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产业再度呼吁录音制作者广播权

  在我国,是否应当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已是业内讨论多年的一个话题,也是《著作权法》历次修订过程中争议较大的一个问题。

  11月28日,一场高规格的有关录音制作者广播权的国际研讨会在京举行。本次研讨会由中国音像与数字出版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国际唱片业协会主办,与会嘉宾包括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的官员,来自中国政法大学等高校的法学教授、国内的产业协会以及权利人代表。会上,音乐产业界代表再次强烈呼吁,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

  音乐产业的严酷现实

  音乐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精神风貌最好的注解和表现方式。一个国家的文化产业要发展繁荣,作为基础的音乐产业的发达与否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唱片业作为音乐产业的主体曾经有过非常辉煌的历史,但是科学技术的发展和传播方式的演变对产业的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特别是随着音乐作品在互联网上的广泛流行,唱片业在过去的十多年时间里正在急剧收缩。

  “我们唱片产业1980年到1996年是发展非常好的阶段,从1996年开始受到很大冲击,2000年到现在这15年是下降的阶段。”国际唱片业协会中国区首席代表郭彪向记者表示。

  音乐在广播电视和其他传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是这类商业服务运营中的关键因素,他们的成功建立在音乐的商业使用基础上。然而,虽然音乐为广播组织和商家带来了巨大的经济价值,但音乐的制作者却并未从中得到应有的回报。

  随着新技术的不断出现和发展,音乐消费方式正在发生重要改变。传统的实体音乐消费大量萎缩,音乐产品更多的以广播、背景音乐、信息网络等方式被社会大众消费。原来曾经只作为次要手段享受的音乐现在成为了产业的核心业务。这反映了唱片业商业模型的转变。对于唱片公司而言,获得在广播和公共表演方面的投资回报是首要大计。音乐在广播电视和其他传播中起了重要的作用,创造了大量的经济效益,是这类商业服务运营中的关键因素。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广播电台电视台,该行业的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音乐的使用。广播电台电视台现在通过播放音乐吸引了大量听众,然后在借此收取巨额的广告费用。

  与词曲作者一样,广播和公共表演方面的收入现在正在成为艺人和制作者的主要收入来源。在过去的五年中,全球的唱片销售经历了大幅度的滑坡,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方面的收入每年都在增长。2013年,全球表演权收入更是增长了19.0%,达11亿美元,占到了行业总收入的7%,高于五年前的4%和十年前的2%。2014年年初,德勤公司的《2014年科技、传媒和电信行业预测报告》预测,未来几年内,全球表演权市场价值将达到20亿美元。实际上,在很多国家,表演权方面的收入对公司盈利与否举足轻重,也决定着本国的唱片业还能否继续创作新的唱片和推出新的艺人。

  录音制品的制作资金投入大,包含了众多人的创造性劳动,需要较为良好的市场环境。唱片公司的运营风险极高,公司为艺人的培养和新音乐的创作要做大规模的投资。根据国际唱片业协会(IFPI)最新公布的一个题为Investing in Music的报告,唱片公司仍是全球音乐行业的引擎,每年在艺人和曲目(A&R)挖掘以及市场推广上投资43亿美元。唱片公司仍然是艺人的主要投资者,在A&R以及市场推广上的投资高达其年收入的27%。据估计,在过去的五年里,全球唱片公司在A&R和市场营销上的投资超过200亿美元。音乐行业在A&R上的投资比例要远远高于其他行业在研发(R&D)上的投入。音乐产业在A&R投资的金额占其全球总收入的16%,而这个数字在软件与计算行业只有9.9%,在医药和生物行业只有14.4%。在主流市场推广一个艺人的成本大约在50万到200万美元之间。其中包括歌手预付款(5万到35万美元)、录音费用(15万到50万美元)、视频制作成本(5万到30万美元)、巡演支持(5万到15万美元)以及营销及促销费用(20万到70万美元)。但是,在竞争激烈的市场中,唱片公司投资推广的艺人和专辑最终成功的只有少数几个。唱片公司利用从这些成功的唱片上获得的收入,才能进行更广泛的创作和制作。若唱片公司获得收入的渠道不够,比如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的缺失,唱片公司根本无法生存和进一步发展。

  由此不难看出,赋予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对于唱片业发展来说,其现实性和紧迫性越发突显。

  修法背后的权利博弈

  当前我国《著作权法》正在修订当中,今年6月,国务院法制办就《著作权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公开征求意见。其中的争议之一就是录音制作者广播获酬权。

  其实,我国1991年颁布的著作权法曾经对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有过规定,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非营业性播放已经发行的录音制品,可以不经录音制作者同意,也不支付报酬,也就是说,只要是营业性播放就应该取得录音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而2001年修改的著作权法取消了上述规定。虽然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和好评,但是对录音制作者在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方面的保护反而倒退了。

