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类型与排除适用

  作 者 | 王 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一、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主题的性质划分,权利要求可划分为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又可以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1.产品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其主要类型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线路、合金、组合物、化合物等。例如:

  “粮仓密封进风口,包括端盖(1)以及紧固装置(2),端盖(1)与通风口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通风道向外延伸部(6)和外盖(7)。”[1]

  2.方法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其主要类型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例如:

  “一种同步确认信用卡安全交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第一步,信用卡使用者通过终端设备向银行提出交易请求;第二步,银行服务器收到交易请求,查询并核对存储单元内对应的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和密码信息;第三步,调取使用者信息,并实时地将使用者的请求信息经通讯模块发送给使用者持有的无线终端装置,要求核对,确认交易请求的有效性;……” [2]

  二、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主要表达方式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根据产品的种类和其自身特点,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又可分为机械、设备或装置,化学物质和基因,组合物等。

  1.机械、设备或装置的产品权利要求

  机械、设备或装置主要是通过零件或构件的形状、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来对该产品进行限定。如:

  “一种型材连接结构,包括左侧型材部(1)和右侧型材部(2),所述的左侧型材部和右侧型材部相向的一面设有至少两组突出的连接端(3),同侧的连接端之间形成内凹槽(4),其特征在于相对的一组凹槽之间设有穿条(5),所述的穿条上设有浇注块(6)。”[3]

  2.化合物的产品权利要求

  化合物通过名称或结构式来对该产品进行限定,化合物晶体通过X-射线衍射图谱对该产品进行限定。

  化合物名称权利要求如:

  “化合物,其为5-(1β-甲基-4β-羟基-2β-羟甲基环己基)-4α-氨基甲基-1,1-二甲基-2,3,4,5,6,7-六氢-1H-茚,氯化铵盐。”[4]

  化合物结构式权利要求如:

  “下式表示的拟除虫菊酯化合物 ”[5]

  化合物晶体X-射线衍射图谱权利要求如:

  “制备包含利托那韦的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利托那韦II型结晶溶解在溶剂中,其中所述利托那韦II型结晶具有下列粉末X-射线衍射图谱特征峰2θ值:8.67°±0.1°,9.88°±0.1°,16.11°±0.1°,16.70°±0.1°,17.36°±0.1°,17.78°±0.1°,18.40°±0.1°,18.93°±0.1°,20.07°±0.1°,20.65°±0.1°,21.71°±0.1°和25.38°±0.1°。”[6]

  3.基因的产品权利要求

  基因通过DNA 序列来对该产品进行限定。基因DNA序列权利要求如:

  “ 一种人卵透明带蛋白的最小表位基序肽,其特征在于具有SEQ.ID No.1所示氨基酸序列,记为huZP1314-319;或者具有SEQ.ID No.2所示氨基酸序列,记为huZP323-29;或者具有SEQ.ID No.3所示氨基酸序列,记为huZP3103-108……”[7]

  4.组合物的产品权利要求

  组合物通过组分和含量来对该产品进行限定。组合物权利要求如:

  “一种治疗急、慢性肾炎的中药制剂,其特征是:它的配比是丹参10%、黄芩6%、蒲黄3%、牵牛子3%、益母草13%、黄芪10%、黄精3%、茯苓6%、半枝莲6%、菟丝子7%、茜草3%、山楂10%、芦根6%、白茅根7%、车前子7%。”[8]

  三、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特殊形式

  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有两种特殊的限定形式,方法特征表征和用途限定。这两种技术特征表面上限定方法或用途,实际上限定产品。

  1.方法特征表征

  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9] 通过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是截然不同的。通过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依然是产品,而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方法。

  2.用途限定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10]通过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与用途权利要求也是不同的。通过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产品,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

  四、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排除适用

  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应当对产品做出限定,如果争议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技术贡献,则该特征对产品技术方案没有限定作用。正如产品用途限定中所述,如果用途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案例:

  中国制笔协会无效百乐墨水株式会社“摩擦体、书写工具及书写工具组件”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11],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摩擦体,其对使用热变色性墨水在纸面上形成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进行摩擦,利用此时产生的摩擦热使上述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热变色,其特征在于,

