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规定梳理及164家管辖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基层法院名单

  作者:石佳 整理,上海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研究生

  编者按:目前,我国知识产权案件管辖的规定比较分散,各种原则规定+各种特殊规定,有点越理越乱的感觉。本文针对目前主要的司法解释进行简要地整理,主要涉及专利、商标、著作权、反不正当竞争以及反垄断等方面的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以及北京、上海等地跨区划片集中管辖(还有浙江等地的跨区划片集中管辖规定,留待以后再行整理)。同时,附上最高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的名单。

  一、级别管辖

  (一)按权利类型/纠纷性质看管辖

  1.专利

  (1) 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条)

  (2) 专利纠纷第一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指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专利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二条)

  2.商标

  (3) 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在较大的城市确定1-2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1号第二条)

  (4) 第一审商标民事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及对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行政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市、计划单列市、直辖市辖区中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三条)

  (5) 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行政案件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作出的有关商标的具体行政行为案件,由北京市有关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商标法修改决定施行后商标案件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法释[2014]4号第二条)

  3.著作权

  (6) 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二条)

  4.域名

  (7) 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二条)

  5. 植物新品种

  (8)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二条)

  6.集成电路

  (9)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第二条)

  7.技术合同

  (10) 技术合同纠纷案件一般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指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技术合同纠纷案件。其他司法解释对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合同中既有技术合同内容,又有其他合同内容,当事人就技术合同内容和其他合同内容均发生争议的,由具有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四十三条)

  (11) 第三人向受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就合同标的技术提出权属或者侵权请求时,受诉人民法院对此也有管辖权的,可以将权属或者侵权纠纷与合同纠纷合并审理;受诉人民法院对此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另行起诉或者将已经受理的权属或者侵权纠纷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权属或者侵权纠纷另案受理后,合同纠纷应当中止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20号第四十五条)

  8.反不正当竞争

  (12)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虚假广告)、第十条(商业秘密)、第十四条(商誉)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一般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可以确定若干基层人民法院受理不正当竞争民事第一审案件,已经批准可以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继续受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7]2号第十八条)

  9.反垄断

  (13) 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第三条)

  10.国际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

  (14) 与国际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属于本规定所称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第一审国际贸易行政案件由具有管辖权的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7号第一条、第五条)

  (二)按法院级别看管辖

  1、一般规定

  (15)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

  (16)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标准以下,除应当由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之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二条)

  (17) 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具有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管辖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属高级或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具体标准由有关高级人民法院自行确定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批准。(《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三条)

  2、知识产权法院的管辖范围

  (18) 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的下列第一审案件:(一)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二)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涉及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等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三)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一条)

  (19)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著作权、商标、技术合同、不正当竞争等知识产权民事和行政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六条)

  (20) 当事人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依法申请上一级法院复议的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地的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七条)

  (21)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商标、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知识产权的授权确权裁定或者决定的;

  (二)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有关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强制许可决定以及强制许可使用费或者报酬的裁决的;

  (三)不服国务院部门作出的涉及知识产权授权确权的其他行政行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五条)

  3、上海级别管辖的规定

  (22) 【基层法院管辖】基层人民法院管辖著作权、商标、不正当竞争、技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但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的除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案件,不受诉讼标的额限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一条)

  (23) 【知产法院管辖】知识产权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本市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以及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基层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知识产权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二条)

  (24)【高级法院管辖】市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市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垄断等第一审民事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事判决、裁定提起上诉的案件;对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申请再审的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三条)

  二、地域管辖

  (一)侵权行为

  (25)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2]第二十八条)

  1.专利

  (26) 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

  (1)被控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2)专利方法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3)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制造、销售、进口等行为的实施地;

  (4)假冒他人专利的行为实施地;

  (5)上述侵权行为的侵权结果发生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五条)

  (27) 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21号第六条)

  2.商标

  (28) 因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4号第六条)

  (29) 侵权商品的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商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商品所在地。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法释[2014]4号第七条)

  3.著作权

  (30) 因侵犯著作权行为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所规定侵权行为的实施地、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复制品储藏地,是指大量或者经常性储存、隐匿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查封扣押地,是指海关、版权、工商等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侵权复制品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四条)

  (31) 对涉及不同侵权行为实施地的多个被告提起的共同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被告的侵权行为实施地人民法院管辖;仅对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诉讼,该被告侵权行为实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五条)

