无须考虑个别元件(单元)的功能,也无须考虑整个集成电路的功能,这样一来就将理解技术的难度大大降低,甚至降低到与著作权图形作品实质性相似判定难度相仿。
  
  (3)根据现有的诉讼制度,法官还可以借助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帮助做出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的判定。法官借助技术调查官、专家辅助人的帮助做出的判断是法官自己的判断,是对法律问题的判断,因此不会造成法官对法律问题的判断权旁落。
  
  四、简要的结论
  
  1.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实质性相似加接触。
  
  2.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的裁判要点包括确定权利基础、确定专有权保护范围、独创设计与侵权设计的实质性相似判定、接触判定、抗辩事由、救济措施。
  
  3.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侵权判定中的布图设计是否具有独创性因为需要检索常规设计,法官不具备检索能力时可以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具有独创性的布图设计与侵权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是法律问题,应由法官行使裁判权,不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技术鉴定”。
  
  4.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实质性相似判定应着重比对受保护设计和侵权设计中的元件种类、元件数量、元件位置、元件之间的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关键要素特征及其组合特征,综合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5.判断由常规设计拼合组成的具有独创性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与侵权设计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可以把各常规设计抽象为一个独立单元,然后对比各独立单元的种类、数量、位置、连接关系、互联线路、图层数量这六个关键要素特征及其组合特征,综合判断两者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
  
  [1]作者马德刚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注于知识产权业务,拥有中国律师资格、美国纽约州律师资格、中国专利代理人资格、IPMS内审员资格,并被聘为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例指导研究(北京)基地专家。
  
  [2]作者刘蓬系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具有IPMS内审员资格,毕业于法国格勒诺布尔大学,获得半导体物理学博士学位,香港科技大学和北京大学博士后,具有多年集成电路设计研发和制造生产经验。
  
  [3] 21世纪经济报道:http://www.21jingji.com/2017/3-17/xMMDEzODFfMTQwNDcxMA.html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各成员国保护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立法统计:http://www.wipo.int/wipolex/en/results.jsp?countries=&cat_id=7
  
  [5]https://law.justia.com/cases/federal/appellate-courts/F2/977/1555/304802/
  
  [6]深圳市锐能微科技有限公司与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7]参见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钜泉光电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等诉上海雅创电子零件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案民事判决书,案号为 (2014)沪高民三(知)终字第12号
  
  [8]昂宝电子(上海)有限公司诉南京智浦芯联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赛灵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梓坤嘉科技有限公司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申请再审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785号
  
  [9]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14号
  
  [10] 南京通华芯微电子有限公司与西安民展通讯科技有限公司、成都启达科技有限公司等侵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纠纷,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苏知民终字第00114号
  
  [11] 系指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复审委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撤销权的规定详见《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实施细则》,国家知识产权局,2001年10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