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经验分享

  来源 | 哲力知识产权

  编者按:二十一世纪伊始,人类社会已经快速进入知识经济时代,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将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而更加深入与突出。大至国与国之间竞争,小至企业与企业之间竞争,已主要体现在知识产权方面的竞争。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等一些发达国家进入周期性经济衰退时期。为鼓励科技创新,美国近年制定了“拜杜法”,还先后四次颁布了《技术转移和发明者保护法案》。这些举措对美国摆脱经济乏力局面,维持大国优势地位,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日本为缓解经济长期低迷状态,近年提出了“科学技术创造立国”的基本国策,出台了《产业技术能力强化法》。中国前总理温家宝曾经说过:“世界未来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如今知识产权已经上升为国家级战略高度,一个国家综合竞争实力高低的主要衡量指标即是知识产权。国务院于2008年6月5日颁布实施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决定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各国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状况概览

  美国

  起步早:美国是世界上实行知识产权制度最早的国家之一,也是实施知识产权制度最为成功的国家之一。

  政府支持:20世纪80年代以来,美国全面加强了对本国企业知识产权的保护,鼓励企业通过创造和利用知识产权形成市场竞争优势。知识产权保护的加强促进了美国企业和跨国知识产权贸易的迅速发展,以专利为核心的知识产权已经成为美国企业最重要的资产和国际竞争的战略手段。

  企业重视:美国多数企业将知识产权保护与管理看作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重要环节,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在企业中具有重要地位,决策层非常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企业把专利战略作为企业发展战略和竞争战略的核心,作为参与国际竞争的有力武器。

  垄断性布局:企业在高度重视研究开发的同时,不仅高度重视专利权的获取,而且特别重视海外专利权的获取。许多企业目前已经不只是为已经研究开发的技术申请专利,而且利用专利手段在新技术领域进行圈地运动,以形成大批所谓战略性专利,建立以专利为基础的垄断格局。美国企业不仅重视国内专利权的保护,而且十分重视其专利权在国外的保护问题。

  IBM公司为代表

  IT业巨头:IBM是全球最大的信息技术和业务解决方案公司,业务遍及160多个国家和地区。至2015年,IBM公司连续23次荣获美国专利排行榜首席位置。

  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管理:IBM设有知识产权管理总部,负责公司所有的知识产权管理事务。知识产权管理总部内设两大部:法务部和专利部。法务部负责相关法律事务,专利部负责专利事务。专利部下设五个技术领域,每一个领域由一名专利律师担任专利经理。

  IP总部统一管理:总部管辖世界各地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各子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除依隶属关系向主管做业务报告外,也受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部极强的功能性指导,依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部的统一政策来运作。公司与子公司签有综合技术协助协议,公司将研究开发费用预付给子公司,开发部门员工所完成的发明、著作及其他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属于公司所有,由公司知识产权管理总部统筹管理,并授权各子公司使用,因此各子公司也能使用到其他子公司的知识产权。当子公司涉及知识产权纠纷时,公司出资协助子公司维护知识产权利益。

  知识产权归属:员工和公司之间要签署一份有关信息、发明及著作物的同意书,其中规定,只要员工是从IBM内部取得若干机密信息或是从以前员工完成的发明、著作等创作物中撷取若干信息来完成IBM有关研究开发项目的成果,以及其因执行职务或为公司业务而产生的成果,都应该将这些成果的知识产权移转给公司。

  发明创造奖励机制:IBM公司为激励公司员工进行发明创造,设立了累积计分制的奖励方法,即对申请专利的发明人给予计分,1项专利为3点,同时可获1200美元奖励;点数累计达12点,再加1200美元奖励。发明人若是第一次申请即获得专利,即可获首次申请奖,奖金为1500美元。此外,公司每年举办一次盛大的科技发明奖颁奖仪式,100名获奖员工将分享300万美元的奖金。IBM总裁亲自颁奖,在精神和物质上鼓励发明者。仪式后,发明者可以度假3至4天,费用全部由公司承担。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

  (1)申请专利。一般来说,有关专利的申请,都是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专利律师以及专利代理人来提出,发明人只要向专利律师说明其发明即可。

  (2)寻找合适的发明。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常常与研究开发部门的经理人员、技术人员密切合作,一方面向其灌输知识产权的观念,另一方面从中发掘优良的发明。

  (3)授权契约的谈判。IBM在调查其有关产品的知识产权时,同时也监视别人的产品有无侵害IBM的知识产权,然后再促成他人与之订立授权契约。因此,拟定授权契约的谈判策略也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重要使命之一。