  (32) 网络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器、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侵权内容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1号第一条)

  (33) 信息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二十五条)

  4.域名

  (34) 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的侵权纠纷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对难以确定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原告发现该域名的计算机终端等设备所在地可以视为侵权行为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24号第二条)

  5.商业秘密

  (35) 对于商业秘密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地域管辖的一般规定,即侵权行为地及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销售侵犯商业秘密的产品的销售地法院无管辖权。

  6. 植物新品种

  (36) 植物新品种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和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权行为确定人民法院管辖的侵权植物新品种民事案件,所称的侵权行为地,是指未经品种权所有人许可,以商业目的生产、销售该植物新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或者将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重复使用于生产另一品种的繁殖材料的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植物新品种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5号第二条)

  7.集成电路

  (37)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侵权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侵权行为地所属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经济特区所在地的或者所属的大连、青岛、温州、佛山、烟台市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开展涉及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法发[2001]24号第二条)

  8. 反垄断纠纷案件

  (38) 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的地域管辖,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照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有关侵权纠纷、合同纠纷等的管辖规定确定。民事纠纷案件立案时的案由并非垄断纠纷,被告以原告实施了垄断行为为由提出抗辩或者反诉且有证据支持,或者案件需要依据反垄断法作出裁判,但受诉人民法院没有垄断民事纠纷案件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第四、五条)

  (二) 确认不侵权纠纷案件

  (39)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侵权类纠纷,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地域管辖,即被告住所地和侵权行为地。([2004]民三他字第4号)

  三、跨区域集中管辖

  (一)北京

  (40) 自2016年1月1日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通州区、顺义区、怀柔区、平谷区、密云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并跨区域管辖北京市门头沟区、昌平区、延庆区人民法院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5]第一条)

  (41)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不做调整,仍继续审理本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5)第二条)

  (42)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上诉,仍由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受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调整的规定》(2015)第六条)

  (二)上海

  (43) 自2016年3月1日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管辖浦东新区辖区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黄浦区人民法院管辖黄浦区、长宁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杨浦区人民法院管辖杨浦区、虹口区、宝山区、崇明县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徐汇区人民法院管辖徐汇区、松江区、金山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闵行区人民法院管辖闵行区、奉贤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普陀区人民法院管辖普陀区、静安区、嘉定区、青浦区辖区内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本市法院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沪高法[2016]35号第四条)

  (三)广州

  (44)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和行政案件和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实行跨区域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第二条)

  四、指定管辖

  (45) 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如对有关债务人的海事纠纷、专利纠纷、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等案件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2004]民三他字第4号第四十七条)

  附:最高法院指定的具有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基层法院

  (164家)

  (来源:由蒋志培博士整理更新,并授权知产库发布。在此转载,特此致谢)

  1.北京:(12个)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2.天津:(2个)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3.上海:(6个)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4.重庆:(3个)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5.安徽:(3个)

  合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芜湖市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6.福建:(4个)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晋江市人民法院,德化县人民法院

  7.甘肃:(2个)

  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8. 广东:(34个)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萝岗区人民法院,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9.广西:(2个)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10.河南:(1个)

  洛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1.湖北:(3个)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12.湖南:(6个)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人民法院,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长沙县人民法院,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常德津市人民法院,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13.江苏:(35个)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昆山市人民法院,太仓市人民法院,常熟市人民法院,苏州市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吴江市人民法院,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江阴市人民法院,宜兴市人民法院,无锡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常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镇江市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丹阳市人民法院,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南通市海安县人民法院,启东市人民法院,如皋市人民法院,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高邮市人民法院,仪征市人民法院,大丰市人民法院,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靖江市人民法院,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14.江西:(3个)

  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景德镇市珠山区人民法院

  15.辽宁:(2个)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16.山东:(5个)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曲阜市人民法院

  17.陕西:(2个)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18.四川:(6个)

  成都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郫县人民法院,泸州市江阴区人民法院,绵阳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19.新疆:(2个)

  农十二师乌鲁木齐垦区人民法院,农六师五家渠市人民法院

  20.浙江:(32个)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奉化市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桐乡市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绍兴市绍兴县人民法院,诸暨市人民法院,上虞市人民法院,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东阳市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台州市玉环县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湖州市德清县人民法院,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