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届中国知识产权法院论坛: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

  围绕司法审判与知识产权价值实现进行研讨,由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委会专职委员、民三庭庭长杨柏勇主持。

  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副庭长王闯主题发言:各位嘉宾各位专家,大家好。非常荣幸有这样一个机会和大家交流,下面我结合知识产权审判实践工作,简要探讨一下知识产权价值实现的司法改革。关于知识产权价值的问题,马克思的观点就是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价值,所以我们现在说知识产权而言,能不能像动产和不动产一样,这点有很大争议,我们都知道知识产权具有非物质性、无形性,具有模糊性,不确定性,知识产权定价难以确定。非常复杂的经济学问题,甚至是非常困难的哲学问题。所以我想说一下知识产权价值如何认定这个难题目前的情况,国内很多学者做了大量的研究,吴汉东教授认为权益应由当前收益和未来收益相加,李明德教授认为知识产权价值难以计算。

  下面我们看一下以下一组数据,2011年1月,苹果,微软、黑莓、安易信、爱立信,索尼45亿美元团购6000件专利。再加一组数据,这个数据是2012年到2014年的美国专利交易情况,2012年美国专利平均时长价格是42美元,2013年是平均价格是27美元,2014年的平局价格是16美元,目前来说交易价格相对比较高。2012-2014年美国专利交易情况:2012 29.49亿美元等,目前我手头没有我国专利交易情况的数据,但我想不会太低。再看一组数据,2015年全球前5名品牌公司的价值,第一苹果公司、第二谷歌公司、第三埃克森妹夫、第四波克希尔哈撒韦,第五微软公司。接下来是2015年在中国500最具价值品牌排行榜,排名前五的是工商银行、国家电网、中国移动、华为公司、中国人寿,品牌价值均在1800亿人民币以上,也可以说价值也是巨大的。这个价值是很难估量的,通过上次和这次探讨会,我想马克思用一生来研究劳动价值论,可想而知,知识产权价值也不是一两句就可以说清楚的。

  下面我想说一下知识产权定价的两种方式,目前来说可以分为两个方式,一个是市场定价,第二是司法定价。市场定价主要包括商业价值和典型情形。市场价值应考虑得有商业价值、竞争优势、应用价值、产业化前景等因素,典型情形包括许可费,质押融资定价等。上海专利交易中心制定的知识产权交易实施细则规定有六种定价方式:协议、电子竞价、一次报价、综合评审定价、招投标或者拍卖、其他;可见知识产权的定价即使在市场中也是很难的事情。关于司法定价。我们认为因遵循相关产业行业的交易惯例,应该从损害赔偿来反映他的市场价值,要明确他的市场定价,形成一个良性正相关关系。司陶凯元副院长在去年武汉论坛上提出,一定要明确市场定价,并明确司法定价与市场定价之间的关系。法定价的法律规定非常明确,那就是专利法第65条。这个规定应该是比较科学合理的,全世界很多国家都是这个规定,事实证明也是理想的。根据我们的统计,对专利法商标法统计数据表明,百分之九十七以上的专利和商标侵权案件赔偿适用的是法定赔偿,百分之七十九以上的版权案件是法定赔偿,法定赔偿的平均值为专利是8万元,商标是7万元,版权是1.5万元。

  我们现实情况为什么会出现法定赔偿过高,以及为什么会出现相对法定赔偿数额偏低。初步总结一下原因有三点,第一点是举证难(侵权行为的隐蔽性、账目大量在侵权人手里),第二点是我们目前的交易体系不完善(专利转让费、专利许可费的标准缺失,赔偿适用许可费的倍数无法估量),第三点是原告基于举证成本、诉讼费用等诉讼成本的考虑,他是一个经济人,其基于理性判断,要求适用法定赔偿,他的知识产权到底值多少钱,他应该是最清楚的,刚才我们还在探讨这个问题,知识产权圈子非常小,应该是非常清楚其自己的知识产权价值的。针对上述问题如果解决,所以我想我们没有去主动为原告调查举证,更不是说我们应该搞一个惩罚性的赔偿,惩罚性赔偿可能逞一时之快,但我认为解决的方案是制定一个较为合理的举证规则和计算机制,降低当事人的举证成本。这个发展方向可能是比较理想的,可能也是真能正体现市场价值的。