  上述摩擦体由软质的合成树脂构成,并且,上述摩擦体的与纸面接触的一端具有弧形剖面形状,

  将上述摩擦体的摩擦部相对于纸面的摩擦系数设定在0.2~1.0的范围内,……”

  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有摩擦体的书写工具,其中摩擦体1可使由书写工具2中的可逆热变色油墨6形成自由的像变色,所述摩擦体1可使用通用弹性体,较好是硅橡胶,摩擦体1的擦过部11形状呈凸曲面,其曲率半径设定在1㎜~10㎜的范围内。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将上述摩擦体的摩擦部相对于纸面的摩擦系数设定在0.2~1.0的范围内,其中,上述摩擦系数,使用表面测定机,在100mm/分、载荷4.9N的条件下,对在书写用纸上进行摩擦时的摩擦系数进行测定;

  (2)在使上述摩擦体和纸面之间的摩擦系数为μ,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施加在纸面上的垂直方向的载荷为W(N),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在纸面上移动的速度为V(m/s),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与纸面接触的接触面积为A(cm2)时,上述摩擦系数μ、上述载荷W、上述速度V、及上述接触面积A满足30.4≥(μ×W×V)/A≥12.3的关系;

  (3)在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施加在纸面上的垂直方向的载荷为4.9N,并且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在纸面上移动的速度为0.5m/s的情况下,上述摩擦体和纸面之间的摩擦系数μ、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与纸面接触的接触面积A (cm2),满足15.5≥μ/A≥5.5的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将上述摩擦体的摩擦部相对于纸面的摩擦系数设定在0.2~1.0的范围内,其中,上述摩擦系数,使用表面测定机,在100mm/分、载荷4.9N的条件下,对在书写用纸上进行摩擦时的摩擦系数进行测定”。关于“摩擦系数进行测定”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是解决如何测定摩擦系数,对本专利所要保护的“摩擦体”不具有限定作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其中,载荷W(N)属于摩擦体使用者所施加的力,速度V(m/s)系摩擦体使用者所施加的速度,载荷W、速度V、接触面积A 及公式30.4≥(μ×W×V)/A≥12.3均是对使用者使用方式的限定,而不是对“摩擦体”的限定,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专利保护的“摩擦体”不具有限定作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如上所述,“载荷为4.9N,速度为0.5m/s”对“摩擦体”不具有限定作用,15.5≥μ/A≥5.5的关系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摩擦体”主题亦不具有限定作用。

  虽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三个区别技术特征,但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一种摩擦体”均不具有限定作用,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专利技术方案不具有技术贡献,不能作为判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依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

  五、小结

  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应当对产品本身做出限定,例如对产品的构件形状、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进行限定,对化合物的分子式或结构式进行限定,对化合物晶体X-射线衍射图谱进行限定,对基因DNA序列进行限定,对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进行限定等。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通过方法特征表征或用途限定,但这两种技术特征最终限定的还是产品。

  如果技术特征仅描述了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则该技术特征对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技术贡献,该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亦不能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依据。

  周末特稿 | 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类型与排除适用

  原创2016-09-24王 坤知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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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 者 | 王 坤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五庭

  (本文系知产力获得独家首发授权的稿件,转载须征得作者本人同意,并在显要位置注明文章来源。)

  一、权利要求的类型

  按照权利要求所保护主题的性质划分,权利要求可划分为物的权利要求和活动的权利要求,又可以称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

  1.产品权利要求

  产品权利要求包括人类技术生产的物(产品、设备),其主要类型有物品、物质、材料、工具、装置、设备、线路、合金、组合物、化合物等。例如:

  “粮仓密封进风口,包括端盖(1)以及紧固装置(2),端盖(1)与通风口的连接处设有密封圈(3),其特征在于还包括通风道向外延伸部(6)和外盖(7)。”[1]

  2.方法权利要求

  方法权利要求包括有时间过程要素的活动(方法、用途),其主要类型有制造方法、使用方法、通讯方法、处理方法以及将产品用于特定用途的方法等。例如:

  “一种同步确认信用卡安全交易的方法,其特征在于: 第一步,信用卡使用者通过终端设备向银行提出交易请求;第二步,银行服务器收到交易请求,查询并核对存储单元内对应的使用者的身份信息和密码信息;第三步,调取使用者信息,并实时地将使用者的请求信息经通讯模块发送给使用者持有的无线终端装置,要求核对,确认交易请求的有效性;……” [2]

  二、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主要表达方式

  产品权利要求适用于产品发明或者实用新型,通常应当用产品的结构特征来描述。根据产品的种类和其自身特点,专利法意义上的产品又可分为机械、设备或装置,化学物质和基因,组合物等。

  1.机械、设备或装置的产品权利要求

  机械、设备或装置主要是通过零件或构件的形状、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来对该产品进行限定。如:

  “一种型材连接结构,包括左侧型材部(1)和右侧型材部(2),所述的左侧型材部和右侧型材部相向的一面设有至少两组突出的连接端(3),同侧的连接端之间形成内凹槽(4),其特征在于相对的一组凹槽之间设有穿条(5),所述的穿条上设有浇注块(6)。”[3]

  2.化合物的产品权利要求

  化合物通过名称或结构式来对该产品进行限定,化合物晶体通过X-射线衍射图谱对该产品进行限定。

  化合物名称权利要求如:

  “化合物,其为5-(1β-甲基-4β-羟基-2β-羟甲基环己基)-4α-氨基甲基-1,1-二甲基-2,3,4,5,6,7-六氢-1H-茚,氯化铵盐。”[4]

  化合物结构式权利要求如:

  “下式表示的拟除虫菊酯化合物 ”[5]

  化合物晶体X-射线衍射图谱权利要求如:

  “制备包含利托那韦的组合物的方法,所述方法包括将利托那韦II型结晶溶解在溶剂中,其中所述利托那韦II型结晶具有下列粉末X-射线衍射图谱特征峰2θ值:8.67°±0.1°,9.88°±0.1°,16.11°±0.1°,16.70°±0.1°,17.36°±0.1°,17.78°±0.1°,18.40°±0.1°,18.93°±0.1°,20.07°±0.1°,20.65°±0.1°,21.71°±0.1°和25.38°±0.1°。”[6]

  3.基因的产品权利要求

  基因通过DNA 序列来对该产品进行限定。基因DNA序列权利要求如:

  “ 一种人卵透明带蛋白的最小表位基序肽,其特征在于具有SEQ.ID No.1所示氨基酸序列,记为huZP1314-319;或者具有SEQ.ID No.2所示氨基酸序列,记为huZP323-29;或者具有SEQ.ID No.3所示氨基酸序列,记为huZP3103-108……”[7]

  4.组合物的产品权利要求

  组合物通过组分和含量来对该产品进行限定。组合物权利要求如:

  “一种治疗急、慢性肾炎的中药制剂,其特征是:它的配比是丹参10%、黄芩6%、蒲黄3%、牵牛子3%、益母草13%、黄芪10%、黄精3%、茯苓6%、半枝莲6%、菟丝子7%、茜草3%、山楂10%、芦根6%、白茅根7%、车前子7%。”[8]

  三、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特殊形式

  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有两种特殊的限定形式,方法特征表征和用途限定。这两种技术特征表面上限定方法或用途,实际上限定产品。

  1.方法特征表征

  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但是,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9] 通过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是截然不同的。通过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依然是产品,而方法权利要求保护的是方法。

  2.用途限定

  对于主题名称中含有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其中的用途限定在确定该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时应当予以考虑,但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如果“用于……”的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10]通过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与用途权利要求也是不同的。通过用途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保护的是产品,用途权利要求属于方法权利要求。

  四、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的排除适用

  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应当对产品做出限定,如果争议的区别技术特征对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技术贡献,则该特征对产品技术方案没有限定作用。正如产品用途限定中所述,如果用途限定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只是对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的描述,则其对产品或设备例如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判断不起作用。

  案例:

  中国制笔协会无效百乐墨水株式会社“摩擦体、书写工具及书写工具组件”发明专利无效行政纠纷一案[11],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内容如下:

  “1. 一种摩擦体,其对使用热变色性墨水在纸面上形成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进行摩擦,利用此时产生的摩擦热使上述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热变色,其特征在于,