  据了解,录音制作者在现行《著作权法》中只有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四项权利,但这四项权利都没有得到很好的保护,唱片公司基本上都很难生存。自2006年开始,已经有众多的音乐制作公司、音乐从业人员、行业协会、政协委员、法律专家和教授通过呼吁书、政协提案、研讨会等形式积极向政府呼吁修改《著作权法》,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这些呼声也得到了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版权局的重视和肯定。但是,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对这项权利持反对态度,因为将来一旦此项权利增加,则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录音制品时,不仅要给词曲作者交费,还要给唱片公司交费。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增加了词曲作者对录音制品播放的获酬权,但直到2009年,国务院才颁布此项获酬的标准和办法。2011年,广播电台电视台才第一次给词曲作者支付报酬。

  据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常务副理事长王化鹏介绍,早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国内唱片界就曾经提出过关于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问题,但没有被通过。此后又有很多音像界和产业界代表强调,要求对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能够在法律上给予确认,这个问题随着产业的发展而越来越强烈。

  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孙国瑞教授表示,与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时相比,现在中国市场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特别是网络技术手段的推出给音乐制品制作传播带来了更多的冲击。所以我们在2014年探讨是不是应该给他们增加广播权,从学者角度来讲我觉得这个权利是应该给的,不然广播业收入增长非常快,唱片业在下降。如果唱片业利益得不到保护,作曲者、作词者利益也就得不到保护。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陈丽萍教授认为,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音乐作品传播方式与过去相比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不再是通过物理媒质,很多是通过广播、表演,通过新的技术手段来传播的。所以如果在这种形势下不保护广播权和表演权,那么音乐制作者的利益是无法实现的,会降低他们创作的积极性,这样产业是发展不起来的。

  “在15年前《著作权法》修法时规定了广播权和表演权,今天再请求这个权利一点不过分,15年对一个产业意味着生存的问题,我们要求的只是法律的公平对待。唱片公司不是简单的传播者,我们也是创作者,我们只不过被列在邻接权,而邻接权本身就不公平。我们希望跟广播组织一起谈,但是中国有一个问题,在一个比赛场上应该是大家势均力敌的,而在目前的谈判博弈中,我们唱片产业就是孩子,广播组织是成人,我们打不过他们,所以我们希望借助这一平台来讲讲我们的苦衷。”郭彪说。

  作为音乐产业界的从业代表,北京鸟人艺术推广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周亚平对此无限感慨:“我们是战斗在音乐录音制品第一线的从业人员,这里的酸甜苦辣我们是最有发言权的。我国《著作权法》对邻接权是比较歧视的,著作权人有17项权利,但是作为录音制品的权益人录音制作者对他制作的录音制品只享有四项权利,还不能实现有效的财产利益回报。在这种情况下,法律一定要根据产业的变化来调整,现在音乐行业需要有收益。在这个行业里付出最大、收益回报倒挂最严重的肯定是我们从业人员,没有我们通过创作性的劳动把音乐作品进行表演、制作成你能听得见的产品,就不可能进行传播,也不可能让受众对音乐进行完整的审美活动。所以录音制作者不仅是传播者,而且是有着很重要创新价值的创作者。”

  马来西亚公开表演权公司总裁若曼尼·若曼林姆先生表示:“有的时候需要政府给我们引导方向。音乐行业和广播电视或网络行业之间不是战斗关系,有了法律之后这些行业当中的相关方就不再是敌人,而是伙伴了。”

  相关法规的国际借鉴

  很多国家都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同样赋予了国外的录音制作者,但前提是这些权利在此录音制作者本国必须存在。由于中国《著作权法》没有规定这两项权利,这就意味着越来越受欢迎的中国音乐的表演者和制作者,无法从其音乐在国外的使用中获得收入。中国一旦引入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中国的音乐制作者将有权从许多目前无法获得收益的国家获取表演权收益。

  研讨会上,来自英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和韩国的专业人士就本国本地区这一权利的立法过程和实施情况作了详细的介绍。

  所有演讲嘉宾均谈到,相关的国际公约很早就确认了录音制作者的公开表演权和广播权,这其中包括1961年通过的《罗马公约》和1996年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在欧洲,根据《欧盟出租权与借阅权指令 <http://oldsong.fyfz.cn/art/900334.htm>》的规定,所有的欧盟成员国应赋予制作者和表演者向公众传播权,该权利涵盖了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世界有147个国家都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包括所有的欧盟国家,阿根廷、澳大利亚、巴西、加拿大、印度、新西兰、俄罗斯和亚洲的绝大多数国家。印度尼西亚也于2014年9月顺利通过了新的版权法案,其中就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音乐的真正价值在其他国家已经得到了认可,在中国也应如此。

  IFPI法律总监劳里·瑞查德先生认为,该权利得到这么多国家的承认,并且早就已经写入了国际公约当中,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四点:

  首先是出于公平。尤其是对于电台、电视台来说,音乐应该是他们节目最重要的制作因素,即使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重要的因素之一。所以,既然他们高度的依赖音乐作品,那么音乐作品制作者难道就不应该获得广播权、获得报酬吗?