  (4)有关知识产权条款审核。IBM与其他公司所签订的开发契约、买卖契约、委托制造契约、合并契约等有关知识产权的条款(例如知识产权的归属、机密信息的取得等)由知识产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知识产权信息和管理战略的网络系统化:据IBM与网络投资公司(ICG)合作成立的DELPHION公司的调查报告显示,一个企业内部的信息和知识,仅有12%在需要时可以很容易地得到;46%的信息则以纸张和电子文件的形式存在,虽然在理论上很容易实现共享,但由于数据格式不兼容,或纸张文件和电子文件转换困难,难以做到真正的信息交流;此外剩余的42%的信息则存在于员工的大脑之中。基于这个原因,IBM公司建立了知识产权网络系统(IPN),以加强知识产权信息管理。当IBM的研发人员或普通员工有了创新构思或研究成果时,他们就可以及时通过知识产权网络系统将它们报告给公司。公司的专门委员会通过评估,决定如何实施知识产权保护。这样,IBM就可以实现对创新信息及时、有效的知识产权管理。目前,DELPHION公司可以为IBM和其他公司提供以专利为主的知识产权信息检索、考察、分析、跟踪等各种服务。通过DELPHION可检索到包括美国专利申请、美国专利许可、欧洲专利申请、欧洲专利许可、日本专利索引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PTC出版物等大量的专利信息情报。与此同时,还为IBM提供知识产权战略的系统智能分析,帮助IBM把从发明的提出到实现专利申请的管理过程缩短到3个月(一般企业为1年),使专利实施率达到30%(一般企业为20%)。DELPHION公司的智能系统不仅帮助IBM实现了高效率的知识产权管理,而且通过为其他企业提供知识产权资产经营的策略咨询和管理软件获得大量收入。

  商业秘密的保护与管理:IBM将商业秘密分为绝密、限阅、机密、仅内部使用等四个等级来管理。比如,对外公开时,前三个等级的资料必须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复印资料时,前两个等级的资料只有原制作单位才能复印;传送资料时,前两个等级的资料必须转成密码才可传送。为了保证这些规定的执行,公司设有自我检查制度,随时实施内部检查并指导员工养成自我管理的习惯。如果接受他人的商业秘密资料,也要得到特定人员的同意,接受商业秘密资料的有关条件,则必须得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同意。

  日本

  国家主导:2002年,日本政府提出了“知识产权立国”的口号,并制定了《知识产权战略大纲》及《知识产权基本法》,其主要内容是:推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知识产权的应用;充实人才基础。2003年,成立了以首相为部长的知识产权战略本部,制定了关于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保护及应用的计划共270项。2004年制定了国家实施知识产权立国战略的措施,颁布了知识产权推进计划共404项,修订了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同年制定了知识产权的五大政策:大幅度提高发明专利研究开发效率;推动世界发明专利制度的实现和反假冒产品对策的国际合作;通过知识产权活跃区域经济的发展;消除知识产权鸿沟(大企业和中小企业在知识产权战略领域的差距);实施促进个性竞争的知识产权政策(品牌的确立和造型设计的战略应用) 。

  企业重视:日本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强,普遍建立了自己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日本企业已经形成了以专利文化为基础,融技术发展战略、信息战略、组织管理战略、知识资产经营战略、国际化发展战略、诉讼和风险管理战略为一体的综合动态的知识产权战略管理体系。

  日立公司为代表

  设立知识产权本部:日立早在创立的第二年就设有专利室,之后又建立了知识产权本部。目前,知识产权本部共有正式人员300多名,其中近200名为具有技术背景的人员,其他则为法律人员(包括20多名专利代理人)和行政业务人员。知识产权本部直接隶属于社长之下,是社长的幕僚单位。日立研究所驻有知识产权本部的人员近100名,其中,有5人负责专利情报的搜集,20多人负责业务管理,1人负责专利办公自动化,其他人则负责工厂和知识产权本部间有关专利管理的业务。

  知识产权归属:日本企业普遍通过制度确定知识产权归属。日立公司规定,员工的职务发明和非职务发明,权利均归公司所有,业务外发明也须向公司报告。如员工在职期间实质完成职务发明而在离职一年内取得专利者,亦应通知日立公司,由日立公司决定要或不要该专利。

  发明奖励制度:日本企业普遍建立了员工发明奖励制度。日立公司规定:凡申请专利、获准专利、实施专利均给予一定数额的奖金,而且只要专利存在或被使用一天,完成该发明的员工不论离职或死亡,公司仍然颁发该项奖金。

  专利申请复核制:日本企业普遍建立内部专利的申请、复核制度。日立员工提出专利申请的风气很盛,曾有一年创出22000件的纪录,最近几年平均每个月要筛选500件专利申请案,以决定何者可以向专利局提出专利申请。每年日立公司花在专利上的钱,包括人员费用在内,大约是12亿日元。不过,日立公司每年平均获准专利l000件,而17年来的专利已经为公司带来240亿日元的收入。日本跨国公司普遍建立了专利定时复核制度,对现实价值很低的专利就不再付专利费。例如,日立公司每年都要求工厂彻底评估专利究竟还有没有维持的必要,若无必要就不再付专利费。