  下面我想谈一下,人民法院到底是如何采取相关措施的,目前讲应该是采取三个措施,1.完善司法解释,提出立法建议;2.设立研究基地,开展课题研究;3.调整司法政策,实行严格保护.比如:2001法释21号,第20条第21条。还有《专利法解释(二)》第27条“举证妨碍制度”、第28条“约定赔偿方法”;我们最高法院也不是闲着的,其中,我们在利用第四次专利法修改机会,正准备一个重要建议,即在举证难问题上我们要将举证妨碍制度扩展至整个诉讼过程中。第二是设立基地开展研究,这个目的就是针对我们目前的难题,到底如果计算市场价值,去年广州成立了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与市场价值研究(广东)基地,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在做专利侵权损害赔偿研究,最高院目前正在做的一个课题是知识产权证据规则指导意见。第三点就是调整司法政策,实现严格保护,从加强保护到严格保护,具体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妥善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二加大损害赔偿力度、第三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第四加大释明力度、第五完善专家出庭制度(目前已经引入了技术调查官,以后可以探索引进经济调查官);第六运用通用分析评估方法、第七遵循利益平衡原则。最后,我们最高法院发布的十大案例中,有一个案例就是新河湾,这个案件中明确确立了商标权人和其他善意的物权人关系如何协调,我们用的是以善意的方法来解决冲突。以上就是关于知识产权保护市场价值的一点认识,不当之处请指正,谢谢。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知识产权法研究会会长、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院长宿迟主题发言:尊敬的主持人各位来宾,我发言的主题是“强化司法审判主导作用、推动知识产权价值实现”。刚才王闯庭长发言用数据说明了很多问题,很有力度。在当前情况下,目前这个阶段总的情况来看,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和力度还不容乐观。近期,我们下大力气,做了很多的调研工作,跑了很多企业,与企业界、学术界、律师界进行过很多次正式和非正式场合的交流。在结合我们目前审判中的实际情况,我们认识到知识产权保护力度还是要不断加大,要让知识产权保护真正在创新中起到决定性的关键作用,对于创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保护最重要的保护就是法律的保护,去年我们实际上从建院一开始就明确提出了要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包括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赔偿数额等。去年,我院审理的专利侵权赔偿案件中,平均的赔偿额是45万元,应该说相比过去的水平还是有提升的,但是相对于国外的赔偿水平,还是远远不如。我们开过一个研讨会,研究认为一个专利真正有盈利,合理的平均投入起码就是45万。但是这里面存在一个问题,赔偿数额过低的话,侵权人可以不取得许可就实施了专利,如果赔偿额低于许可费,实际上就是在打击合法许可、鼓励侵权,所以有一些企业,特别是科技创新企业就提出来,法院司法赔偿的标准其实直接影响到了知识产权市场价值,希望法院依据市场来确定赔偿额,而且金融界、资本界也希望司法上对知识产权的价值多少有一个确定,最终的司法定价就体现在法院的判决上,如果判决100万赔偿额,那么实际转让费是一二十万,那么判个七八万,转让无非也就是一两万。所以可想而知,有关赔偿的问题确实很难,难在无形资产的价值太难确定。还有一点就是,法院采取证据保全措施也很难,我院成立以来好多诉讼中当事人都要求要做证据保全、财产保全,说实际,我这坦率承认我们做不到,面对全国那么多案件,我们就这么多法官,法警力量也非常有限,全国根本就跑不过来,而且不一定取得成效,这是不可能完全做到的,只能说能做多少做多少,但是去年我们毕竟迈出了第一步,加大了保护力度。还有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提高知识产权人诉讼合理支出的水平,至少说打知识产权官司能把律师费、损失费等合理支出给赚回来,这样对权利人愿意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知识产权也是一个有力的措施。但是整体来说,知识产权保护的水平和力度有相当大的差距。我认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存在的问题,包括三点,一个是未达到国家创新战略对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要求;第二点是不能体现知识产权在商业社会中的现实价值;如果说权利人有多重选择就好办,目前是行不通的,有的就是想制止侵权,关键是咱们的权利人没有什么选择的余地,这就说明司法制度中出现了问题。第三点是与国际保护的整体水平不相适应。

