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术语解读及相关理论解释浅谈

  前言:在专利工作中,经常会用到很多术语。术语在笔者看来,就是“用来精确地表达特定的、且有时候比较复杂的含义的”词。当交流的双方都了解术语的含义时,采用术语表达会节省很多时间,表意又很准确。所以在需要严谨、简洁表达的场合,经常用到术语。

  专利中的术语有例如技术特征、权利要求、单一性、优先权等等。准确理解术语的含义,才不会犯词不达意甚至鸡同鸭讲的错误。

  以下笔者将结合自己的理解,尝试剖析在工作中经常用到的一个术语:技术特征的含义,并结合相关的理论作出尽量易懂的解释。

  丨技术特征丨

  (一)问题引出

  把权利要求进行抽象:一种产品X,包括A和B,A与B之间具有关系C。A和B一般是元件本身。

  在审查指南创造性判断的三步法第三步判断显而易见时,第(i)种情况是:所述区别(注意,没有“技术”二字)特征为公知常识。

  为了说明上述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我们通常可能会说,A是现有特征,B是区别技术特征。然而,我们在适用上述的三步法第三步时,会出现一个看起来像是有语法错误的问题:

  元件B是(或不是)公知常识。

  我们可以说“水在标准大气压下的沸点是100摄氏度”是常识,但我们通常不能说水本身是常识。同样的,元件B本身是公知常识,很难理解。那么出现上面的问题的原因在哪里?

  (二)技术特征字面含义的拆解

  这个术语由“技术”+“特征”组成。我们先看“特征”。

  特征(characteristic)是一个客体或一组客体特性的抽象结果。特征是用来描述概念的(来源:《GB/T15237.1-2000术语工作 词汇 第1部分:理论与应用》3.2.4 特征)。任一客体或一组客体都具有众多特性,人们根据客体所共有的特性抽象出某一概念,该概念便成为了特征。

  上面是一组相对专业的解释,可以看到,特征天生就是抽象出来的概念,用来描述权利要求非常合适。

  笔者根据自己的理解,用比较易懂但可能相对不那么严谨的说明也来尝试定义一下特征。

  笔者认为,特征即是一种描述,当你开始描述的时候,往往会产生特征。例如,我们要说明一个人的面部特征,我们会描述:国字脸、浓眉、高鼻等等。我们可以从这些描述中将一类拥有这些面部特征的人与其他人区分开。这里的描述重点在描,而不在述,一些陈述并不产生特征,例如“我吃了饭”。

  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也一样,在描述一个技术方案的各个方面时,就是在说明这个技术方案的各种特征。我们通过这些描述将一类拥有这些技术特征的技术方案与其他技术方案区分开。不同的是,这里的特征是“技术”的。

  那什么是技术?

  科比打篮球技术很好,是这里所指的技术吗?当然不是。这里的技术用一个英文单词可以很准确的表达,即technology。而科比的技术则可以用skill来表达。

  综上,对技术方案各个方面的描述就使这个技术方案具备了技术特征。

  (三)详细理解技术特征含义的作用

  有人说,到这里好像还是没有解决开头提出来的问题!其实很简单,我们对产品X的描述是什么?产品X包括A和B,A与B之间具有关系C。那么产品X具有的技术特征是什么?包括A、包括B、且A与B之间具有关系C。

  关于公知常识的论述就变成如下表述:在产品X中包括元件B是否为公知常识。你会发现这种表述没有语法错误,逻辑上也很通畅。B为公知常识只是一种省略的表达,但如果不知道上面的意思,就会造成理解上的困扰。

  这也是为什么审查员不能随意拆分特征,随意组合对比文件的原因。因为我们大部分时候看的不是某个元件或某个步骤是否客观上存在,而是这个元件或者步骤是否可以以某种方式包括在某个最接近的对比文件1中,即所谓技术启示。只有当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给出了可以以某种方式包括的启示时,才具备将对比文件2和对比文件1结合的可能。

  此外,笔者在问题引出部分还特别标注了“区别特征”(而不是“区别技术特征”)。这里可以有两种理解:一,编写审查指南的人没有意识到这个问题;二,不管是不是技术特征,都没有关系,只要是区别特征就行。

  笔者偏向第二种理解,因为区别特征的表述还在其他的地方出现过。

  商业方法目前都不属于专利的保护客体,在判断一个技术方案是否实质上属于商业方法时,就是判断区别特征是否有带来技术上的贡献,达到某种技术上的高度。

  在商业方法的判断步骤中,有一些纯商业方法可以根据没有解决技术问题直接排除,但很多商业方法的案子是包装在计算机处理的方法中。此时,审查员判断的过程与一般的新创性判断过程区别不大。

  其中,在判断创造性时,采用如下方法:

  “权利要求的方案未被已有方案公开的,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并确定权利要求的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之间的区别特征后,对显而易见性及是否具有显著的进步进行判断而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的结论。应当注意,如果整体分析该区别特征未对现有技术做出技术贡献,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创造性。”

  因此区别特征可以是技术特征,也可以是非技术特征。当其为非技术特征时,往往就不会对技术上有什么贡献。

  (四)技术特征与技术手段、技术方案的关系

  审查指南(2010版)第一部分第二章6.3节(第56页)中在定义技术方案时提到技术特征:技术方案是指对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所采取的利用了自然规律的技术手段的集合。技术手段通常是由技术特征来体现的。

  最常见的理解是技术手段=技术特征。但这个并不准确。笔者认为,技术手段本身是有机的,或者说是有意义的,并不是技术特征的随意堆砌。有时候虽然进行了技术上的某种描述,但这种描述本身没有任何意义,因此并不形成一种技术手段。例如一种溶液,包括成分A、成分B。其仅仅是两种成分的单纯地混合在一起,不是出于任何目的。再例如一种机械结构,包括元件A和元件B。其仅仅两种元件的随意搭配,不是出于任何目的。

  所以,技术手段应该是出于某种有意义目的而存在的,通过某种技术上的描述而体现出来。例如螺纹和螺母的配合关系形成了一种用于紧固的手段。

  技术方案则是技术手段的集合。例如紧固和支撑的手段一起构成了某种技术方案。

  技术手段本身也可以是一个技术方案。此时一个小的技术方案也可以成为一个大的技术方案的其中一个技术手段。

  后记:虽然上面的这些论述看起有点像在玩文字游戏,但笔者还是希望能够给读者带来一些启发,以加强专利理论基础,提高业务能力。

  来源:华进知识产权

  作者:舒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