  第二个原因很多人可能不理解或者容易忘记,就是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是一项很好的产业政策。为什么这么讲?来自中国的数字能够给我们留下更深刻的印象,就是我们可以看到版权产业或者创意文化产业对国民经济的重要作用,音乐这一产业很显然是版权相关产业重要的核心组成部分,广播权、公开表演权对于音乐产业的收入贡献现在也是越来越大,所以赋予录音制作者广播权是非常有意义的,能够让当地音乐产业进一步地发展,能够吸引新的人才进入,从而使得音乐产业能够不断发展壮大。

  第三个理由就是互惠互利。我们知道,这么多国家签署了国际公约,这些国际公约都赋予了录音制作者广播权,如果一个国家能够在国内引入承认上述权利,那么本国的音乐作品在海外也才能够享受到同等权利,如果中国不承认广播权,中国艺术家和制作公司的音乐作品在海外播出也是拿不到一分广播权所带来的报酬,所以这不仅有利于在国内获得广播权,也有助于中国作品在海外得到广播权保护。

  第四,国际经验也一再表明,征收跟广播权有关的版税,从来都不会阻挠广播行业自身的健康发展。2013年中国广播行业是世界排名前五位的广播行业之一。根据普华永道的数据估算,2013年中国广播产业规模是电台、电视台有80亿美元的产值,它的估计还偏保守。中国本土音乐产业去年产值只有6500万美元,在全世界仅仅排第21位。普华永道的报告显示,未来广播产业将会有强劲的增长,所以我毫不怀疑,中国本土电台、电视台是完全有能力支付跟广播权有关的版税给制作者的。

  据马来西亚公开表演权公司总裁若曼尼·若曼林姆先生介绍,在马来西亚,还在当地音乐产业面临严重的磁带盗版问题之时,1987年的法案就已经授予了权利人同样的专有权来控制音乐作品和录音制品的广播。该法在1997年进行了修订,以1996年的WIPO版权条约第八条为模板,引入一个新的“向公众传播”权,除了传统的广播和电视广播之外,还允许权利人控制其作品在互联网上的传播以及按需传播。广播组织的早期反应是音乐通过电台和电视台播放得到了推广,助力了音乐销量的增长,但却无视音乐为广播组织带来的广告收入。广播版税目前占到了PPM年收费总额的25%,而PPM的收入又构成了马来西亚所有录音制作者收入的三分之一。广播权版税对音乐行业的持续生存和发展十分关键,仍然是马来西亚一个非常重要的文化和经济要素。

  而在印度尼西亚,音乐产业界从2011年开始呼吁录音制作者的广播权,参照国际标准(WPPT)与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DGIPR)积极就新法案中有关录音制作者权利的可能改进进行讨论,并向国会/DGIPR提供了印度尼西亚音乐产业因盗版和数字技术发展所致的下滑数据和事实以及广播组织快速发展的数据和事实。2014年9月新法颁布,录音制作者终于获得了自己应有的这项权利。“时至今日,在印度尼西亚,只要有公平的收费标准和透明的版税分配机制,单一收费窗口以及一站式的授权许可机制,广播组织愿意付费。因为广播组织认识到,他们需要音乐内容。广播组织理解了对于唱片公司而言从音乐内容中创收无比重要,电视节目需要音乐作为原生音乐和背景音乐。”印度尼西亚唱片业协会(ASIRINDO)首席执行官朱萨克?萨帝诺先生表示。

  韩国唱片业协会(RIAK)音乐业务部总经理金冠奇先生介绍说,在韩国,广播权本身是1988年确立的,如果一个广播机构是利用他人出版的音乐作品来播出,就应该向制作者支付版税。在2007年又对互联网性质的广播机构规定也要付版税。公开表演权是2009年通过法律正式确立的,像商业营业场所播放他人音乐作品实现商业利益也是要支付版税的,这就是所谓的公开表演权相关的版税。1987年在对版权法进行修订的阶段,对于制作者和表演者获得了广播获酬权,刚开始的时候广播组织不反对,只是在后来对于有关收费标准有些不同的观点,广播权收费标准是经过几次判决才最后确立下来的。目前这些广播组织没有任何的反对意见,收费标准也有望提高到国际水平。

  正如与会的唱片公司代表介绍的,赋予唱片制作者广播权对遭受网络盗版侵蚀、实体销售锐减以及无法从广播权和公开表演权获益之苦的中国音乐产业而言生死攸关。中国作为文化底蕴丰富、经济发展迅猛的大国,文化产业要大发展大繁荣,离不开音乐产业的大发展大繁荣。但是,如果文化创意产业的中坚力量–录音制作者的利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护,就没有更多更好的音乐产品提供给市场,整个音乐产业链就会断裂,危及我国音乐产业的生存和发展,影响我国文化创意产业的繁荣发展。

  来源:《中国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