  知识产权运营:日本企业普遍注重知识产权的运营。日立公司对专利转让和许可谈判非常重视,每次谈判,日立公司都会由技术人员、研究人员、律师、专利代理人和知识产权本部业务人员组成的最佳阵容出席。日立公司对知识产权纠纷主要委托专利律师事务所去处理。

  德国

  法律系统完善:德国具有完善的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不仅包括《专利法》、《外观设计法》、《实用新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以及《雇员发明法》等,而且包括欧盟有关知识产权的规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和世界贸易组织有关知识产权的主要条约和协议。

  规定灵活:德国十分注重根据本国的发展需求和企业特点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对本国的强势领域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弱势领域暂缓给予知识产权保护。例如,德国有世界一流的制药企业,于是对药品的专利保护期限延长至25年;德国的软件业与美国的差距较大,因而至今对计算机程序不给予专利保护。

  司法高效:德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力求对企业知识产权保护的最大化、高效化和便利化。如德国专利诉讼的审判效率极高,事实清楚的纠纷案件,最快几周之内即可裁判,为企业维护专利权、及时制止侵权行为提供了重要的司法保障。

  政府大力资助:德国政府十分重视企业技术创新和知识产权工作的资金投入。德国每年在科学研究和科技发明创新上的投入都是全世界比例最高的国家之一,突出表现在对大学、政府科研机构、国家实验室以及企业重大共性技术、前沿技术的发展予以支持。例如,德国政府每年拨付JULICH研究中心的预算达一亿多欧元。德国政府为鼓励企业和研究机构进行技术创新,建立了一系列鼓励发明人设立公司、促进知识产权成果产业化的制度,并在税收方面给予很多优惠政策。

  西门子公司为代表

  集中统一的知识产权部:西门子公司设立知识产权总部,负责统一管理全球各分子公司知识产权事务。这种集中管理的组织体系,有利于该跨国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在世界各地得以统一实施,有利于合理利用各种资源,也有利于避免重复研发、重复注册商标。

  各部门信息沟通:注重落实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的职责,通过设立知识产权文献数据库实现数据沟通和信息共享,知识产权管理、研发、生产、销售和法律各部门之间经常沟通交流,避免重复研究,形成了内部高效的沟通渠道。

  产、学、研合作:西门子积极开展产、学、研的合作,促进知识产权成果的应用及产业化和市场化。对于科研机构取得专利的技术成果,凡具有市场潜在价值的,企业就果断向科研机构购买专利技术或专利许可,尽快将专利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价值评估—申请体系:西门子形成了科学的知识产权申请评估体系。在一项研究成果申请专利之前,要先进行价值评估,然后决定该成果是申请专利还是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对于具有巨大价值或者涉及企业核心利益且技术公开后很容易被竞争对手掌握而又难以维权的发明创造,一般选择将其作为商业秘密加以保护;对于难以有效保密的发明创造,则选择及时申请专利。

  对我国企业开展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启示

  企业是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实施重要主体和基础力量。在当前知识经济日益发展和经济全球化进程不断加速的国际大环境下,我国企业应借鉴和参考国内外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经验,将知识产权管理真正融入企业生产经营各个环节,关注知识产权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实质贡献。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第一,企业管理层应增强知识产权意识,加强对知识产权管理战略研究,同时将知识产权管理融入企业业务与技术创新工作中。在研究知识产权保护同时,把知识产权管理与技术开发、无形资产运作联系起来,以此来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创造更大利润。

  第二,建立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并安排专业人员进行管理。设立知识产权管理部门,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对企业知识产权进行管理,同时开展知识产权管理策略研究。如果没有配备相应人员,也可委托专业服务机构代为管理,让专业机构为企业提供专业服务。

  第三,企业应制定贯穿产品生命周期全流程的知识产权制度。将知识产权工作纳入企业原有的立项、研究开发、生产、采购、销售和售后等各阶段工作,使产品生命周期全流程相关环节知识产权管理活动有序开展,每个相应环节得到有效控制,真正使知识产权与企业经营流程融为一体,从而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第四,加强知识产权管理知识学习。一方面,加强对员工知识产权管理方面知识培训,使各阶层员工都认识到知识产权管理重要性;另外,主动学习和引进国外企业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不断促进技术创新能力的提高。

  第五,企业应加强与科研院校、研究机构合作。为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和优势互补,企业可以与科研院校合作,企业为院校研究提供一定资金,院校则为企业提供科研成果,藉此打破科研与生产相分离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