  说实在的,很多高科技企业跟我讲,中国专利发明并不存在真正的有价的有效的市场转让机制,也就是根本不承认知识产权这个价值,这就是咱们面临的实际情况。谈了这几方面来看,我们的司法保护力度欠缺,应该更加努力。前面王闯庭长已经讲得很完善了,我再补充一点就是为什么保护力度欠缺的原因,我认为存在思想认识有偏差、法律规范不完善、协同机制不健全、司法水平欠缺等因素。我想进一步说一下我们重点采取哪些对策来解决,王闯庭长介绍的是最全面的的,我再谈点认识,首先一个可以作为的就是证据制度,我们已经开始在深入研究,就是要借鉴一些国内外的证据制度,今年我们准备要试一下对其进行改革和创新,应该说这不是一个很简单的事情,需要很多规则,操作层面的研究等等。具体来说,确立保护体制强化证据规则包含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合理运用证据规则、强化证据举证责任、证据开示制度、提出命令制度、举证妨碍制度、加大侵权赔偿力度、充分考虑诉讼支出。

  再有一个,现在这个制度的探索,什么情况下应该启动这个程序,什么情况下采取原来的证据保全措施就够了,什么情况下采取证据提交命令,还有很多如何确定专利权的保护界限问题等等,但是这些问题都是专业和技术的问题,再此不再展开。我这还想说的很重要一点是为什么要搞这种探索。现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大力度推动司法改革,我们也是司法改革中的整建改革法院。司法中存在的很多问题都在于司法权威的缺失,没有司法权威其实谈不上维护公平正义,司法应该是法律的舌头和牙齿,没有钢性的司法制度是没有办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其实法律应该是接地气的,是生活中的法律,现在中央下决心要提升司法公信力,但司法公信力怎么来的,这需要专业化、员额化的法官,每个法官的品行、良知、道德、作风,所有复杂的素质叠加下来就是权威。今年我们尽可能地进行探索,并为最高院下一步制定司法解释提供参考。另外,知识产权保护还有一个重点,就是法律共同体的问题,司法要整个形成一个网络、一个机制,比如审判中为什么赔不高,在小商品市场把小商贩起诉,判点钱、用点惩罚性赔偿就完了,这说明不了什么问题,也没法解决更大的问题。这就说明司法是无用功,司法一定要跟整个社会形成一个网络,当然我们现在还有调解机制、缓冲机制。真正要解决问题,就必须深挖进去,哪怕我们的能力目前只是先能做出一个样板来,如果能解决实际问题就好。还是那句话,法律是生活的法律,必须符合生活的需要,我就讲这些,谢谢大家。

  中国知识产权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郭禾主题发言:刚才前面听了两位法官的演讲有很多启发,我只是一个教书匠,我的法律实践水平相对于法官来说只能望其项背。这次论坛题目对于我,有点陌生,拿到题目后一周多我一直在考虑讲什么、怎么讲,昨天晚上才最后把PPT定下稿来。我实际上想谈的是司法裁判对知识产权价格形成的作用,现在知识产权审判中面临很多问题,从很多研究的报告里面可以看到,对于知识产权的定向、价格、价值不管是实务界还是理论界都有不同的看法。我想从经济学角度看,按照马克思说法社会平均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价格围绕价值随着市场供需关系波动,至少有一点可以确定,价值和价格怎么确定,这点我想我们是可以说的,所以一般来说我们总是在这两个方面来讨论价格和价值的问题,这是目前经济学界主流的说法。

