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氏电子与歌尔声学专利侵权诉讼评析

  来源 | 潍坊知识产权资讯(wfjunbo)

  作者 | 田祥宝

  案件经过

  2013年6月,楼氏在美国地区法院以专利侵权为由起诉歌尔声学及其全资子公司歌尔电子(美国)有限公司,同时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就该专利侵权纠纷申请337调查。

  作为回应,2013年7月8日,歌尔声学在潍坊中院起诉楼氏电子(苏州)有限公司生产的MEMS麦克风产品侵犯了公司五项中国专利(四项实用新型+一项发明)。

  随后在2013年8月29日,楼氏又在其工厂所在地中国苏州起诉歌尔的MEMS麦克风产品侵犯了其一项中国专利。

  这场诉讼和反诉讼的纠纷在2014年3月出现阶段性成果,中国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判定楼氏中国专利无效,楼氏在苏州对歌尔声学的起诉被依法驳回;同一时期,楼氏在美国ITC起诉歌尔声学的专利被初步裁定无效,而歌尔声学诉讼楼氏的各项专利均被中国知识产权局维持有效,并且潍坊中院作出了楼氏侵犯歌尔声学两项专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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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中的被告楼氏电子长期以来一直是行业龙头,而原告歌尔声学是以代工起家的挑战者;被告方的诉讼代理人也在国内大名鼎鼎,而原告方的代理人则名不见经传。看似是场实力悬殊的比拼,结果却出人意料。

  笔者结合多年的专利代理工作经验,谈一些自己的看法。

  仔细研究本案之后,笔者从中发现了一些值得专利申请企业借鉴和学习的地方,例如实用新型专利的威力、专利申请的目的、被告的选择、专利无效程序的应用以及诉讼专利的选择等,下面笔者针对专利诉讼中被告(起诉对象)的选择做下分析:

  1、依据专利法的法条解析的范畴范围内,一般来说专利侵权的被告具有多样化的特征,如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专利的被告有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许诺销售者以及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使用者等对象,但在专利侵权诉讼的过程中不可能将所有的侵权者都告上法庭,所以在选择起诉对象上要有所“偏重”。

  起诉对象的选择一般采用的方式是先将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侵权者作为可选被告对象,而后再从中挑选出中型企业、民营的企业作为诉讼对象,这样的选择方式有利于打击直接侵权者的目的、降低侵权认定难度,提高胜诉率,同时也可提醒其他潜在的侵权对象。

  2、基于专利法相关法条的解析范畴范围的前提下,选择起诉对象要着眼于企业自身的软硬件实力,该企业自身的软硬件实力包括企业本身的专利或专利池或专利库以及专利诉讼团队;

  对于市面上出现的侵权行为,选取那件专利、采用何种方式、何种诉由起诉侵权对象,而后诉讼获胜的几率多大,完全依赖于企业的软硬件实力,因此,在选取起诉对象时,首先需要对企业本身的软硬件实力进行“健康体检”,即对企业的专利进行全方位筛选,针对不同的侵权对象可采用不同的专利案件和诉讼团队。

  3、再者,在专利诉讼前,针对若干侵权对象,也可以采用选择更为合适的被告的方式,即“先找软柿子捏”,可以较容易的法院的有利判决,对企业自身有个质的认识和经济的基础;

  找软柿子捏是指获胜几率较大的诉讼对象,这样可以打赢一阵,从软柿子的诉讼中,可以对企业自身专利有个质的认识,有效检验企业自身专利的稳定性和攻击性,对企业来言,可以做到心中有数,把控该专利诉之于其他起诉对象时的胜算几率,以便开启后续的选取起诉对象和诉讼程序;

  通过软柿子的诉讼成功,可以获取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为后续开启的其他诉讼程序建立经济基础。

  基于此,在上述案例中,歌尔声学在大陆分别将“潍坊三联家电”和“楼氏电子”作为起诉对象,其中,“潍坊三联家电”作为搭载侵权产品的终端产品销售商,而“楼氏电子”作为侵权产品的制造商和销售商,从中笔者认为:

  潍坊三联家电作为第一被告,其销售的某个型号的手机中搭载了侵权产品MEMS麦克风,虽然其成本较低,但是在其销售的终端产品中搭载的MEMS麦克风确认无误的被认定为侵权产品的前提下,歌尔声学毫无迟疑和怜悯的将其作为第一诉讼被告,就是将其作为一个软柿子来捏了,众所周知,其他搭载有该微机电产品MEMS麦克风的电商还有若干,因此,将其作为一个软柿子,起来敲山震虎的作用;

  楼氏电子作为第二被告,其为微机电产品MEMS麦克风的制造商,从而生产制造并销售了该侵权产品,其作为主要诉讼对象;

  同时,在整个案件过程中,歌尔声学的其中的两件实用新型均未能被无效掉,从中可以看出歌尔声学在专利申请和储备过程中的高质量性和前瞻性,值得各个企业学习和参考。

  “楼氏电子”生产的产品涉嫌侵权,但是,歌尔却选择“潍坊三联家电”作为第一起诉人,不知道各位读者有何感想?

  笔者在从业过程中,经常遇到这种声音:“即便自己产品没专利,侵别人权也不怕,照样生产,照样卖,专利权人根本奈何不了我”。

  孰不知,有经验的专利权人,会将涉嫌侵权的下游组装厂家、销售商家一并起诉,到时候,损失的可不单单是市场,更是多年经营的信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