  上述摩擦体由软质的合成树脂构成,并且,上述摩擦体的与纸面接触的一端具有弧形剖面形状,

  将上述摩擦体的摩擦部相对于纸面的摩擦系数设定在0.2~1.0的范围内,……”

  证据1公开了一种带有摩擦体的书写工具,其中摩擦体1可使由书写工具2中的可逆热变色油墨6形成自由的像变色,所述摩擦体1可使用通用弹性体,较好是硅橡胶,摩擦体1的擦过部11形状呈凸曲面,其曲率半径设定在1㎜~10㎜的范围内。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证据1相比,区别技术特征在于:

  (1)将上述摩擦体的摩擦部相对于纸面的摩擦系数设定在0.2~1.0的范围内,其中,上述摩擦系数,使用表面测定机,在100mm/分、载荷4.9N的条件下,对在书写用纸上进行摩擦时的摩擦系数进行测定;

  (2)在使上述摩擦体和纸面之间的摩擦系数为μ,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施加在纸面上的垂直方向的载荷为W(N),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在纸面上移动的速度为V(m/s),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与纸面接触的接触面积为A(cm2)时,上述摩擦系数μ、上述载荷W、上述速度V、及上述接触面积A满足30.4≥(μ×W×V)/A≥12.3的关系;

  (3)在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施加在纸面上的垂直方向的载荷为4.9N,并且使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在纸面上移动的速度为0.5m/s的情况下,上述摩擦体和纸面之间的摩擦系数μ、利用上述摩擦体摩擦纸面上的热变色性的图案或笔迹时摩擦体与纸面接触的接触面积A (cm2),满足15.5≥μ/A≥5.5的关系。

  法院审理后认为,区别技术特征1“将上述摩擦体的摩擦部相对于纸面的摩擦系数设定在0.2~1.0的范围内,其中,上述摩擦系数,使用表面测定机,在100mm/分、载荷4.9N的条件下,对在书写用纸上进行摩擦时的摩擦系数进行测定”。关于“摩擦系数进行测定”的技术特征,该技术特征是解决如何测定摩擦系数,对本专利所要保护的“摩擦体”不具有限定作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2, 其中,载荷W(N)属于摩擦体使用者所施加的力,速度V(m/s)系摩擦体使用者所施加的速度,载荷W、速度V、接触面积A 及公式30.4≥(μ×W×V)/A≥12.3均是对使用者使用方式的限定,而不是对“摩擦体”的限定,因此区别技术特征2对本专利保护的“摩擦体”不具有限定作用。

  关于区别技术特征3,如上所述,“载荷为4.9N,速度为0.5m/s”对“摩擦体”不具有限定作用,15.5≥μ/A≥5.5的关系对本专利权利要求1“摩擦体”主题亦不具有限定作用。

  虽然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具有三个区别技术特征,但三个区别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1所要保护的“一种摩擦体”均不具有限定作用,即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对本专利技术方案不具有技术贡献,不能作为判断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是否具有创造性的依据。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证据1不具有创造性。

  五、小结

  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应当对产品本身做出限定,例如对产品的构件形状、位置关系及连接关系进行限定,对化合物的分子式或结构式进行限定,对化合物晶体X-射线衍射图谱进行限定,对基因DNA序列进行限定,对组合物的组分和含量进行限定等。产品权利要求技术特征通过方法特征表征或用途限定,但这两种技术特征最终限定的还是产品。

  如果技术特征仅描述了产品或设备的用途或使用方式,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或设备本身没有带来影响,则该技术特征对产品的技术方案没有技术贡献,该特征对产品权利要求不具有限定作用,亦不能作为判断本专利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的依据。

  注 释:

  [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388号行政判决。

  [2]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7871号行政判决。

  [3]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4)一中行(知)初字第10695号行政判决。

  [4]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573号行政判决。

  [5]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047号行政判决。

  [6]参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第68936号决定。

  [7]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933号行政判决。

  [8]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2)一中知行初字第1243号行政判决。

  [9]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页。

  [10]参见《专利审查指南2010》,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年版,第142页。

  [11]参见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5)一中行(知)初字第15号行政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