  回到知识产权,首先我们大家都认同,任何一个智力成果,肯定是一种商品,既然我们承认是商品,就一定存在价值和价格,但我们过去上学学的东西去解释知识产权的价值是很难的,因为智力成果的产生就是一次性的,或者说发明创造的产生就是一次性的,以后的都是复制,复制的过程不存在平均劳动时间,至少深处现在的环境下,我们解释不了,所以单纯地用劳动时间来解释价值是有问题的。我们还是用价值规律来说,有了需求价格就会提升,这个价值规律的作用,我们能不能按照价格规律来谈知识产权价值的问题呢?我们可以试一下,假如我们存在一个有待解决的技术问题,当这样一个问题被解决之后,全社会需求都被一次性的满足,换个角度说,这样的成果构成财产,这个财产会有稀缺性。如果没有稀缺性就没有市场,那么就没有价值。所以这里面有个问题,在自然状态下,智力成果的市场是不可能自发产生的,制造出一个产品不可能满足所有社会的需求。

  但是我们回到现实中看,我们都认为这个智力成果原本是商品,应该有价值,我们为什么这么说?是因为我们在这个社会中引入了外部干预,就是知识产权制度,我们人为地制造一种稀缺,原本这个东西可以共享,但人为地拟制一种专用关系,这就是知识产权制度,进而说明知识产权是一种财产,专利权人的专利权是完全不同于物权和所有权的一种法律拟制。对于知识产权是我们刻意而为的一种专有关系,这个结果会导致我们这个制度出现一系列的问题,包括刚才王闯庭长谈到的滥用权力的问题,也包括宿迟院长提到的这个权利太容易被侵犯,总之所有的问题都来源于此。回到我们的主题,就是知识产权这个市场不可能自发产生,怎么才能产生,我们说靠外力预设的制度,如果这个制度得不到完满的实施,这个制度就等于一纸空文,也就是说,我们只有靠最后的司法审判,靠这样一个端口,让侵权人觉得侵权成本过高才有可能把他逼回到合理的市场上。否则这个市场永远形成不了,这就是我说的司法审判对于知识产权市场形成具有积极作用。我们也不能强调司法审判的积极作用就忽略另外一个问题,如果过度依赖,同样将来会有副作用,从根本上讲价值和价格问题还是经济学问题,是一个市场问题,最终应该交还给市场,当市场发育成熟之后,相应地作为司法裁判对价值的影响具有那么大的作用,也就是说从一般规律,我们依旧可以看到资源配置问题出现了,还是应该交给市场,毕竟我们的国家是从那样的体制中走出来的,客观来讲我们的市场经济并不是那么理想。我国处在转型时期,从过去以资源驱动发展模式向创新驱动发展模式转型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认识司法裁判在知识产权市场和知识产权价格形成的正反两方面的作用。这就是我今天要讲的内容,谢谢大家。

  北京市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庞正忠主题发言:知识产权法院目前在改革创新上所作出的努力以及对未来进一步推进改革而持有的开放态度,不管对当事人还是法律实务工作者来说都是一种福音,相信律师们和律师协会都会尽力配合和支持。

  裁判者法院与诉讼的专业参与者律师、商标代理人、专利代理人、鉴定人之间需要更多在实务和理论上的交流和互动,不断修正,脚踏实地的大胆推行改革。

  由法院发起,各方配合、互动下的各项引领式的改革创新工作,其目的还是为了使得知识产权审判专业化、高效化、国际化,形成一个优质审判、专业代理、救济有效、维权积极的良性循环,从而在企业层面和国家层面发挥知识产权价值的最大化。

  速录/刘海璇 审核/朱蕾 摄影/石月炜